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有所有权吗
1. 农村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收入应视为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虽夫妻出资,也应视为家庭共同出资。虽然房屋所有权登记为一人,分家析产时父母应有份额。子女若已成年,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家庭生活作出贡献也应有一定份额。
2. 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有所有权证吗
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政府批准发放给群众宅基地强调的是使用,人民群众盖房同样关心使用。
3. 农村的房屋所有权是谁
《房屋所有权证》是公民私有房产的法律证明文书,房屋买卖、转让、抵押、赠与都内需要。
在农村,村容民建房有两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但现行法律规定,房地不能分离,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买卖,因此,农村房地产还不能上市交易。
房屋是你私有的,可以买卖(交易后你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也就没有宅基地了,你住哪?),但土地证不能过户,谁会买你的房子?
但有一种情况可以灵活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本村内村民可以相互交换(买卖),另行安排宅基地。私下操作,一般也不予追究。前提是内部不能有矛盾,否则也不行。
现在,国家正在制定农村资产变资本的政策,可以流转、置压,但要等。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还是按现行政策执行。
4. 农村的房子属于什么产权
这个问题无法简单回答。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也应当属于大产权的,小产权房,是指所谓的开发商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
5. 关于农村房屋地基所有权问题
1、你所说的“继承时爷爷答应分其中一间给他兄弟”,这个“分给”是基于什么关系,是你爷爷的兄弟基于继承他们上一辈的关系得到的,还是你爷爷基于赠与的关系给你爷爷兄弟的?2、如果是基于继承的他们上一辈的关系得到的,你爷爷的兄弟是有权得到一间房屋的。现老屋已经翻盖过了。所以你爷爷的兄弟无权要求无条件的得到其中一间,至少给你们盖房的补偿。3、如果你爷爷答应分其中一间给他兄弟是基于赠与的关系。房屋没有过户,赠与行为还没有完成。你爷爷是有权撤销这个赠与合同的。
6. 农村有房屋所有权证吗
农村房屋,准确来说,也可以表述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集体组织成员(村民)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时候,还有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也就是说行动比较快的地区的村民已经可以领取自己房屋的两证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当然,在大部分地区,村民们可能只有一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要获得房产证,正常的程序是:获得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报建房(也有部分地区先建后申报),经批准以后,凭宅基地证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准建证去申请办理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便是我国农村目前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大致情况。
7. 农村的房子有产权吗
农村集体土地上合法建设的房屋也有产权证,就是盖房子时要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凭借这2样证件就可以去房管所换取房产证了。
农村房产证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在农村建房宅基地是需要审批的。因此,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不同于商品房先买房后办证的一般程序,农村房过户流程复杂。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村民先提出申请,通过审批后,才能建房并领取房产证。
农村的住房是需要领取房屋产权证的,领取房屋产权证的关键问题不是户口是否存在,而是办理者是否具有该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所新建的房屋,只能本村户口的人以旧证换新证的方法,才能办理到房产证与土地证。
(7)农村房屋有所有权吗扩展阅读:
农村房子拆迁,按情况对待
1、按年份处理。
在2015年至2017年建的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的话,仍然可以拿到补偿,但是只能拿到40%;
在2011到2014年建的房子,如果没有房产证,那只能拿到60%的补偿;
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建的房子,没有房产证可以拿到80%的补偿;
在2008年之前建的房子,无论有没有房产证,都可以拿到全额的补偿。
没有房产证的农民不用担心,如果碰上房子拆迁,还是可以补偿的,只是时间越接近现在,拿到的补偿比例越低,
2、已经购买了农村里的房子的,而且已经签好了合同,但是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好相关的房产证手续的,如果刚好碰上拆迁,就算没有房产证,也可以拿到补贴。
只要拿出合同等相关的证明材料就可以了。这个补偿是给购买房子的人,而不是原来的主人,因为已经付了款,如果没有付款,那么补偿就给原来的主人。所以在农村购买房子的,一定要签好合同然后再付款,并保留好合同。
8. 农村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关系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予、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
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予、继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权之中,是房屋所有权四项基本权能之一。当你占有该房屋之时,此房屋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若此时房屋发生风险,尽管此时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该风险发生的后果也由你承担。
9. 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
通俗的给你说 农村房屋占的地是归当地农村所有村民共有 是属于集体土地,如果是民房那么应该具有宅基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买卖也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买卖,不能卖给城镇居民或者外村人。而且地基与房屋是一起进行交易不能只卖房屋。
如果开发商用于建的商品房就是小产权房屋,国家是明令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开发商将此土地通过正规手续办理转为国有土地时候,那么这块地上的房子是可以买卖的,且受法律保护,可以拿到两证(土地使用权证 房屋所有权证),即使拆必须给予补偿。
10. 农村房屋所有权
一、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
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 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2、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会出现两种情况:
(1)城镇居民。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1999年《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的通知》也强调:禁止农民将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因此,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2)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使用该组织的宅基地。因此,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也不是农村房屋买卖合法的购买方。
三、关于执行农村买卖房屋合同时不过户 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但最高人民法院(1987)民他字第42号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意见》第56条规定的精神,只适用于解决《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实施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由此看来,《意见》第56条不适用于农村房屋买卖,当然不能作为审理本案的依据。而且,按照我国民法精神,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经登记才产生法律效力,这也是为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所接受的一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