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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转移

发布时间: 2021-01-22 06:55:41

A. 合同中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的是( )A买卖合同B加工合同C互易合同D运输合

ac。 买卖合同转移财产所有权没有问题。关键是互易合同怎么理解。
互易合同指当事人以货币之外内的财物相互交换的合同。属于非要式的、有偿的双务合同。互容易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以物易物的合同;(2)转移财产的合同;(3)等价有偿、双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可见,互易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

B.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及风险转移的界限是什么

风险转移我国法律采交付主义立法,《合同法》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具体的情况要根据交付的方式分别阐述。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2)简易交付,是指货物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受人已直接占有货物,以合同生效时便产生交付的效果,无须现实交付,称为无形的交付。《合同法》140条承认了简易交付,因此,简易交付也可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
(3)指示交付,是指货物已经在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移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的交付。值得注意的是,晚近以来,由于财产的证券化,产生了交付表彰该财产权利的证券来代替财产交付本身的现象,如仓单、提单的交付,就视为货物的交付,理论上称之为拟制交付, 通常是指示交付的一种特殊情况。《合同法》135条承认了拟制交付,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一般的指示交付,但由于此时标的物已经处于买受人的控制之下,风险可发生转移。但是,当标的物已经实际交付时,其权利凭证及其他标的物单证、材料即使没有交付,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合同法147条)。
(4)占有改定,是指当事人约定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仍然继续占有标的物,通过约定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返还请求权),以代替标的物的交付。由于我国尚未承认这种交付方式,而且对于标的物出卖人仍然处于支配状态,为贯彻“利益之所在,即危险之所在”与管领说的危险归属观,笔者认为此种交付方式不产生风险转移的后果。

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最后,无论是所有权还是风险转移,都有一条“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和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都可以自由约定。

C. 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原则及意外情况

一般依据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没有约定,标的物自转移给买方时,风险亦随之转移

D. 关于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问题

看你们怎么约定的了,如果是要求承运人运输的,那么在交给承运人时风险转移。

E. 货物买卖合同效力及所有权转移问题

一、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送货制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3、丁无权。
二、1、有效不是效力待定;2、货物自交付转移,因为自提货物所有权仍在乙处(甲未提货)3、丁无权;4、不违法,只是乙不知甲转让的事,在未得到甲的指示前不能向别人交货。

F. 试述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以及风险承担。

买卖合同的来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一般从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买卖标的物损毁灭失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但也有几种列外,因买受人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在约定期限交付的、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标的物到达约定交付地点买受人没有领取的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还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损毁灭失风险承担,有约定的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按约定。

G. 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网购应属于交付转移所有权的情形,且物流是卖方委托的,物流中出现问题应由卖方追责。

H. 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


(2006年)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义务是由于丙的原因,但是甲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要求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此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在代办托运的情况下,货物交承运人即为交付,所以乙已经取得货物所有权。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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