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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土地的使用权和拥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3 06:28:10

㈠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权是否能成为遗产

《继来承法》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自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土地和森林的使用权,法律未禁止不得承包给个人,也未禁止继承人继续承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处理上述问题的主要依据被继承人签订的合同,合同未禁止继承,则视为允许。

㈡ 已经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是公民自己的

中国法律规定 公民有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 所说的确权是确定使用权 名义上所有权 是国家的

㈢ 急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原文

文章出处:中发[2003]9号文件 点击数:83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了林业的“双属性”、“双任务”、以及“三地位”的重要论断,确定了“三生态”总体战略思想,明确“三步走”的奋斗目标,实施“六大工程”,推进“五大转变”,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林业发展的政策。
“双属性”是对我国林业作出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志着林业既是一项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基础产业。
“双任务”表明林业不仅要承担为改善生态面貌、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而且要承担好满足社会林产品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

“三地位”是在贯彻可持续发展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三步走”的林业发展战略是《决定》按照十年战略机遇期、建党一百周年、建国一百周年三个标志性时段,科学的勾画了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宏伟蓝图,确定了“分三步走”的战略步骤。到 2010 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 19% 以上,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土流失和主要风沙区的沙漠化有所缓解,全国生态状况整体恶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林业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 2020 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 23% 以上,重点地区的生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全国的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林业实力显著增强,到 2050 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 26% 以上,基本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产品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一鸟两翼”新的林业生产力布局。六大工程是鸟的身体是今后林业建设的主战场,是战略重点,是带动林业快速发展的火车头,对决胜全局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义务植树和社会造林是鸟的双翼,是我们搞好六大工程,加速国土绿化,实现全社会办林业的重要基础。

“六大工程”指的是经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正式批准列为国家重点工程,并被逐一写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林业六大工程。这就是: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治理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工程、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用材基地建设工程。

“五大转变”指的是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由以采伐天然林为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的转变,由毁林开荒向退耕还林的转变,由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转变,由部门办林业向社会办林业的转变。

政策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 [2003]9 号文件( 2003 年 6 月 25 日 节选): ( 14 )加快推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森林、树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15 )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要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19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20 )减轻林业税费负担,继续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政策,并予以规范。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 . 取消对林农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方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原则、法规

一、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的原则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这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符合党的一贯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前提,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进行。

二、 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和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地有自主的使用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于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关于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规定

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如果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

四、地方各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

五、关于发展民营速生林的优势所在

发展林果业及其相关产业是群众稳定脱贫的希望所在。民营克服了"就林论林"的传统林业的严重缺陷,通过对土地和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实施农林复合经营,变潜在的资源优势为现实的经济优势,使群众通过发展适销对路林果业,达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环境改善的理想效果。 随着各项政策的落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从长远看,投资回报率较稳定,风险小。三倍体毛白杨,是经国家经贸委鉴定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集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为一体的高科技成果,国家"九五"期间重点推广的树木良种,具有生长快、材质好、适应性强、分布广、经济效益高等优点。所以大力发展毛白杨,是我省一项跨世纪的生态经济工程。

六、关于依法营林

鼓励制浆造纸企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建立造纸林基地。 造纸林基地建设贷款纳入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范围,根据林业特点确定有关信贷政策,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放宽限期,并允许以林地、林木资源作抵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可将造纸林基地实行计划单列,对造纸林基地抚育间伐的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各地区在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中,要确保造纸林基地木材采伐指标的落实。造纸林基地生产的木材,要定向用于制浆造纸。 在林业政策方面,首先应明晰产权,责任到户。要按照"谁造谁有、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针对林业生产周期长、受益慢的特点,进一步延长林地使用年限,允许继承、转让、抵押、租赁和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其次,要放宽采伐限制。盘活林地资产。只有放宽采伐限制,给经营者以充分合理的自主权、自决权,才能真正体现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统一,唤起经营者的主人翁意识;才能使营林者的物质和劳动投入能够得到相应的回报,有利于扩大再生产。

㈣ 请问物权法中有哪些关于土地森林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㈤ 林业证土地证

法律确认的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森林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理权以及对林地的使用
林权证
权。中国森林主要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农场、牧场等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种植单位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集体所有。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和集体组织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树木,归农民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㈥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业产权还是土地使用权

所承包的公益林是承包了林业产权还是土地使用权?

一、我国法律法规规专定,在一块林地属上赋予了4种权力: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二、根据《宪法》、《森林法》规定: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按照国家公益林管理规定,凡是国家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林地的所有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归国家所有。所以,你所承包的公益林只是土地使用权。

㈦ 1968年过后山林农村房屋谁管理权属归谁法律是怎么规定

无此规定。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和党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及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准,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权属纠纷证据的采信顺序一般应以四固定时期的权属凭证为准,四固定有调整的,则以证明权属调整的证据为准。也就是按倒推法进行证据采信,即土地改革、合作化、四固定、土地承包责任制、林业三定、集体林权制度改等不同时期的权属定论,按倒推法进行采信,后者有定论的以后者为准。


可以作为调处林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是:

(1)土地改革时期所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发证时的档案清册;

(2)《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3)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实行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四固定”的文件材料;

(4)土地改革后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调解协议,以及当事人依法达成的协议书;

(5)《森林法》实施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权属证书;

(6)依法没收、征用土地和依法批准使用、划拨林地的文件及其附图,以及依法出让、转让林地使用权的合同书;

(7)国有林场设立时经依法批准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书、规划书、说明书及其附图;

(8)1966年前划为国家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资料;

(9)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人民政府明确属于农村集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一级经营管理的文件;

(10)人民法院对权属纠纷作出的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

二、可作为调处林地权属纠纷、确定权属的参考凭证材料是:

(1)依法形成的林地利用现状调查、森林资源清查和调查的有关成果资料;

(2)当事人管理使用(包括投资)争议的山林的事实资料和有关凭证;

(3)依法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及边界地图;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时有关的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用地的文件及其附图;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作为调处权属纠纷、确定权属参考的其他证据。

㈧ 土地的承包权 和经营权分别是什么

答: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的一项权能,就是承包农户将其承包土地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

土地流转如果承包权不变: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农村土地经营权"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29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8)森林土地的使用权和拥有权扩展阅读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早是1995年提出的,国发﹝1995﹞7号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参考链接:农村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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