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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居住权使用权

发布时间: 2021-01-23 01:49:31

⑴ 民法典与原有的法律的关系

1、第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对利害关系人施加了保密义务)

2、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法律效力。

(去掉了受遗赠的情况,因遗赠属于法律行为,而继承属于事实行为)

3、第275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的流通性)

4、第278条第二、三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以双三分之二的原则参与表决。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处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的,双过半即可。

5、第306条第一款,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告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告知必须是告知的转让条件,不能仅告知转让事实;优先购买权行使也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不能阻碍不动产的流通)



6、第十四章,居住权。属于首次在法律层面将居住权固化下来。居住权不同于物权和租权。主要内容归结为:居住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权。设定居住权应设定书面合同(还可以遗嘱的方式),合同中注明:当事人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住宅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设立居住权应当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已经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消灭后,办理注销登记。

7、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去掉了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表述,在当前重庆地区抵押无须将证返还银行的形势下,抵押人完全可以在不动产抵押状态下,将房屋转让。抵斩权人即使认为这该项转移行为有可能损害其权益,也不能阻止,民法典仅为其保留了在抵押人转让财产后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的权益。)

8、第596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本条对原法条的改动不大,列入本篇的意义在于日常签订合同时可以作为参照。)

9、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同时,还应注意的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出租人拍卖房屋时同样适用。

(此条规定的意义是,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优先,体现了物权优先于债权的理念。)

10、第1006条第三款,本条主要规定器官捐献,第二款规定了形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第三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该条规定确认了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原则,但当事人没能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其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其中子女必须是成年)在继承其遗产的同时,还可以决定其器官的捐献,可谓权力重大。)

⑵ 有了民法典,人民的生活有了哪些改善

1. 物业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怎么办?

可以起诉物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中国首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住宅用地70年期满怎么办?

自动续期费用按法律缴纳或减免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在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过,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缴纳费用及如何缴纳费用上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怎么办?

无偿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草案增加的“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公维基金难启动怎么办?

降低业主共同管理事项与表决比例

公维基金本是小区业主为了维修养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而交纳的款项。民法典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6. 房东要卖房租户怎么办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⑶ 民法典2021年对查封冻结的房产还可以申请居住权吗

可以的。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回不能买卖、抵押。答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关于查封的期限:
人民法院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也就是说两年内债务人不能履行偿还义务,法院有权拍卖房产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案件一直在审理中,如果两年后债权人没有进行续封,那么法院查封房产的期限一过,查封也就不存在。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被转让给他人和做抵押的,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后出对其不利的判决,很大程度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积极履行法院判决,此后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⑷ 《民法典》对于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具体关系

你与你父亲的房屋属于共有,各占50%,共有人对房屋都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房屋交给外人居住,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你父亲未经你的同意,他擅自对外签订永久居住权合同,可到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益。至于若想处理属于你的50%房产部分,法律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基于房产无法分割处理的属性,在现实操作中很难实现,建议协商处理,以和为贵。

⑸ 民法典中是怎样解释租房合同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住房与居住问题,民法典草案涉及了规定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可自动续期、增加规定“居住权”、在租购同权基础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以及物业领域等问题。


住宅用地70年期满自动续期:费用按法律缴纳或减免

全国老百姓密切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续期问题,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并首次提及费用缴纳问题。

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物权编草案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先作一个原则性规定。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跟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9条相比,这一次新增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表述引人关注。
住宅土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根据统计,尽管从上世纪80年代出让土地开始,也还未出现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形,但近几年各地还是陆续出现一些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案例。不过,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缴纳费用及如何缴纳费用上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无偿设立“居住权”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另外,民法典草案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近年来,在部分城市租房紧缺的情况下,租客的利益时有得不到保障。对此,民法典草案为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公共维修基金如何启动?

公共维修基金本是小区业主为了维修养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而交纳的款项。但过去几年,部分城市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比例与效率低下,这些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民法典草案针对近年来群众普遍反映业主大会成立难、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等问题,并结合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另外,此次草案还完善了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程序,降低通过这一事项的表决要求,将草案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应当经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占比“双过四分之三”同意,修改为“双过半”同意,从而增加了启动公共维修基金的效率。

针对物业行业乱象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予以规范

物业服务缺乏监管有的甚至形同虚设;物业公司进入社区时缺乏竞争机制,导致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物业公司以盈利为导向但不注重服务态度,缺乏服务意识。这些是全国各地业主时常遇到的闹心事情。

针对物业行业乱象,民法典草案专门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一章予以规范。为适应现实需要,在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的基础上,民法典草案第二分编增加了4种新的典型合同,其中就包括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

比如,民法典草案合同编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另外,针对物业费开支对业主来说是一笔“糊涂账”、不知情的问题,民法典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⑹ 有法院判决书对房屋有终身使用,可以按新民法典居住权进行登记吗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所以凭借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居住权登记。

⑺ 民法典规定的新兴权利有哪些

民法典中包括了民事权利、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责任、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是对我国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规定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编订修撰。

(7)民法典居住权使用权扩展阅读

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展开。

可以说,民法典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民事权利的保护既是民法典的出发点,也是其落脚点。民法典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并为各分编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在民法总则中,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规范了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和方式;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则。

而民法典分则完全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的,以总则编所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的确认和保护为内容,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

通过对各项民事权利提供立体保障,发出了民法典权利保护的最强音。民法典充分尊重私人自治的空间,充分调动了个人从事民事活动、创造社会财富的潜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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