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
① 智力成果权和发现发明权的区别
智力成果权即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创造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利的总称。
发现权是指发现人因重大科学发现,经评审而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发明权是指发明人对其发明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得。换言之,发明权就是发明人就其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享有的发明人署名权和实施后获得报酬的权利与获得专利权后获得奖励的权利之总和。
② 有关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各是什么
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来界定知识产权的。
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该《公约》第16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说,加入该公约,必须对该公约所有条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也已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一个奇特现象是,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上述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国内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国家却很少。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隶属知识产权的“发现权”,只有我国和几个少之又少的国家立法承认其是“知识产权”,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三节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民法通则》确认“发现权”属知识产权,但却没有赋予发现人以独占专用权,而仅赋予获取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现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另外,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加入了该公约,并承认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范围在学术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相比,一方面,TRIPS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没有科学发现权。这主要是因为这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再一方面,强调突出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信息主要指“商业秘密”,特别是其中的Know-How。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我国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致的。但商业秘密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此前曾有争议,TRIPS协议给予了肯定回答。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国认可这个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一致公认的范围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TRIPS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对这种观点尚未达成共识,但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1]除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外,一些论著也就知识产权列举了范围。如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教科书将 “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2]。
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
目前,对知识产权采“概括主义”定义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3]这里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较为笼统地界定为“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英文单词(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最为接近。类似的定义还有,知识产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4]
二是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这个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化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两类;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各项权利,并不都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可见知识产权并非都是就“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权利。吴汉东教授将知识产权的定义进一步阐释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认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不等于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来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6]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7]这一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支配权”的属性,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
上述三种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各有其特点,核心区别在于对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范围理解上的差异。第一种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成果”,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相一致;将知识产权的各种保护对象统一归入智力成果的范畴之中,避免了采取列举式表述可能出现挂一漏万的可能。第二种定义明确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列举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或“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使人们通过该定义就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一个明晰、确定的认识。第三种定义则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对象称做“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表述方式与第一种定义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而非智力成果。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定义不管如何表述,至少应当阐明如下几点涵义: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主体是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利”,知识产权的主体也宜表述为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上述第三种定义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客体享有的权利,这种关于知识产权主体的表述比其他说法显得更为妥当。其次,从概念的明确性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定义中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加以界定和区分。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简单表述为“智力成果”或者“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略显笼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表明知识产权主要来源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知识产权对象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已经在国际范围内成为共识。所以,吴汉东教授在其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更趋适宜。再次,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方面在于明确知识产权类型法定,另一方面旨在凸显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专利权等必须依法申请审批,这往往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意在明确知识产权和物权、人身权等权利属性的一致性,与债权的不同性。总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支配权。
③ 以下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 名称权B 著作权C 发明权D 发现权
选A。名称权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的一种。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称为名称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大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3)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④ 请问:知识产权是否包括发现权依据
这个问题当前争议较大,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级织的不同文件规定所致。 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专利法》包括“发明与发现”,其所称的“发现”实为“发明”的同义语。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⑤ 科学发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回学发现;
(二)智力答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因此,科学发现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⑥ 知识产权 中的“ 发现权” 是指什么举例子说明下
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专为我国民法的发现属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举个例子。开辟一条新航线,就不属于发明,属于发现。因为这只是根据航线所具有的要求,在空间寻找出的一条符合标准的飞行通道。但是,第一个引人航线这套理论的人,属于发明,因为以前的人根本不知道还需要航线,以为跟鸟一样随便飞呢,事实上用了航线这个管理方法,给飞行器的效率、准确度大大提高了很多,因此,可认定为发明。
⑦ 什么是科学发现权
我不太懂
网上查的
科学发现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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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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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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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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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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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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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专利法》包括“发明与发现”,其所称的“发现”实为“发明”的同义语。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⑧ 知识产权包括发现权吗
包括来。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源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载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益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8)发现权属于知识产权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