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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所有权人

发布时间: 2021-01-22 07:30:36

①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所需材料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和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②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证是什么意思

初始登记是一手房产权登记,意思就是你是第一个买此房产的人。

房产开发企业土地测绘后不需要办手续了。要正式房产证完税证明,还要身份证,户口簿。

房产产权初始登记指对未经登记机关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 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的登记。

1、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2、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

(2)初始所有权人扩展阅读:

登记程序

1. 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

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主管机关颁发的证件、证明,如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要提交身份证 、护照等;委托他人办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所代理的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件外,还要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予公证。如手续完备,登记机关受理登记。

2.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主要是审核查阅产权档案、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核实房屋权属来源。

3. 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4. 对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法规政策、没有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的确认批准,将房屋权属证书颁发给房屋权利申请人。文件要求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30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2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登记后1个月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参考资料: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网络

③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哪个部门办理

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凡由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开发商应持相关资料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销售。办理该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 5、面积测量报告及总平面图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特别提醒的是,经办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 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凡购买商品房至入住后30日内,开发商应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购房户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购房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后办理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交购房款凭证 3、房屋所有权(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取得的产权证, 俗称大产权或总产权) 4、其他:房屋平面图,完税证明(契税) 办理该证应由购房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买方需缴以下税费: 1、登记费:80元/套 2、契税:(由市地税局征收)目前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1.5% 如今,一套总价10万元的商品住房,购房者在办理产权时只需缴纳税费总计1580元。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代办,也可以自己备齐资料前往后子门市房地产大厦四楼政务大厅。 这里的契税是按标准住宅契税算的,如果你的房价超过了当地规定范围,那么有可能按3%

④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公告怎么写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中国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中国: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中国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地上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上自然层数。 9、地下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下自然层数。 10、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11、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2、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3、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7、申请人(中国人)签章:由申请人(中国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18、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15年7月4日”

⑤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范围吗

属于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的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和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3所需材料
编辑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和第八十四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⑥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怎么填写

初始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不明之处请咨询当地房管)

一、几点说明:

1、当事人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填表说明,充分了解相关内容的含义;

2、当事人必须以汉字文本端正、清晰如实填写表格内容;

3、填写时请使用黑色墨水的签字笔、毛笔。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签名、按指模确认,不得使用修正液进行修正;

4、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亲笔签署; 5、表格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应用阿拉伯数字。

二、如何填写各栏目

(一)如何填写“申请人信息栏” :

1、姓名(名称):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身份: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人本人的填写“申请人”,非本人的,请填写“申请人的代理人”。

3、证件类型: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类型,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4、证件号码:填写用于申请的证件的号码,如身份证号码等。

5、所占份额:填写“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的,以分数形式填写具体份额,如1/3,1/2等。

6、户籍情况:自然人请根据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机构根据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类型和注册所在地选择填写“本市”、“本省外市”、“外省市”、“港澳台地区”、“境外”等。

(二)如何填写“申请人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填写申请人确定的联系人姓名,可以填一人或者多人,排在第一行的为默认联系人。

2、联系电话:填写可以在工作时间方便联系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3、联系地址:填写申请人的联系地址。

4、邮编:联系地址的邮政编码。

(三)如何填写“申请内容栏”:

1、项目名称: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

2、竣工时间:填写工程竣工时间。

3、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如公安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等。如“佛山市禅城区城门西路4号”。

4、房屋结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附表A5《房屋建筑结构分类》填写房屋的建筑结构,结构分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结构。

5、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6、房屋性质:填写房屋性质,包括:市场化商品房、动迁房、配套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房、集资建房、福利房、其他等。

7、房屋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如地上层数有10层,地下层数有2层,那么总自然层数就是12层。

8、地上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上自然层数。

9、地下层数:填写房屋所在建筑物的地下自然层数。

10、总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建筑面积总和。

11、总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测绘报告记载申请登记的各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总和。

12、土地使用权证号:填写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13、建筑物专有情况:如需要以清单形式列明各专有部分的具体情况,勾选“详见建筑物专有情况”,并具体填写《建筑物专有情况清册》。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如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的房屋,勾选“详见建筑物区分所有情况清册”,并具体填写《建筑物区分所有清册》。

15、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因“单位建造房屋”、“新建商品房”、“个人建造房屋”或“其他”原因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选择“其他”原因的,应在后面注明申请登记的原因。 16、备注:填写申请人需要备注的内容。

17、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由申请人(代理人)签章确认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根据《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4.2.7的要求,自然人应采用签名或摁留右手拇指或食指指纹方式确认,法人应采用加盖该法人印章的方式确认,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确认。

18、申请日期:填写填表日期,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15年7月4日”。

⑦ 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的主体能否直接登记给债权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人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合同;
(五)主债权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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