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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出资转移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1 14:38:51

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如何办理

问题分类: 知识产权管理回答(2)浏览(480)2个回答按投票排序| 按时间排序向上0向下happyfaye:依照《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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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专利技术入股是否要转移专利所有权

股指的是股票持有或员工持股,即员工成为所服务企业的股东。那么在专利方面的入股指的又是什么呢?专利入股后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专利技术入股的定义: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就是说入股、融资的手段不只是说只要金钱房产,可抵押的物品,也可以通过技术,确切的说是专利,但是前提条件是这项专利能为企业带来市场的价值,或者是本身就具备价值凭证。
以下是专利入股需要了解的一些事项,这些事项关系到该专利是否能够成为技术项目的重点,以及获取专利需要怎样进行公司融资入股的方式。希望可以帮到大家:第一,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第二,注意专利入股的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并且在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第三,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第四,对于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所以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第五,还有一个特别需要强调的问题,就是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无形资产的比例可提高到35%。
合肥知来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小知妹纸送上答案,希望您满意。

❸ 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企业清算时,对出资的专利如何处置?
法律桥网友Axiuluo咨询:有三个出资方,A以专利出资,占公司30%股份,一年房租两万占公司股份20%,B,C以现金出资各一万,各占10%。我想问问,在此协议中,以专利出资是否有效,以专利出资是其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该占公司股份该是多少?若是双方自愿签定此协议,但有些地方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条例是否有效?(例如:一,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二,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公司清算时,专利是怎么清算的,还有就是没有办理专利转让公司的有关手续,是否有效,应该怎么清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专利出资”既可以用专利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专利使用权出资,因此合同中应当约定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以免日后产生分歧,同时,专利出资要办理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律规定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总注册资本的70%,至于该专利的出资应占的分额应当通过资产评估确定价值后确定;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出资后房屋的使用权转归公司,此后则不必再交纳租金;若各方自愿签定合同,合同某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则违反法律的那些条款无效。合同中约定“B、C在行使股东表决权,必须与A一致”从道理上说是一个非常不公平的条款,但是如果B、C自愿签定,则法律也不会干涉,这个条款也是有效的;“A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是有效的条款,即使没有这样约定,A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减少B、C的股份。

❹ 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吗

一、专利转让应注意的问题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人士(例如律师),进行相关操纵,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题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专利使用权可以单独出资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另外: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❺ 知识产权出资转让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

知识产权出资转让的问题解答:

1、受让公司要注意转让公司原股东是否按时足额自己认缴的出资;对转让公司原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先查明转让公司的知识产权原来属于哪个股东所拥有的,是否有对该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公司以该知识产权注册后,原拥有该知识产权的股东是否有将该知识产权过户到原公司的名下。受让公司最好对转让公司进行清算,对原公司的知识产权要重新评估。

2、如查明原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应令未足额缴纳的股东补足。知识产权重新评估后,如是保值或升值的,工商就不会出问题。如是贬值,那就要用货币现金或者实物或者工业技术产权等予以补足。

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范围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都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范围为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也称专有技术)。在我国,工业产权包括和商标权这两类权利。因而,应注意到知识产权出资标的中不包括著作权。另外,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还要求,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3)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二、有关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知识产权出资的金额需要作价计算,此作价的金额经发起各方认可后即构成不变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负有限责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最低保证金。因此,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的整个经营期内,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不能减少。一般而言,由于技术的更新期越来越短,一项技术要在长时间内保持领先地位是很难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技术是趋于贬值的,这样,就会形成注册资本实际上的减少。由于我国技术水平较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在合资企业的设立中,外方往往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而且,他们凭借这方面的优势,要求很高的作价。由于过高地估价,常常导致注册资本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为防止注册资本的“缩水”,有些国家的法律不允许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对知识产权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也进行了限制,即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金的20%;属于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35%。此外,“高新技术”应当由国家、省(部、委)科技主管部门鉴定或者认定。

三、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与知识产权转让的选择

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

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

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

出资行为和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了解这一点,发起人各方可根据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首先,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炝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投资性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且这种投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中提取这部分财产。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对公司财产的股权,出资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其股权每年带来的分红而实现。当然,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人也就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公司还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其价款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所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行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

而我们一般所说的知识产权的“转让”,严格地说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和只转移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使用许可”。这种转让不是以投资为目的,当转让方或许可方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公司后,公司作为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支付转让费或使用许可费给转让方或许可方。因此,转让人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获得一定的价款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资分红实现的。此转让费或使用费一般地讲是从公司成本中列支,一次或逐次按年由转让方或许可方提取,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公司仍然应当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转让费或许可费,转让方或许可方在合同条件下(如以销售额、销售数量提成),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应得的利益。

如果公司因亏损以至于资不抵债破产,转让方或许可方在未得到按合同应得的全部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股东为公司利益和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共益权,如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对董事的起诉权等。而知识产权转让人或许可人则不能享有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了解知识产权的出资与转让的不同以后,公司发起人各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方案。如公司为了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出资人的积极性,以使其在今后的产品研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加入公司。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成为公司股东,享受经营成功的收益,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自然会竭尽全力发挥其技术等方面的作用。如果知识产权人充分看好自己的技术、市场和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将会可能得到比转让知识产权更高的收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的。由于技术有随时间的推移发生贬值的特点,技术出资方如以技术作价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固定比例永久性地分配公司的收益,对其他出资人来说,也会造成分配利益的不均衡。而以技术转让支付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往往采用收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至于提成则有销售额提成、销量提成、利润提成等。

❻ 专利权可以单独出资吗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3部外资法都明确了股东(合伙人内)可以用知识产权(或技术容)出资。但是,对于仅能以完整的“知识产权”,即所有权出资,还是也可以用“知识产权”的部分权利,如使用权出资,则该等法律语焉不详。
有人提出仅能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还有人提出使用权出资时仅限于独占许可使用权。笔者以为:使用权出资应属正当,且方式不限。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❼ 知识产权法常识:知识产权使用权能作为出资吗

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法律规定之作为出资的条件,可以作为出资。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知识产权出资,既可以是所有权出资,也可以是使用权出资,而至于使用权出资具体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则仅涉及商业考量,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方式应当不限。
《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规定应该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主张仅能以所有权出资者,大概是为《公司法》规定之“转让”字样所局限,以为仅“所有权”可以谈及转让,因我国《商标法》、《专利法》的措辞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也即《商标法》、《专利法》中所称“转让”仅指所有权的转让,不包括“使用权”的转让。
然而,我国《合同法》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可见我国有些法律关于技术“转让”的标的,并非仅限于所有权,还包括申请权、使用权的转让。《公司法》没有明确“转让”含义,而知识产权使用权可估价,可由他人实施,可以采用转让一说,符合该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转让合同可以向有关部门备案,但非必须备案。对非专利技术等其它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我国法律没有登记、核准或备案的要求。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❽ 用专利权出资后还能继续使用专利权吗

法律上无明抄确规定,全靠你们自行协议袭约定, 这要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来决定.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束性约定,权利人以专利出资后仍然可以在别处使用该专利技术.

专利权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排他性
排他性,也称独占性或专有性。专利权人对其拥有的专利权享有独占或排他的权利,未经其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这是专利权(知识产权)最重要的法律特点之一。

时间性
时间性,指法律对专利权所有人的保护不是无期限的,而有限制,超过这一时间限制则不再予以保护,专利权随即成为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利用。

地域性
地域性,指任何一项专利权,只有依一定地域内的法律才得以产生并在该地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区别于有形财产的另一个重要法律特征。根据该特征,依一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而在其它国家则不受该国家的法律保护,除非两国之间有双边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协定,或共同参加了有关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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