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版权产权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 2021-01-22 12:46:31

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转让有区别吗

国家制定的法律就是赋予了政府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职责,不批别的。宪法里面专写的属允许转让的情况是另一回事,因为不涉及群众,群众狡赖这也没有用。土地使用权包括用途和使用者,批就是同时批这两个方面,有一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也不能批准使用权

② 如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1)因土地征收、划拨引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土地征收、划拨批准后30日内,持土地征收、划拨批准文件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新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土地征收、划拨批准后先办理预登记手续,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再正式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3)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因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再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4)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宗地合并或者分割的,有关各方在主管部门批准后30日内,持批准文件及有关合同、协议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5)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人在合法继承权确定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6)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土地权利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处分抵押财产的证明资料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7)交换、调整土地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双方在交换、调整协议批准后30日内,持协议和批准文件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8)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共同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9)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共同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宗地多次抵押的,处分抵押财产时的偿还顺序以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时间顺序为序。
(10)因土地权属变更引起他项权利转移的,由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同他项权利者在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的同时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1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或通讯地址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者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或更址登记。
(12)登记的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在变更批准后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项权利者在土地权利终止后15日内,持合同或者有关证明资料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①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②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③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④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
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注销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及有关部门。

③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交易

根据《土地管理法来》,1995年的《土地自登记规则》,《物权法》,2008年国土局40号令《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开发后,在合同允许转让或抵押的前提下。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等活动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所以不是只有转让要变更登记,抵押也要做变更登记。

④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一)申请人为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者。
(二)申请时限
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有关税费缴纳证明,出让金缴纳凭证等。
(四)收件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人的审核
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审核,按照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的一般步骤和要求进行。
此外,土地登记机关还应重点审核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申请人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权利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受让方一致。
(2)申请人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应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依法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让合同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申请人)签订,其他部门、组织和个人为出让方与申请人签订的出让合同无效。
(三)对使用期限的审核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
(四)对出让金缴纳情况的审核
申请人(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
经过以上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手续的变更登记须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四、注册登记
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
五、颁发证书
收回并注销宗地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颁发给申请人。

⑤ 以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土地证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扩展阅读: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要求规定: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3、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⑥ 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改为出让怎么改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变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取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⑦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初始登记还是变更登记的一种

现在是否还有使用权? 你好: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归集体所有,由集体进行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

⑧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之后,单位、集体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发生权属转移或用途改变而办理的登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一、申请。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引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出让、转让合同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用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仅进行抵押、或因抵押终止引起权利消失的,应提交抵押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 (三)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 (四)因继承地上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产权证明及公证机关有关继承权的公证书。 (五)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应提交有关领导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六)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定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土地座落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八)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及原土地证书。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更改名称、地址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十)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 二、变更地籍调查。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 (一)权属审核。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邻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共同确认变更后新界线、并将调查结果填入调查表内,同时让相邻者在表上签字、盖章。 (二)地籍测量。对变更后新产生的宗地的形状、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进行准确的测绘、计算;同时对原宗地的界址点、界址线的位置、宗地面积、地籍图等要进行相应的修测。 (三)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申请经过变更地籍调查之后,其成果经检查验收,达到依据充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便可上报区县或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更改或重新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 (四)填发土地证书。属于权属变更的要更换土地证书。

⑨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是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吗

正确。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第四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持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死亡证明、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在办理登记之前先行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土地抵押权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先将土地权利申请登记到其名下后,再申请办理土地权利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土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已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缴纳凭证。

热点内容
美发店认证 发布:2021-03-16 21:43:38 浏览:443
物业纠纷原因 发布:2021-03-16 21:42:46 浏览:474
全国著名不孕不育医院 发布:2021-03-16 21:42:24 浏览:679
知名明星确诊 发布:2021-03-16 21:42:04 浏览:14
ipad大专有用吗 发布:2021-03-16 21:40:58 浏览:670
公务员协议班值得吗 发布:2021-03-16 21:40:00 浏览:21
知名书店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9:09 浏览:949
q雷授权码在哪里买 发布:2021-03-16 21:38:44 浏览:852
图书天猫转让 发布:2021-03-16 21:38:26 浏览:707
宝宝水杯品牌 发布:2021-03-16 21:35:56 浏览: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