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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著作权集体协会有多少员工

发布时间: 2021-01-23 07:53:36

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不是中国音乐版权的唯一保护机构。它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我国与保护音乐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路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保护机构主要有:行政机关,即各级版权局,主要管理损害公共利益又纳入行政保护的有关行为);司法机关,即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者的联合主要管理的是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犯罪行为;各级法院,主要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的审判工作;还有就是上述谈到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Ⅱ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这个机构注册的音乐人多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作用么这个机构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成立至今的十几年间,协会一直以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为己任,致力于推动中国音乐创作和使用事业,积极促进中国音乐产业的繁荣。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具有中国国籍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均可成为协会会员。截至目前,协会已有会员4000余名,授权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已逾1400万首。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成立于1992年12月17日,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总部设在北京,下设会员部、作品资料部、许可证部、法律部、分配与技术部、财务与总务部,共6个职能部门,效力工作人员已逾50人,他们拥有法律、音乐、市场营销、IT等多种不同专业背景,从而支撑起协会专业化、多层面、高水准、高效率、系统化的服务机制。
业务范围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有关信息的收集;
2.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合同
3.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
4.就本协会管理的音乐作品的使用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5.向音乐著作权人分配报酬;
6.为集体管理的目的与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协商使用费的标准; 7.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8.促进中国大陆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受到保护以及外国(地区)音乐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受到保护,并为此目的与外国(地区)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理协议
9.发展与音乐作品使用者合作关系,促进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并积极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10.增进音乐著作权人对著作权保护的了解,为音乐著作权人提供有关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1.促进音乐创作条件的改善并为此目的开展与音乐著作权人有关的奖励和福利项目;
12.开展其他与协会宗旨一致的活动。上述活动,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协会对音乐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1.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表演;
2.使用音乐作品进行公开广播;
3.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
4.使用音乐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5.以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音乐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6.以信息网络传播的方式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音乐作品的使用。
第十条 协会可视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包括作曲者、作词者、音乐出版者和其他权利人,通过与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凡中国音乐著作权人,有一首音乐作品公开发表,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可以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协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福利;

Ⅲ 我国著作权管理组织有哪些

截止2010年12月,我国目复前共有制5家著作权管理组织,分别如下:
1.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15日。
2. 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成立于2008年5月28日。
3.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8年10月24日。
4.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08年11月21日。
5.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

Ⅳ 音乐著作权协会有多少签约会员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目前拥有会员超过6000人,其中出版商会员有30多个。
其会员为具有中国国籍的音回乐著作权人,包括答作曲者、作词者、音乐改编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获得音乐著作权的出版者和录制者。
协会管理音乐著作权,其权利来源为:
1. 会员的授权;
2. 与海外同类协会签署相互代表协议,从而获得对海外音乐作品进行管理的权利;
3. 经国家版权局授权,协会还承担音乐作品法定许可使用的使用费收转工作。
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AC的框架下,协会已与58个国家和地区的同类组织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包括美国的ASCAP、BMI、SESAC, 英国的PRS,法国的SACEM,德国的GEMA , 日本的JASRAC , 香港的CASH,台湾的MUST等等。并将协会会员名单和作品资料分别汇入CAE(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L(世界作品目录),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及时得到保护。
目前,音著协在中国大陆可以管理超过1800万首的世界范围的音乐作品。

Ⅳ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有没有这样的机构

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著协(英文:Music 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

Ⅵ 中国版权协会是国企么

不是国企。

中国版权协会(英文译名为Copyright Society of China)是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管的全国性版权专业社会团体,是我国版权领域唯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团体。

他们的机构职能是:中国版权协会致力在“协”字上做文章,在“协助”“协调”“协力”上下工夫。要协助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部门推动版权法的实施,特别是承担政府职能转变后分离出来的社会服务工作,协助权利人维权,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和和相关服务,包括协助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建立起版权保护机制;在版权所涉及的的政府部门、权利人组织和作品使用者之间起协调作用;依照章程协力做好各项工作。

Ⅶ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哪些

目前国内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 、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Ⅷ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单一性或综合性模式问题

理论上凡著作权都有被纳入集体管理的可能,如果都按照不同的作品种类分别设立集体管理组织,甚至同一种类的作品又按照其不同的权利设立更细的集体组织,这样表面上好象各司其职,实际上常常会引起一些混乱。虽然采用何种体制,要根据各国当地情况而定,这两种制度都能证明同样有效,但当存在多家协会时,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其根本关键是必须统一著作权的管理方式,使其一方面与复杂多样的国际关系以及关于非确定作品目录的合同相容,另一方面,与对基本上为个人权利的著作权的尊重相容。[⑤] 在国际上,有许多国家采用多种协会体制,如德国截止1998年有11家集体管理组织,同是有关音乐的有音乐作品表演权、复制权集体管理协会和音乐版本管理协会,涉及影视作品的协会有4家,其他如法国、英国、瑞士、西班牙、阿根廷、智利、墨西哥等也都采用多种协会体制,也有其他国家如比利时、以色列、意大利、乌拉圭、委内瑞拉等采用一个中央协会担负不同类作品的各种权利的集体管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国家版权局又多次指示并帮助组建文字、摄影、美术作品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目前的趋势看,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采用多种协会体制的。在我国,单从作品种类的角度看,似乎每一特定类别的著作权都只能由一家单一机构管理,如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各个协会都分别被赋予相对独立的垄断地位,但按笔者的理解,这种仅仅是某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模式,在我们这样一个知识产权发展历史较短,国民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发展中国家并不理想。理由是:首先,建立众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在设立和管理成本上显然过于巨大;其次,在对外的关系上,分散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性和效率难以得到有效体现,这一点将非常重要,我们知道即使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健全和法制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著作权人实现其利益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比如德国音乐表演者和机械复制权联合会(GEMA ),每年总收入超过10亿马克,但一半以上不是通过正常运作收取,而是通过法律诉讼从使用者手里获得的。[⑥] 可见我们没有理由过于盲目乐观,只有集中力量,在作品传播技术发达而数量众多的传播媒介团体和使用者面前,建立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在与使用者谈判或诉讼方面将比分散的多种协会更具有权威优势和代表性,同时在影响行政当局制定著作权保护政策上也无疑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第三,在对内的关系上,分散的不同协会常不免难以整合不同类作品权利间的关系,这容易导致问题的滋生,因为许多情况下,作品并不是机械的相互独立的概念,比如一首诗歌被谱上曲子,究竟是文字作品还是音乐作品?又比如戏剧作品和剧本是什么关系?理论上至今仍有讨论的余地。这些在管理上仅管可能通过技术措施协调解决,但毕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前述强调的所谓垄断与其说某一分散的单一协会对某一类作品的垄断恐怕不如一个综合的著作权管理组织对所有不同作品众多的的权利垄断更有效。综上,笔者的意见是,统筹全体,改造音乐著作权协会、文字作品协会等,使其成为一个以音乐著作权为主要业务的统一的综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英文译名: China Audio-Video Copyright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以下称“音像节目权利人”或“会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本章程规定的“音像节目”是指,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录音、录像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不包括电影、电视剧等)。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条约,本着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精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规范音像节目的合法使用,促进我国音像业及音像市场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及管理权利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依法与会员签订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2、根据会员的授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与音像节目的使用者签订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
3、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
4、就侵犯本会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的行为,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或提起法律诉讼及仲裁等;
5、为促进中国音像节目著作权在海外的权利受到保护,以及海外音像节目在中国内地的权利受到保护,与海外同类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6、为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有关的业务咨询和法律服务,并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音像著作权保护水平的提高,规范市场行为;
7、加强与音像节目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联系,发布音像节目和有关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信息;开展有关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8、开展其他与本会宗旨一致的活动。
第七条 本会管理的权利种类:
1、音像节目表演权;
2、音像节目放映权;
3、音像节目广播权;
4、音像节目出租权;
5、音像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
6、音像节目复制、发行权;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音像节目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入会者应为依法享有音像节目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本会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2、经本会审查符合入会条件后与本会签订书面的入会合同;
3、本会向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会员大会及本会举办的奖励、研讨、交流活动;
3、参加本会收取的音像节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和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将授权管理的音像节目向本会登记;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程序和条件:
1、会员退会,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在接到会员书面申请30日内本会向退会会员发出同意退会通知,撤销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费标准;
5、制定和修改使用费分配方案、转付办法;
6、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本会执行机构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
8、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会员大会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员大会须有全部会员的2/3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者可委托代表或提出书面意见。会员大会做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在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换届前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不少于9名。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批准副秘书长、执行机构部门负责人、派出机构负责人;
3、决定设立执行机构和派出机构;
4、批准与海外同类组织建立相互代表协议;
5、领导本会执行机构开展工作,审议批准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7、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领导机构组成:
1、理事长1人 ;
2、常务副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协助理事长工作;
3、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4、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理事长 、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员大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出执行机构、派出机构方案并提名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查批准;
2、负责理事会决议的具体工作;
3、制定执行机构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4、决定执行机构的日常事项;
5、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6、负责编制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报告;
7、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音像节目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按照本会制定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填写其依法拥有权利的音像节目。
第二十六条 会员应保证填写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会按照会员填写的音像节目登记表的内容进行登记。必要时要求会员提交载有音像节目的载体。
第二十七条 会员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音像节目,在许可使用中与他人产生权利争议时,由会员负责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向会员分配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经会员大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工作将严格按照经会员大会批准的分配办法进行。
第三十条 本会将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于集体管理工作和服务会员的开支,以及用于音像节目创作发展基金。
第三十一条 经本会会员大会批准,上述提取标准可根据协会发展的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除前述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还包括:
1、蓄存本会的待分配款项的利息;
2、个人和团体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本会将本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费用的支出,以保证和提高对会员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本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本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成员投票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本会的终止条件及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的条件:
本会终止须有3/4以上会员提出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的程序:
1、在出现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本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制定终止本会的计划和措施;
2、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4、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5、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8年5月28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Ⅹ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行政单位吗

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不是行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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