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2、使用权,释义为不改变财产的本质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权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如我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的授权,对其所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有使用权。
3、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
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
(1)所有权定义扩展阅读:
所有权与使用权是不同的
第一,从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相关原理来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而使用权是实际利用的权利。
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并非必然是同一主体,因为通过一定的契约,非所有权人也可获得使用权,比如房主可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因此,楼宇屋面的使用权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让给开发商来使用。
第二,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共同制作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七条明确要求买卖双方应对楼宇屋面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那么,只要开发商与业主能够协商一致,开发商就完全可以通过购房合同的约定来取得楼宇屋面的使用权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网络-所有权
搜狗网络-使用权
B. 请问合同中所有权和留置权的分别的定义能通俗点讲或者举例说明最好了。
所有权就是指你对你所拥有的东西在法律上的控制权,任何人不得剥夺你的权利。比如你买的衣服、房子、电器等,你买了后就对这个物有所有权。
留置权:东西是别人所有,如果你债权人,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比如汽车、电脑),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简单说别人欠你钱,把他的东西放到你那里,你暂时控制这个东西,你对这个东西就有留置权。
C.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成员权的学理定义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之构回造、权利归属及使用答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简言之,成员权是区分所有权人行使区分所有权和处理共同事务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以组成团体并以构成人员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共同事务管理权。
D. 领土所有权领土管辖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所有权:东西是你的,但不一定是你在管理;
管辖权:是你在管理,但内不一定是你的容东西。
就像我国的钓鱼岛,我们有所有权,但没有管辖权。因为是被他们非法占领,并实施管辖的。
如果站在日本的角度就是:他们有对钓鱼岛的管辖权,但确没有对它的所有权。
有的时候有管辖权可能对一国有很大的利益牵扯,比如你管辖了这一片领土,就会在资源上先行开采了,对于已开采的资源,好像可以具为已有。日本经常这这么干,他们侵占我们东三省近四十年,把那里的资源全部侵占,并用来发展自己的工业。如果他们在二战后把侵占的资源全部归还中国,并赔偿中国的战争损失的话,他们也不会有今天的发展。。。再就是我国南海目前也有很多岛礁被邻国非法占有,他们都在不断开采那里的资源,然后还以高价再卖给我国,真是可恨至极啊!!!
E.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
《民法》条文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定义是谁出资谁拥有。为什么我父亲生前拥有的、依据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发给他的、专项用于购买房改房屋的住房补贴,在我父亲去世后,在遗产尚未分割的状态下,此项住房补贴全额被没有放弃遗产继承的众多合法继承人中的其中一人,用于购买我父亲生前所在单位自建的、购房价格低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新建住房、该房屋产权并由其独自拥有?
既然此项住房补贴的性质已经被认定为遗产,而且又是被国家房改政策指定用于购买房改住房的专项资金、不准挪用。那么全额使用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住房,理所当然就可以被认定为遗产中的不动产了。为什么有的律师却认为该项住房补贴是遗产、可以由合法继承人分割;而使用尚未分割的、全额的该项住房补贴购买的新建的房改房屋却不是遗产、不能由众多合法继承人共同拥有?
F. 何谓物权法上的物权 定义并举例说明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案例:某甲在草场发现一只走失的绵羊,领回家中饲养.某乙听说此事,找到某甲,声称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要领回去.某甲查问某乙家绵羊的特点,没有相似之处,便拒绝讲绵羊交给某乙.某乙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甲返还其侵占的绵羊.在法庭上,某乙没有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是绵羊的所有权人.某乙主张某甲应提供其对争议绵羊具有所有权的证据,某甲没有证明.法院判决某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某甲对绵羊是否构成占有?2.某甲对绵羊的占有,是何种类型的占有?3.作为占有人,某甲对于该绵羊享有何种权利?4.你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对吗?
分析:在本案中,某甲发现走失的绵羊领回家饲养,就已经占有了这只羊.按照占有成立的条件看,某甲符合占有的主体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占有的客体是绵羊,是有体物,符合占有客体的要求.在占有的客观方面,某甲对绵羊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在实际上控制了这只绵羊.在占有的主观方面,某甲作为占有人,对占有的绵羊具有占有的意思.既不是对占有物的所有意思,也不是单纯的不以任何意思为要件,只是单纯的事实上的支配.这种占有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和单独占有.某甲在占有该绵羊之后,就享有了占有的权利,可以使用该物,并享有就该物取得收益的权利.
某乙获悉某甲占有该绵羊后,生成该只绵羊是自己家的并主张领回,但没有举出其对该绵羊享有所有权的充分证据,某甲拒绝将绵羊交给某乙,是正当行为.当发生诉讼的时候,按照举证责任的规则,某乙作为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对争议绵羊享有所有权.但其举证不足,无法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反之,某乙让某甲提供甲对绵羊享有所有权的证据,则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因此,法院判决某甲为合法占有,不构成侵权,并驳回某乙的诉讼请求,是完全正确的.
G. 物权法中关于住房的楼顶的所有权问题是如何定义的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
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物权法》第71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因建筑物结构上的相连性,专有权人在对其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专有部分的形成条件有两个:
(1)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就是要有固定的遮蔽栏,与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相隔离。
(2)使用上的独立性,一般以该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为判断标准
2、共有部分。这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包括三部分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等;
(2)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
(3)部分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如各楼层间的楼板(天花板、地板)、左右房屋之间的隔墙等。
H. 非法人所有权的定义及内容
非法人组织能否成为民事权利主体?对此问题历来存有分歧。依照民事主体的基本理论,凡不具备法律人格的团体,当然不得具备主体资格。但鉴于实际生活中非法人组织需要以自己名义从事交易活动且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已被法律承认,故承认其民事主体地位渐成学界共识,而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第2条有关“其他组织”亦得签订合同的规定,似乎也对之进行了实体法上的肯认。
但依笔者的观点,非法人组织能够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参加诉讼,并不等于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的地位:所谓“权利主体”,须为权利义务的独立承受者,而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财产(法人的分支机构为法人的组成部分,其财产为法人财产之一部;合伙财产则为合伙人共有),故其签订合同所获之债权、债务乃至责任以及因诉讼所获之权利义务实质上归属于他人(即归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或者合伙人),故合同主体或者诉讼主体并非必然为权利义务主体。因此,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权利能力,非为实质意义上的民事主体。[22]
就物权法的角度而言,依据一物一权原则,一物之上仅得设定一个所有权。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人(或为法人分支机构,或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或为合伙,或为合伙人)。但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既为法人财产之一部分,亦即其财产所有权属于法人,则法人分支机构便不可能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合伙财产既为合伙人所共有,则不可能在确认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同时,承认合伙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据此,非法人组织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进而言之,亦不得在实质上享有任何他物权(现实中,非法人组织不能以自己名义登记设定于不动产的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虽其可能得以自己名义设定无须登记的动产担保物权,但因担保物权亦为“财产”之一种,而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拥有任何财产,故其仍非该种他物权之真正主体)。
结论就是,非法人组织的物权法主体地位问题,是其民事主体地位问题的派生,其模糊性完全源自对“权利主体”之实质内涵的一种广泛误解。
综上所述,物权法上的物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物权主体。
I. 使用权,所有权与产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吗
一、什么是房屋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是指拥有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通过一定的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权如果上市交易房价比所有权房屋便宜很多,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房屋使用权为房管局所有,与房屋使用权的使用人是长期租赁关系,产权单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赁关系,不能随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会对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在遇到房屋拆迁时,房屋使用权在变成产权房后,能获得补偿款,即使不变成产权房,拆迁补偿的补偿款也归房屋使用权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权每月要交一定数额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权不用交物业管理费、取暖费以及房屋维修费。
二、什么是房屋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房屋所有权是区分使用权的一个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仅具有使用权外还具有支配的权利,可以自由的买卖、处置,是房屋的较高权限-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权限。
三、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产权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定义以及二者之间区别的相关解答。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由于违规开发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权买卖变成欺诈或诈骗的高发区。一套房子几十万元,对购房人来说都是一辈子的积蓄,购买房屋使用权被骗的购房人大多数是被拆迁户,很多购买所谓使用权的购房人血本无归,甚至沦落为无家可归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