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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入股

发布时间: 2021-01-21 03:23:30

专利使用权入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以专利使用权入股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内。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容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一般按照所持股份的多少分配。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㈡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本质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可设立分支机构,员工专数量无限属制;个体工商户不可设立分支机构,雇工人员不得超过8人
2、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可以不是同一个人,以后可以上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投资者必须为同一个人,不具备上市资格
3、 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个人独资企业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㈢ 专利排他性使用权是否可以入股

可不必是专利权所有人,在专利排他性使用合同期间,专利权所有人仍保留在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受让人因合同约定也拥有使用权,所以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排他性使用权受让人都可以以使用权入股.

㈣ 可以专利使用权(含后续升级、研发等技术支持)能作价入股,合作开公司吗

可以啊 你这算是技术入股,不过甲方得拿下专利证书之后才行哦

㈤ A企业2008年4月1日向B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权的使用权,同时A企业承诺提供后续服务5年。假定 A企业2008年4月1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的行为。它包括普通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独占实施许可三种基本形式。所以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明确约定实施许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还是独占。
2.在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应该明确约定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包括专利实施方式的限制;制造专利产品数量或使用专利方法次数的限制;实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确专利权终止或被宣告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请之日起10年。
4.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此处应当注意的是:是否被授予专利权;转让方是否为合法的专利权人;是否有共有权人,是否取得共有权人的同意;专利权的缴费问题。
5.注意约定转让方的一些特定义务。比如,提供实施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专利权的完整性的担保义务;承担如实向受让方说明订立合同前专利实施的情况等。
6.特别注意约定“验收标准和方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常会因合同标的——技术成果是否成熟、先进、可靠、适用而发生纠纷。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往往会遇到对该技术成果的鉴定问题,而鉴定结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极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法院对该技术成果组织鉴定,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的,就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7.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要备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有以下权利,第一,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第二,可以提起侵权诉讼;第三,可以请求地方各级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8.注意“不争议条款”是无效条款。“不争议条款”又称“不得反控条款”,是指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合同中所涉及专利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即被许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内对合同中涉及的专利权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关于专利技术入股
专利技术入股,是指以专利技术成果作为财产作价后,以出资入股的形式与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经营行为。在运用专利进行出资中除了涉及专利本身的特殊性外,更多的将涉及到《公司法》的领域。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对公司出资等诸多领域都进行了大量的修改,所以结合两者的法律规定,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如下几方面的问题:
1.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用专利权入股的、以专利实施权入股的,还有把专利申请权也视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我认为此三项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实践中对于用后两种方式入股的,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比如将出资转让的问题等。所以首先应该明确以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首推以专利权入股。
2.以专利权入股需完成以下出资手续方可认定出资无瑕疵,首先须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专利权人依据设立公司的合同和章程到专利局办理专利权转移于被投资的公司的登记和公告手续,工商登记机关凭专利权转移的手续确定以专利技术入股的股东的完成股东投资义务的履行。
3.专利入股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我国法律对能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是有规定的,无论是国有企业,法人内设职能机构还是个人进行专利入股都是存在一定的限制。
4.在使用专利技术入股时,还必须注意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入股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
5.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由于审批专利的审查员受专利局文献存储量的限制和工作疏忽等原因,把不具备专利条件的技术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检索及在合同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6.入股后涉及到的公司治理问题。我国原有的《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出资金额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比例为35%。所以过去以无形资产出资的不会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根据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70%,可成为绝对的控股股东。而且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并全部体现于公司的章程之中,这样公司的章程就真正成为一个公司的“宪法”,它对公司和股东相当重要。
关于专利权的转让
专利权的转让除涉及我国《专利法》及相关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其主要涉及《合同法》等法律领域,其转让的过程可以说就是合同谈判的过程。专利权转让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人的问题,主要看转让人是否是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存在职务发明的性质,对国有企业的专利还注意有无审批意见。
2.受让人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专利权的转让按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4.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的名称、性质、内容以及权属状况,并应该特别注意专利权的保护年限。
5.在专利转让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在转让前的实施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专利转让后转让方是否仍然可以继续实施专利项下的技术也应该有明确的约定。
6.注意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
7.由于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的特殊性,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可能产生的违约责任。
专利转让由于其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原因致使这种行为存在极大的商业风险,在操作的现实案例中,由于无效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纠纷也是比较多见的,如果事先约定不明的话,其处理起来也比较复杂。
一些卓有远见的企业家为避开这种风险更注重寻找安全可靠又经实践检验具有巨大利润空间的一些专利技术,而这些相对成熟的技术,权利人是不会轻易转让的,所以近几年出现以并购整个企业来得到对专利技术的这种比较安全的操作方式,并且公司并购也是短期内使企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方式。

㈥ 可否以专利使用权入股

无论是专利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均可以作价入股,只不过使用权入股(即,专利实施许可费用)的价值会低一些,只要各方协商同意即可。

㈦ 知识产权可以以哪些形式作为资本入股

我国工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用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立,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

可以出资的形式

一、货币。《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二、非货币财产。

1、实物。实物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一般都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一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鼓励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高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土地使用权。我国对土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土地出资入股,只能是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A、股权。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股东对他人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一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应当办理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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