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特点不包括
『壹』 私人所有权的特点
第一,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的,私人所有权的主体除自然人个人,还包括私人投资设立的具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及法人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自然人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二, 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限于生活资料,私人所有权客体不限于生活资料,见64条
自然人财产所有权是自然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这是我国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之一。
自然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财物,都可以是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自然人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其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1)合法收入。这是指自然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它主要包括自然人从事脑力劳动或体力劳动所取得的工资、奖金、报酬、稿酬、退休金、离休金等;农民承包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以及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和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所得的收入。还包括自然人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所取得的财产;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这些收入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法律不禁止个人所有的其他财物。
(2)房屋。自然人所有的房屋,不论是自住、出租还是用做店铺从事个体经营,其所有权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占用、毁坏、查封。如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占用或拆除自然人的房屋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人的住房给予妥善的安排并应给予合理补偿。
(3)生活用品。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直接用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文化娱乐的消费性财产,如公民的衣服、食物、家具、电器、家庭日用品、交通工具、娱乐用品。
(4)文物、图书资料。文物是具有特殊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我国法律对于文物规定了特殊的法律制度。属于自然人所有的文物,主要是指公民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
图书资料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书籍、图片、卡片、录音录像资料、动植物标本等。
(5)林木。这里主要指自然人在房前屋后以及农民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地种植的林木。另外,林地承包人对于承包林地的林木依承包合同规定的数目享有所有权。
(6)牲畜。这里主要是指自然人所有的家禽、家畜。也包括公民饲养的其他动物。
(7)依法取得的生产资料。这是指自然人为从事生产经营而依法取得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例如农民从事家庭副业和个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的生产资料,如农机具、耕畜、机床,这是农民、个体劳动者进行家庭副业或个体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8)其他合法财产。虽然民法通则是用列举的方式详细列举了自然人可以拥有的各类财产,但从其立法宗旨来看,目然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所列举的各项财产。例如,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自然人拥有的生产资料的范围将会扩大,自然人财产所有权的范围也将随之扩大。
『贰』 国家所有权的主要特征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在: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唯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唯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第三,国家所有权取得方式的特殊性。除了私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外,国家还可以凭公权力来取得所有权,如通过征收、国有化、没收、税收等方式取得所有权。
第四,形式方式的特殊性。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难以直接行使所有权,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根据《物权法》第45条的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叁』 简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妨害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义务。对世权的主要特点在于,权利人可向任何人主张权利,权利人不须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对世权的主体一般不必通过义务人的作为就可实现自己的权利。各种人身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等都属于绝对权。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可依法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妨碍式侵害,任何财产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性。法律不限制各项财产所有权的存续期限。
『肆』 10.【多选题】物权具有的特点是( )。 A. 排他性 B. 独占性 C. 优先力 D.
10.【多选题】物权具有的特点是( )。
A. 排他性
B. 独占性
C. 优先力
D. 追及力
选A,B,C,D
物权的特点为: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 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
所谓排斥他人干涉,是指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某物之上虽存在着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因占有时效或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 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债权的内容与物权相反,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犯性,在第三人侵犯债权(如第三人阻止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该第三人赔偿损失。但是债权不能像物权那样可以产生排他性效力。在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之间都只具有平等的效力。至于某些债权也可能依法具有某些排他效力(如租赁权的排他性),在这种情况下,该债权已经具有了物权的性质。此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债权人是债务人和某种物权人,相对于第三人则是完全的物权人。
(三)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公示常常伴随着物权的存在。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因此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设立某项物权,如未公示,可能仅产生债权而不产生物权。
尤其需要指出,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 法律规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然而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道德,则可以根据其意思设定债权,同时又可以依法自己决定债的内容和具体形式。
(四)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如果物没有特定化,权利人对其就无从支配,而且在物权转移时,也无法登记和交付。此外,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可能是行为。否则,物权便很难确定,法律也难以对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等的客体作出规定。?
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来说,债权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到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但交付以后往往导致债权的消灭和物权的产生。
(五)在期限上的区别
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在法律上不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即使在一些合同之债中没有规定合同的存续期限,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债务,也应受到时效的限制。但对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限限制,只要所有人存在,则所有权将必然存在,如果所有物发生转让,尽管原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新所有人取得了所有权,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通常认为所有权具有永恒性。
(六)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伍』 知识产权的对象主要有哪些特点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提问者,关于“知识产权的对象主要有哪些特点?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依据知识产权与其他(一般)民事权利联系和区别,知识产权的对象为包括商标、专利、版权(著作权)在内的以独创构思为核心并附以载体表达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和其他(一般)民事权利的区别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殊性,即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复制性、地域性、时间性:
复制性在于知识产权在载体上重复体现价值特点;
地域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的特殊规定;
时间性源于各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对其管辖范围知识产权时间有效性限制。
知识产权本身融合了权利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因此单纯对比财产权和人身权,知识产权均有区别。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区别主要在于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更加排他,由所有权权利人自己意志行使即可完成,所有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永久性特点,而知识产权需要法律和法定程序的保障才能完成;且二者产生权利冲突时候,知识产权必然要让渡于所有权。
『陆』 资产的特征包括拥有其所有权吗
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②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
依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那种认为工会“不是一个单纯的独立组织,不能按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团对待”;“工会资产是一种社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不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说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工会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在工会资产的管理方面应执行现有文件有关规定,对任何单位否定工会资产所有权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对否定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否定《工会法》中的工会经费的独立原则和工会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法律规定,损害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
『柒』 中国古代财产所有权观念的主要特点
(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中国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皇帝的诏敕往往直接成为法律,皇帝可修改、废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拥有最高司法权,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须皇帝裁决、批准。皇帝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 (二)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中国古代法律不受宗教影响,而强调遵循礼教,强调维护纲纪伦常。经过汉儒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又成为"礼教",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其要旨即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弃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礼教力倡"无讼"、"息讼",也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漠。 (三)法律以刑法为主刑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古代没有部门法的划分,历代法典--律遂通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统统规定于此,统称犯罪,处以刑罚。一部律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也不区分,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混一,作证与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专制君主无视下民的主体权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这种意识,并以"对簿公堂"为耻、为累,一般民事纠纷也无关政权安危大局,商品经济又长期不发达,如是等等,致使中国古代民事立法偏枯,与刑法畸重形成强烈反差。 (四)司法从属于行政皇帝"口含天宪",握有国家最高司法权。历代中央虽设司法机构,但辅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内阁大臣等,完全可以过问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机构长官也可干预或参与司法,而司法长官一般无权过问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长官即兼理同级司法审判。 狱讼是否得平,自汉以来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主要项目之一。
『捌』 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是什么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 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 在。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第一,知识产 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 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 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 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3、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 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玖』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为各个农业劳动集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显著特点,是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并且只有农民集体才可以成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三类:一是村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二是村农民集体,三是乡(镇)农民集体。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须进行所有权登记。《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被处分。但可以因国家强制手段而消灭。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一样,不能由所有权人自由处分。但与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的是,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永久性,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却可能因国家的强制手段归于消灭。
4、集体土地所有权也可以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依法确定给该集体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