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土地使用权
『壹』 公司成立及解散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所需条件
股东人数符合法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法定最低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有哪些程序
1.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将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部分存入指定银行;
3.办理资产评估和验资手续;
4.填写登记注册书,制定公司章程;
5.提交登记文件、证件,受理后按约定日期领取营业执照。
三、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需要何种文件、证件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表格);
2.指定(委托)书(表格);
3.公司章程(打印一式两份);
4.验资证明(验资机构出具);
5.股东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有限责任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做些什么工作
1.刻制公章,开设银行帐户;
2.持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银行入资报告单办理划转资金手续;
3.办理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登记注册手续。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事由包括:
1、约定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决议解散:股东会火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合并、分立可能导致的解散;因公司分立或合并需要解散的;
4、行政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护被撤销;
5、司法解散: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贰』 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公司解散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一、收回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类型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三、使用处理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的,一般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叁』 法律是如何规定公司解散与清算问题的
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
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
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唯一投资人。
2、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清算结束以后,清算组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以及《企业法》的规定,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赔偿因清算主体消极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
4、对于未经清算而已经被注销的公司,其债务应如何处理呢?就法理而言,公司终止并不意味着公司清算义务和责任的完全解除。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则在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清算义务。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由此可见,公司的清算义务是由股东承担的,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况下,股东必须自行组织清算。在公司被强行注销、法人资格不存的情况下,股东仍可以以其个人名义并作为民事主体履行其清算的义务。在实体上,公司被注销后,其财产当然应分配于公司的股东,在未进行清算时,使得股东获取了公司的财产,但却未承担任何公司的债务。因此,以股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完全合情合理。即使在公司被注销之后,股东并未从公司实际取得任何财产,同样可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未履行清
『肆』 因公司分立发生土地转移的是否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问:甲公司合法公开取得一宗出让土地。不久,公司发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个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协议,土地归乙公司。但是当甲乙公司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时,登记机关却以甲公司土地投资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25%不能转移为由,不予以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转移的是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此类登记时,是否需要当事人提供投资已达25%的投资额度证明?
答: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笔者认为,因公司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应当适用该条规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转让有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内容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资产的转让,转让方将土地转让他人后会获得相应的对价,转让方的资产总额不变;而分离土地使用权不会获得对价,资产总额因此减少。二是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影响的只是交易双方的资产形态,而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将减少,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东的股权因原公司的消灭而消灭,相应地获得分立出来的公司的股权。三是法律性质不同。公司分立将产生公司人格的变化,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本质是有偿交易。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都不属于转让。法律条文中,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是并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派生分离)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时需要分割的财产之一,不应当受到限制。
(3)办理因公司分立而产生的土地变更登记时不应当审查投资额度。《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没有要求当事人提供投资额度证明。实际上,不少地方在办理过程中也没有规定要求提供投资额度证明。
『伍』 请问公司依法注销过后,其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归股东所有吗这属于是产权的变更还是过户呢谢
公司注销以后,按规定先清偿公司债务,公司清偿公司债务以后,剩余的资回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可答以由股东在解散协议上商定处理,如出售、出租、在股东之间分配等等,但必须是原来由公司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不能是公司租用等。也就是如果是公司的资产可以归公司股东所有,如果是公司租用的,在租用的条件变更后,必须经过原所有或使用权人同意,才能由股东续租。
分情况,可以办理使用权的变更,因为任何人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过户。在土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陆』 公司分立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如何办理登记
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并不是所有的公司分立都会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公司分立一般也主要存在两种形式,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解散,而分别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分立方式。派生分立,主要是指原公司存续,而是将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公司的分立方式。举例来说,A公司分立,如果A公司解散,新设立两个公司B、C ,这种分立属于新设分立;如果A公司继续存在,但是从其中分立一部分出来成立新的公司B ,这种分立就属于派生分立。新设分立,原公司的土地需要转移到新设立的公司名下;派生分立,如果原公司不将其土地分给新设立的公司,则不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二是申请。新设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如果属于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则需要存续的公司与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共同申请。虽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但新设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只需单方申请即可,但是派生设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由存续公司名下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权利转移的双方同时存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 三是土地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以下材料,并进行重点审查:1、新设分立,新设立的公司提起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供原公司工商注销登记资料。虽然原公司不复存在,无法作为一方当事人申请登记,但需要当事人提交这些资料,以供土地登记机构审查综合判断分立之事实。2、公司分立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立是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原因,因此需要当事人提供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之证明。3、工商登记资料,主要是分立后存续的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资料或者新设的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工商登记资料相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文件具有更强的证明力,要求当事人提交,可以帮助土地登记机构更好的审查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事实。 四是对于新设分立,土地登记机构不需要对被解散的原公司的债务是否得到有效的清偿进行审查。一般来说,办理被解散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清算完毕债务已经妥善处理的证明。否则债权人无法主张债权时将对土地登记机构办理的转移登记产生异议,对土地登记机构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由于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土地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再有此类法律风险,因此也不需要进行审查。(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登记事务处 蔡卫华)
『柒』 以个人土地使用权入股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后,土地证还能再变为个人的名称吗有费用吗这次不动产登记可
需要公司的清算手续,变更会有费用
『捌』 制造型企业注销解散 它的土地和房产如何处置
停产不注销 税务零复申报 只要按时年制审执照和机构代码 月报 年报等 就不会有什么麻烦 .第2个问题 工业用地用于商业经营 已属违规行为 .就看你那里执法度如何了 国土执法队和规划执法队都会查处这类问题 一旦查到则归类于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
可以考虑合作 找家开发商 作价入股 进行联建 前期费用都是开发商承担 你出地就行了.当然 这里面同样会涉及到土地性质变更,改变土地性质是需要补交大量出让金 不过应该不会政府强行收回拍卖,除非你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块好地 那么这笔费用对于有远见的开发商 来说并不算高.而且 他们在这个领域的关系和本领始终在你们企业之上 很多问题都可以联手处理.
『玖』 营业执照已注销,法人没有变,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没有纳税,是否也没有税务注册。若工商局不追究税务的事,直接注销就可以,不会罚款的。
『拾』 公司解散财产怎么分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内产容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在清偿公司债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偿还公司债务,一向没有严格先后、顺序之分,但是,公司财产必须能够清偿公司债务; 第二、在催告债权人申报的期限届满前,公司一般不得先行清偿债务; 第三、在公司清偿全部公司债务前,不得向公司股东分配公司财产。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清偿了全部公司债务之后,如果公司财产还有剩余的,清算组才能够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