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
【问题】
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拍卖一房地产用地,甲公司竞得该地块,并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是由于某些原因,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其开发。甲公司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表明将土地交乙公司开发,并愿承担法律责任。
问:国土资源局是否可以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拍卖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时竞买人的资格问题,以及竞买成功后能否将竞买权转让的问题。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物权法》中新增加了工业用地作为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类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作出了规定,即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由此可见,只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才能成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适格的竞买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拍卖出让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适格的竞买人依照此规定竞买成功的,出让人应当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本案中甲公司由于具备开发资质,在经过拍卖出让的程序后,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这种竞买成功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是专属性的,是基于其适格的竞买人资格和其他出让人要求的条件才取得的,是不能再让与他人的。让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竞买,随即转让竞买权的行为本身就是在规避法律,最终达到不符合拍卖出让竞买人条件的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笔者认为,对此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不予支持,国土资源局不能直接与乙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公司无法参与该地块的开发,私下与乙公司协商交予乙公司开发的行为实为放弃竞得宗地。依照规定,甲公司作为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又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对于这宗土地,应当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重新确定适格的竞买人。
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让范围
《规定》明确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是广东、江苏和重庆等地在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实践中创新出来的,挂牌出让综合体现了招标、拍卖和协议方式的优点,并同样是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特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重要方式,尤其适用于当前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具有招标、拍卖不具备的优势:一是挂牌时间长,且允许多次报价,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和竞争;二是操作简便,便于开展;三是有利于土地有形市场的形成和运作。为此,《规定》将挂牌出让与招标拍卖方式并列,将挂牌出让作为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补充,对挂牌出让的适用范围、程序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考虑到在挂牌截止时有可能出现众多竞价人竞相竞价的情况,为了实现土地效益的最大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第19条规定:“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要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
3.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几种
4. 哪些情形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内、《国土资源部容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以下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5. 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是怎样确定的
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中底价的特点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底价的实质是土地出让底价,即土地招标、拍卖时政府确定的招标、拍卖土地的最低控制价格,亦称标底或底标价格。是拟出让土地政府所能接受的最低控制价格;主要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政府产业政策、开发商竞投心态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的地价;它是政府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由政府内部掌握,严格保密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的确定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土地招标、拍卖能否顺利进行。政府制定招标、拍卖底价时,应充分考虑开发商利益和政府的产业政策。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底价是政府出让具体地块的最低控制价格,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谈判时最重要的参考价格。
由于政府垄断了土地供应量,土地供应量大小和供应价格高低是作为政府调节市场的一种手段,为了进行有效的调控,底价必须由政府确定。
2、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底价应依据评估地价确定。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标的价款巨大,由于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土地价格一般人难以判别,为避免政府收益受损,了解土地正常价格,必须由专门的评估师进行。
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由政府确定。
招标拍卖底价与一般评估地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评估地价是由估价人员依据对土地市场的判断,出具的待估宗地可能的公开市场价格,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则是由政府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充分考虑政府产业政策和地价政策等因素综合确定。
6.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什么意思
1、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意思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回地答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受让人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范围应当与转让人所原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范围相一致。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多次转让,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不变。
以房地产转让方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其实际使用年限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而是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权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土地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6)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如下: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7. 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确定竞得人
组织拍卖会,由拍卖师主持现场竞价,价高者得。
8.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几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招标出让、拍卖出让、挂牌出让、协议出让版。
【招标出让】:是指在规定的期权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地段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
【拍卖出让】:又称“竞投”,是指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所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协商方式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9.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哪几种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复权出让可以采制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的,可采用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价。
1、招标方式。招标出让是指土地所有者(出让人)向多方土地使用者(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通过各投标者设计标书的竞争,来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方式。招标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需要优先土地布局、重大工程的较大地块的出让。
2、拍卖方式。拍卖出让是按指定时间、地点,在公开场所出让方用叫价的方法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它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
3、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指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出让方)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特点是自由度大,不利于公平竞争。适用于公共福利事业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机关单位用地和某些特殊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