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转移时交付的四种方式
㈠ 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如何进行
所谓的占有权就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 根据现行规定,实际的民事关系中,至少有四种情况可以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这四种情况是: 一、受让房产关系中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完义务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其根据是,1.有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没有必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可以按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2.房屋买卖关系已经成立。由于受让双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完合同义务,交付了房屋,整个房屋买卖关系已经终结,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仅是随附义务,不影响房屋买卖关系的成立。3.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由于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都没有了,其权利也就不存在了。4..出让人已丧失对房屋的管理权。出让人已按合同规定实际交付房产,不仅对房屋没有了所有权,连管理的资格都没有了。 二、受让房产双方当事人进行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三、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如房屋拆迁、税务处罚拍卖、没收等); 四、法院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 就以上四种情况分析,如果它们在同一的争议关系并列中,从整个法律理论上说,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司法最终权,包含了对行政管理权与私权关系的审查,裁判是司法最终权的体现,所以,裁判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最高。行政管理权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最高管理权,是公权,其效力显然高于下位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的私权效力和普通法赋予的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物权效力,但低于国家司法最终权,因为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行政行为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形式效力次之,但比下位物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有特别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是特别法赋予了房产的过户登记的物权效力,具有较强排他性,效力再次之。受让房产关系中尚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而实际交付房产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有普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普通法赋予的物权效力,效力比房产的过户登记使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效力又次之。四种产生房产所有权转移形式的法律效力高低是不同的,而不是发不发生房产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房产所有权转移有效无效问题是另一法律角度,在此不述)。 传统的房屋未经转移登记,所有权不转移的理论,与诉讼时效理论也是相悖的。受让房产关系中尚未进行房产过户登记而实际交付房产经过两年,只要行为有效,让房人已丧失法律对实际交付房产的所有权的保护,无法拥有该房屋合法产权,该房屋合法产权当然转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再适用传统的房屋未经转移登记,所有权不转移的理论。
㈡ 简述物权法中所有权取得的几种情形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继承/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
㈢ 农村土地所有权有几种
我国宪法第10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农村土地主要是集体所有,但也有个别地块由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征收为国有。
集体所有主要有三种形式:
(1)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里的“村”指行政村,即设有村民委员会机构的农民集体,大致相当于过去的生产大队。行政村与自然村不同,按两者的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以自然村为单位设置行政村,即一个自然村为一个行政村;二是两个以上的小自然村共设一个行政村;三是一个大自然村设立几个行政村。(2)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内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全乡(镇)性的,包括乡(镇)全体农民在内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乡(镇)企业。
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代表全乡(镇)农民的意志,对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人民公社体制改革之后,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和组织机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包括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由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3)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组织。农村实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产队已经解体,一些地区相应建起了村民小组。这种村内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各个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村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是行政村内的各个自然村时,可以分别确权发证;如果同属于一个自然村,根据土地详查成果,对权属界线较难划清,特别是宅基地等村内土地,相互交叉的情况相当普遍,单独确权发证比较困难的,可在一个土地所有证的所有者栏内填入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并不做具体分割。
㈣ 请问什么叫做房屋的权属性质,有哪几种类型
根据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现行房产测绘的相关政策规定,房屋按产权性质总共分为八大类:
1、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投资建造合伙购买的房产,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企产和外产。
8、其他产。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产,都归在这一类。具体有四种:其他产、代管产、宗教产和社团产。
9、期 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10、有限产权房。是房屋所有人在购买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或建房过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业补贴,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有限的处分权、收益权。
(4)所有权转移时交付的四种方式扩展阅读:
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须带的证件: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5、抵押权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6、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 登记申请书;(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 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五) 其他必要材料。
7、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
8、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
㈤ 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2种 1
㈥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有几种
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主要有出让、划拨、转让三种方式。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A.土地招标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B.土地拍卖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C.土地挂牌
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竟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㈦ 不动产所有权的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情况也很复杂,这里只列举几类常见的相邻关系。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或土地,处于邻人的土地包围之中,非经过邻人的土地不能到达公用通道,或虽有其他通道但需要较高的费用或十分不便的,可以通过邻人的土地以到达公用通道。但通行人在选择道路时,应当选择最必要、损失最少的路线:如只需小道即可,就不得开辟大道;能够在荒地上开辟道路,就不得在耕地上开辟。通行人还应对因通行给邻地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历史上形成的通道,土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无权任意堵塞或改道,以免妨碍邻人通行。如果确实需要改道,应取得邻人的同意。
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
相邻一方在开挖土地(如打水井、挖地窑、筑水渠、修粪池等)、建筑施工(如盖高楼、修围墙)时,不得使邻地的地基发生动摇,不得使邻地的建筑物受到危害;相邻一方的建筑物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相邻一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如加固、拆除;相邻一方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恶臭物品时,应当与邻地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和安全装置。相邻他方在对方未尽此义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相邻人,尤其是化工企业、事业单位,在生产、研究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相邻他方对超标排放,有权要求相邻人排除妨害,即按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治理,而且对造成的损害还有权要求赔偿。
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
相邻人应当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在需要改变流向并影响相邻他方用水时,应征得他方的同意,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为了灌溉土地,需要提高上游的水位、建筑水坝,必须附着于对岸时,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如果对岸的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也使用水坝及其他设施时,应按受益的大小,分担费用。
水流经过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都可以使用流水,但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使用。如果来自高地段的自然流水,常为低地段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使用,即使高地段所有人或使用人也需要此水,也不得全部堵截,断绝低地段的用水,以免给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低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允许高地的自然流水流经其地,不得擅自筑坝堵截,影响高地段的排水。
相邻一方在为房屋设置管、槽或其他装置时,不得使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邻人建筑物上或土地上。
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
相邻人因埋设管道如油管、水管、煤气管,架设线路如输电线路、通讯线路,需要经过他方的土地时,他方应当允许。但相邻方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安设。相邻人还应对所占土地及施工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并于事后清理现场。
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
相邻人在建造建筑物时,应当与邻人的建筑物留有一定的距离,以免影响邻人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相邻各方应当注意环境清洁、舒适,讲究精神文明,不得以高音、噪音、喧嚣、震动等妨碍邻人的工作、生活和休息。否则,邻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相邻地界上的竹木、分界墙、分界沟等,如果所有权无法确定时,推定为相邻双方共有财产,其权利义务适用按份共有的原则。
对于相邻他方土地的竹木根枝超越地界,并影响自己对土地的使用,如妨碍自己土地的庄稼采光,相邻人有权请求相邻他方除去越界的竹木根枝。如果他方经过请求不予除去,相邻人可以自行除去。当然,越界竹木根枝如对相邻人的财产使用并无影响,则相邻人无权请求除去。
不动产权利人因上述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㈧ 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时,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得以哪几种方式救济侵权损害不当得利为什么
1 如果是不动产的话,只要没有进行过户,即使善意第三人也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原物。 2 如果专是动产,且已经交属付的,你就不能要求返还原物,反之,则可以。 3 如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话,你还可以直接要求无权处分人进行赔偿。
㈨ 国家草原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几种
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内有权;集容体所有的草原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改变的,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征用之后,集体所有草原变为国家所有。
刚才打错了,对不起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