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相似度司法解释
『壹』 著作权中接触性+相似性指的是什么,难道我们在设计同一样东西用不同的表达方式表达出来,就侵权啦
设计同一样东西但表达方式不同不够成侵权。
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实质性相版似+接触”的原则,并将其权作为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核心标准。
所谓“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规则是指如果被控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实质性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掌握该作品的条件,那么就应当由被告来证明其所使用的作品的合法来源,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贰』 相似度多少算抄袭
如何界定抄袭
引述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剽窃(抄袭)一般来说应当遵循两个标准:
第一,被剽窃(抄袭)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剽窃(抄袭)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
“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摘自《中国信息产业网》原文:〈“剽窃”与“抄袭”的法律界定〉作者:张红霞
引述二:
何云峰:“一段话如果有20个汉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没有注明出处,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处以上文字雷同,则可以算作轻度抄袭;10处以上可以算作严重抄袭;20处以上雷同,应算作剽窃;30%以上雷同的,是严重剽窃。”
“‘引用’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含义下,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时,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但必须:
引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的;引用比例适当,引用的内容不能比评论、介绍或者说明还长;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这很关键,常为区分抄袭与引用的界限。只要不是自己创作,将他人的作品以自己名字发表、使用,不管多少都是抄袭。”
“如果在文章中引用了作者的观点没有加注的话,分几种情况:
1、作者在文章中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省略)
2、作者在文章中没有明确指明了这是某人的观点。
这个时候,又没有加以注释,不管是否文字相同或相似,一般都认为是抄袭或剽窃。如果如此引用的观点不多,又不是自己的核心观点,可以界定为抄袭,如果如此的观点占整个文章的比例很大,或作为自己的核心观点使用,就要算剽窃了。
3.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网络也是有著作权的,
我国 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对数字化原创作品的保护做出了如下规定: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4,法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可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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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许嵩方回应抄袭,称将资料交由专业机构鉴定,两首歌的相似度有多高
相信很多一直听许嵩歌曲的人员,现在已经上了大学,甚至是毕业了吧。当时的许嵩和汪苏泷也火遍了大江南北,歌曲会被人们去进行翻唱,而当时最多的也是非主流了。现在虽然许嵩的歌曲不会受到他人的关注,但是他的知名度仍然是很高的。现在许嵩他是一个网络歌手,还没有去真正的投入到娱乐方面的事业来。
但是不得不说,许嵩他是一个有才华的人,所有的歌曲作词都是他本人。但是有一个歌曲《简单的幸福》却跟《有何不可》的旋律有一样,而且歌词都有一种一模一样的意思,让人们觉得这个作者肯定是抄袭许嵩,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但是他直接的去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只会引起他人的不满。不仅欺骗自己,而且欺骗他人,对真正拥有这个作品的人构成了伤害,而且对他要依法的去进行处置。这种侵权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名权、著作权,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必须要对许嵩进行赔偿,才能够好好的解决这件事情。希望有关鉴定机构在出结果了,之后能够向大家去进行叙说,大家也知道这件事情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