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不动产为一个所有权
① 不动产所有权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中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区分规定及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课题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特定部分,需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客体。这些条件有: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隔离。至于是否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应依一般的社会观念确定。例如,一个住宅单元通过固定的楼板、墙壁与其他单元相隔离,成为独立的住宅单元,其内再以屏风分隔成数个部分的,即不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的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如果该区分部分必须利用相邻的门户方能出入的,即不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茵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关系所生的管理权。
所有权分类
(1)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专有部分是在一栋建筑物内区分出的住宅或者商业用房等单元。该单元须具备构造上的独立性与使用上的独立性。
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即对该部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的支配权,性质上与一般的所有权并无不同。但此项专有部分与建筑物上其他专有部分有密切的关系,彼此休戚相关,具有共同的利益。因此区分所有权人就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处分不得违反各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例如,就专有部分的改良、使用,足以影响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安全时,不得自行为之。再如,就专有部分为保存、改良或管理的必要时,有权使用他人的专有部分。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的其他部分。共有部分既有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部分,如地基、屋顶、梁、柱、承重墙、外墙、地下室等基本构造部分,楼梯、走廊、电梯、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设备、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通信网络设备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公用部分,道路、停车场、绿地、树木花草、楼台亭阁、游泳池等附属公共设施;也有仅为部分建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各相邻专有部分之间的楼板、隔墙,部分业主共同使用的楼梯、走廊、电梯等。其中,对于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以及车位、车库的归属,中国物权法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其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中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所共有,均不得分割,也不得单独转让。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依据法律规范、合同以及业主公约,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并按照其所有部分的价值,分担共有部分的修缮费以及其他负担。
(3)业主的管理权
基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构造,业主在建筑物的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形成了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并基于此一共同关系而享有管理权。该管理权的内容为:
第一,业主有权设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为管理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业主有权决定区分建筑物相关事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是否包括“变卖方式的情形”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变卖土地使用权的,对该土地使用权转移时间的确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你院请示的陕西弘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是否已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予以确定并妥善处理。
此复。
附:
解读《关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如何确定的请示的答复》
一、本答复制作背景
三环公司诉陕农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04]西法民初字第1560号民事纠纷判决书判令,陕农公司支付三环公司货款502万余元及负担诉讼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2005年3月29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西安市尚德路24号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并向西安市房管、国土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外人弘丰公司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已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中以552万余元的价格买受了上述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虽未办理所有权人名称的变更,但其已经取得了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善意的有偿取得,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异议人提供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陕高法执一民字第025—2号民事裁定书。
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听证后认为:异议人在2003年12月23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应当在30日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对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逾期申请的,其土地权利不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登记是为了达到公示的目的,保证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2005年3月29日,经西山区人民法院向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查询,该房产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此认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仍然为被执行人陕农公司所有,案外人弘丰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另外还查明:(1)弘丰公司于2003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金60万元,其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陕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弘丰公司的股东都是陕农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根据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房地产档案记载,2005年2月2日,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因房改,该办公大楼要与职工家属楼分别办证,陕农公司重新申请办证,仍然将尚德路24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3)陕农公司2004年工作总结及2005年工作安排要点中反映出尚德路24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由陕农公司占有、收益和处分,说明陕农公司正在对该房屋行使收益和处分权。因此,2005年7月25日,西山区人民法院以[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弘丰公司的异议,本案继续进行。
弘丰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陕农公司名下,但实际上权属已经转移到弘丰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弘丰公司异议成立。据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昆执申复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西山区人民法院[2005]西法执字第165号民事裁定书。
三环公司不服,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形成两种分歧意见,故该院就本案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确定是否适用《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西山区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时,其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陕农公司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拍卖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查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拍卖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为由,认定弘丰公司自签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起已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因该条款仅是对“拍卖成交”或“以物抵债”中物权变更的特别规定,并不包括“变卖”的情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处理,如果拍卖需经拍卖程序,抵债承受人应当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弘丰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申请执行人,也不是债权人。
③ 不动产所有权的房屋所有权
中国房屋所有权的概念
房屋所有权系以房屋为其标的物,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专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属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排除他人的干涉。
在中国,根据房屋坐落的位置不同,可以把房屋分为城镇房屋和农村房屋。城镇房屋是指坐落于城市(直辖市、地级市、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农村房屋是指坐落在农村(包括未设建制的村镇)的房屋。中国对城镇房屋的管理制度较农村房屋要完善一些。例如,城镇房屋都已普遍实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消灭登记,而农村房屋则还未完全建立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④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和抄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
⑤ 民法案例 不动产所有权问题
1、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权利推定效力,其关键意义在于向外界公示权利的归属。
2、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也可能有错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可以变更,即使不变更,也可以不作为权属认定的最终依据。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法的规定而确定,此时房产的权属不依据房产证房产证确定。同理,该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该房归乙方所有,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约定,在约定做出后,该房产的权属即依据约定这一法律行为而转归乙方所有,房产证同样不作为实际权属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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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阅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精神。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不考虑善意第三人的因素。
⑥ 不动产物权不限于所有权是什么意思
看物权法,我国物权法定,根据物权法现有物权种类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大类(有很多学说认为占有为事实,不为物权,但个人认为占有也是物权的一种)。
不限于所有权的意思,就是还有用益物权,即,可以行使地役权;还有担保物权,即可以抵押。你这话肯定是截取自哪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吧。
⑦ 如何判断某人是否为某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可以通过行政确权程序或诉讼程序解决.
⑧ 不动产所有权共有能转给一个人吗
共有权也可以继承。
房产证是你和你父亲2人名字,房子就是你和你父亲共有的。如果你去回世,房子中属于你的答部分,你有遗嘱按遗嘱处理,没有遗嘱,应由你妻子、你女儿和你的其他子女、你的父母共同继承。
如果你现在要把共有权转给你女儿:不是继承,是赠与。你写下赠与证明,然后到房管局将房产证上你的名字改成你女儿的就行了。
⑨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什么为标准
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