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所有权的定义条款
1. 《拿破仑法典》是资本主义的立法规范.指出上述条款体现了哪些基本原则
体现了拿抄破仑法典的哪些基本原则
拿破仑法典主要有四个基本原则:
一、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这是“天赋人权”理论在民法中的体现.
二、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法典对所有权明确的定义强调了所有权具有绝对无限制的特点.
三、契约自由的原则.即契约一经有效成立,不得随意变动,当事人须依约定,善意履行.
四、过失责任原则.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过失为基础.
2. 民法典还没有施行,可以引用其中的条款吗
看你干什么,如果写论文,可以引用,如果解决民事纠纷,不可以。
3. 中国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的民法典对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
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它将成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被誉为“社会生活网络全书”的民法典草案,由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组成,共1200多个条文。民法典出台后,它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本报就一些热点问题邀请专家进行解读。
面对“霸王条款”不吃“哑巴亏”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史昶伟:
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水电费,我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各种格式合同,提供这些格式合同的往往是银行、保险、电信、互联网、水电气暖等垄断行业主体。面对密密麻麻的条款,消费者常常“傻傻”看不清。而一旦出现纠纷,商家会以消费者签字为由撇清责任。
首先要明确一点,并非所有的格式合同都有“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减少了订立双方的磋商成本,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合同的签订和条款必须遵循契约自由和公平正义原则。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对格式条款的进一步明确,正是对这一原则的强化。
民法典草案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民法典草案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体现了对消费者基本权利的侧重保护,也对公共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本报记者周青莎整理)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马珺:
高空抛物、坠物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民法典草案关于这个问题的创新点在于,其一,增加了有关机关调查的内容。以前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不能查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时,对可能加害人实行补偿责任“连坐”,无疑是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纵容。明确要求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对抛掷行为人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其二,在公安机关不能查明抛物人的情况下,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按份补偿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且在将来查明真正的侵权人之后,先前代人受过的可能加害人有权向其追偿。其三,增加了物业服务者即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新规定,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公安机关以及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对应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主管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更加公平合理。(本报记者李凤虎整理)
治理放贷乱象对高利贷说“不”
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高鸿雁:
近几年,校园贷、套路贷引发的纠纷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不少人深陷各种借贷骗局。
校园贷的初衷是为了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和创业,但一些不良网络借贷平台采取降低贷款门槛、隐瞒高额利率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而陷入“高利贷”陷阱,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民法典草案对高利贷明确说“不”,代表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回应了民众对治理放贷乱象的呼声,同时也反映了国家对民间金融资本的管理更加成熟、规范。(本报记者石可欣整理)
“离婚冷静期”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都学敏:
民法典草案拟引入“离婚冷静期”,引发公众热议,有人担心限制了婚姻自由。作为一名家事法官,我认为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为离婚设置“时间门槛”很有必要,并不会限制“离婚自由”。
在办案中,我们发现闪婚闪离现象比较突出,有很多夫妻并不是真正感情破裂,只是一时冲动。“冷静期”绝不是限制已经感情破裂的夫妻双方离婚,而是让双方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理性分析婚姻中的问题,最终慎重地作出抉择,激发他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如果存在家暴,可以通过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通过诉讼离婚。
民法典草案拟引入这项制度,让我们家事法官感到很欣慰,其实这项制度在新乡法院家事审判中已探索试行好几年了,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报记者周青莎整理)
增加遗嘱形式弥补法律空白
学院副教授王长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发布于1985年,对于遗嘱的法定形式规定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如今,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十分常见,却常常引发纠纷。
民法典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草案增加遗嘱形式,给立遗嘱人提供了方便,填补了法律空白,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但不管哪一种遗嘱形式,都必须严格遵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做到内容和形式合法。(本报记者石可欣整理)
保护个人信息等隐私
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李昌凤: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草案的突出亮点和特点。民法典草案对隐私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五类具体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于生活中民众不堪其烦的电话、短信骚扰和窥视、偷拍等行为明确加以禁止,并且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信息、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前瞻性和时代性。
民法典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明确了自然人对个人信息享有受保护的权利,要制止任何组织收集、存储、保管个人信息,以及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进行严格的处罚。另一方面,民法典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主要涉及个人信息定义、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及要求、个人信息被收集者和收集者的权利义务、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对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保存保密的义务等四个方面,有利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本报记者李凤虎整理)
(责编:辛静、杨晓娜)
4. 近代民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哪些跪求!!!
当前民事立法过程中涉及的指导思想 现在我国民事立法涉及到的指导思想的混乱表现在以下五 个方面:
1、英美法体系与大陆法体系的冲突问题。我国属大陆法 体系,近似于德国,但有我们的特点。一些单行法如证券、金融、 信托、期货等采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模式。这样,存在一个两大法 系适当融合的问题。比如合同法,合同法属英美法模式,但在 《合同法》草案中却规定了只有大陆法系中才有的分则(有名合 同)。再如信托法,英美法上存在双重所有权制度,在大陆法系 不承认双重所有权,因此制定《信托法》必须解决这一问题。现 采用把受益人的权利定义为撤销权而不是追索权,很好地解决 了这个问题。还有《经纪人法》也存在英美法中的经纪人相当于 大陆法中的什么人的问题,大陆法中存在代理、居间、行纪,现在 没有在理论上解决好就急于立法,必然造成混乱。
2,管理本位还是权利本位的问题。民事立法调整平等主 —体之间的关系,主要部分应是权利——意思自治,当然也存在一 些行政管理成份。《合同法》(草案)将工商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管 理去掉,适应了世界潮流,将两者结合的比较好。我们制定《土 地法》而不是《土地管理法》就在于强调调整平等关系、保护土地 权利人利益为主。《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法》则偏重于管理。现 在存在一种各部委争相立法,使平等交易关系变成纵向关系控 制下的横向关系是很危险的。比如内贸部《工业产品生产资料 管理条例》。当然,我们不能一概否定行政管理,比如体改委正 在草拟的《国家订货管理条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3.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问题。《民法通则》存在任 意性规范,如所有权的转移自交付时起算,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 外。但在民事立法中不见得完全是任意性。现在遇到的一个问 题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是否是合法的”。我认为,主体立法应区 别与行为(合同等)立法,在主体立法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 不能设立,比如《公司法》没有规定法人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 等就不能设立;在行为立法中,一般法律没有规定的,只有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合同法领 域,并不见得越细越好,太细,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的空间,完全 变成了国家意思。合同应该既体现个人意思,又体现国家意思。
4.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问题。权且不谈在理论上的争执,在 法律文体和实践中已出现了民商法的概念。法律出版社有关文 选,已有了商法的划分。应当承认民法和商法存在一定的差别, 关键在立法中怎样体现。现在不必争论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 立,或者是否要制定一部商法通则,而是解决诸如商品、商誉、商 业秘密、账簿、商事代理、连锁店等一些基本问题怎么样规定。 要不要搞一个总则性的商法规则,还是都搞单行立法。如果不 思考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就会出现立法空隙。《民法通则》规范 的主要不是经营性主体,作为经营性主体怎么办?需要通过进 一步的立法来弥补和完善。
5.主体法与行为法的关系问题。单行立法可分为主体立 法和行为立法(并不绝对)。立法中存在一个问题,有的作为主 体立法,有的作为行为立法,但有的既有行为又有主体,怎么样 处理。如合伙,《民法通则》最初相将合伙作为主体单列一章,但 理论准备不足,后来个人合伙并入公民一章中,法人合伙(联营) 放入法人一章中。现在制订的《合伙企业法》也存在主体与行为 的冲突问题。《经纪人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也存 在这个问题。
参考内容
5. 民法典婚姻编外条款,对”被宣告死亡人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的理解
未生效的《民抄法典》第袭五十一条【宣告死亡、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一、“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这个“消除”是指法律拟定解除,婚姻关系是结婚登记与解除婚姻关系,所以,“消除”是指法律拟定的解除婚姻关系。
二、”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这个”自行恢复“,是拟定的解除婚姻关系因撤销死亡宣自行恢复,它不需要重新结婚登记。
三、”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是指;1,其配偶再婚的;2,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因撤销死亡宣自行恢复不能成立。就是说;1,如果原配偶再婚的,要想恢复,要与现配偶办理离婚手续;2,未再婚不想恢复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6. 有了民法典,人民的生活有了哪些改善
1. 物业断水断电催缴物业费怎么办?
可以起诉物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意味着中国首部《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禁止物业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住宅用地70年期满怎么办?
自动续期费用按法律缴纳或减免
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民法典在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不过,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规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是否缴纳费用及如何缴纳费用上也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3.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怎么办?
无偿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草案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民法典草案增加的“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5.公维基金难启动怎么办?
降低业主共同管理事项与表决比例
公维基金本是小区业主为了维修养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区域而交纳的款项。民法典草案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6. 房东要卖房租户怎么办
房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利益,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7. 民法典条款全部都是我国自创的么
不是的,现代民法的起源是罗马法。罗马法里的体系等适用在现代许多国家的法律中。
8. 民法典为什么要在条款中对未成年人的相关方面进行单独规定
我国宪法、刑法、民则通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法规,都对保内护未成年人作出了明确规容定 。另外,我国还特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法律责任。
9. 新的民法典对倒闭国企困难职工廉租房有提高租金的条款吗
想多了。
民法典是对以前的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内(侵权责任法里原有容的人格权单独放出来列为一张)、合同法(补充了当今社会的新型合同、居间合同改称中介合同)、物权法凑在一起。
并不涉及你说的涉及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