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征怎么补
1. 农村集体林地被征九年未开发集体可否收回所有权及经营权
可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 林地所有权问题
林地所有权是归村民小组所有,不归个人所有。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有林地使用权,如果是征用林地,应该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且已经给予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补偿。而且这个林地已经不是林地了,应该是建设用地或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所有权应该属于所有了吧。
林地所有权应该是或集体。林地所有权:是指所有者对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主体是和集体。林地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地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集体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有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 林木所有权永久是个人的林地的补偿款归谁所有
林地的补偿款由该林地所属村委会集体和该林地具体承包人所有。
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故此,集体经济组织自当有权进行分配。但是,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而且在法律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有规定的,所作分配方案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否则可依法诉请撤销。当然,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决议,应当按照《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概言之,集体经济组织所作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必须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中,《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的92%,支付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为区片地价的8%。”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四条)规定:“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户进行统一安置之下,林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法有效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4. 如何有效处理林权林地纠纷,在处理是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有那些。
你好,首先要搞清楚权属纠纷双方当事人,有以下几种情况由相关政府进行确权:1、如果是同一集体内部个人与个人或个人与本集体的权属纠纷,当事人应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负责调解,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乡镇政府作出确权决定;2、如果是同一乡镇内集体与集体发生的权属纠纷,当事人(需是法定代表人)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当地乡镇政府组织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提出调处意见呈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3、同一县(区)内跨乡镇发生的集体与集体的权属纠纷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然后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县级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4、其他的跨县、跨市、跨省的案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由有处理权限的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处理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的有关法律依据:《土地法》第十六条、《森林法》第十七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以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有关处理权属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5. 林权证丢失怎么办 林权证怎么补办
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专管理办法》:
第十属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除非在法定情形下,林业局是不能擅自撤销或是不予补办林权。如不慎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须遵循以下方法:
向林业主管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补办申请需要资料包括:
①、 补办的申请;
②、 小组证明;
③、 村委会证明;
④、 许诺书(许诺书的内容包括:许诺人基本情况,林权证遗失经历,并保证林权证确实遗失,只承认补发的林权证的效力,如遗失的林权证找回,仍视为废证处理。
⑤、 自己身份证复印件。
2.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核发新证,并公告原证作废。
(5)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征怎么补扩展阅读: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6. 农村集体林地权属问题
不需要,自留地来的矛盾都是侵权引源起,自留地早已与分配时就已经完成确权行为,村里应有原始分地记录,如发生矛盾,调取自留地分配原始记录,都有尺寸位置的详细说明,对方是否侵权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确权。
如发生在兄弟姊妹内部的侵权行为,在没有内部划分清楚的情况下,或者申请村里相关部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是站在公正处理的角度,情况都可以推理清楚。
自留地确权一般是村集体统一申请确权,政府和法院都不会受理单个村民自留地确权(法律没有规定单个村民确权条例,因为在分自留地时已经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大家庭成员合计田亩确权好了,并且都登记造册,所以原则上不再受理细部划分的确权申请,如果受理了是因为办事员不懂政策法规,所以也不会有结果,遥遥无期。),但是政府和法院都可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决(前提是案宗处理人员是否公正)。
7. 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调处,确定土地权属。
纵横法律网 韦锋律师
8. 关于农村林权的面积少报怎么补回
你说的问题有点离谱了,林权证上不可能没有地名和四至界线的,真没有这内容的话,这证就有问题了。如果情况属实、无纠纷的话,找当地林业站或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即可办理。
9. 我家的林地被别人办理 了《林权证》,我该怎么办
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林地的承包关系,以确定林地为自己所享有。然后,才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林权证。从而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第七条 尚未取得林权证的,下列证据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
(二)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
(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
(四)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第八条 土地改革后至林权争议发生时,下列证据可以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参考依据:
(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的总体设计书所确定的经营管理范围及附图;(2)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3)能够准确反映林木、林地经营管理状况的有关凭证;
(4)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能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土地改革前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凭证,不得作为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或者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其权属,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而抢造的林木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林权发证为何将林地所有权全部填写为村集体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10)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征怎么补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