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 知识产权跟物权什么区别
物权与知识产权复都属于私权制,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同点:1、性质上都是一种支配权; 2、都有对世性 3、绝对权 4、法定性 5、公示性 6、排他性
不同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无形物,而物权主要是有体物;2、期限上不同;3、知识产权有地域性,而物权没有;4、取得方式不同
总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的权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的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2. 知识产权与债权和物权的异同
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知识产权与债权区别:
债权可产生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是特定人对特定人就特定事务的一项权利,即债权具有相对性。
知识产权就是通过人的智力创造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的外观不易被描述,但是权利又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将其与物权相区别。
3. 知识产权专有性与物权专有性的区别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不同于物权的专有性。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相当一部分知识产权的专有,是与法定时间性相联系的专有,而物权的专有一般不受法定的时间限制,自物权和大多数他物权没有法定的期限,只有少数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法定的期限。
其二、除某些他物权,如担保物权,因具有物上代位性,担保物的灭失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丧失外,物权的专有会随着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灭失而丧失,而一般说来,除非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载体之间只存在惟一的对应关系,例如某作家创作的小说只有一部手稿,并且未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能凭记忆再现该小说的内容及其表达,那么知识产权不会因物的灭失而在事实上丧失。
其三、物权的专有性局限于特定的物,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特定的物无关。例如某人购买了一台仪器,他对这台仪器当然享有专有权,但是他不能排斥其他人拥有相同的仪器,现在假定这种仪器是在中国获得发明专利的专利产品,那么,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或者进口与其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
4. 知识产权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2)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
(3)物权与债权的效力不同
(4)物权与债权在有无期限性上存在区别
(5)物权、债权的变动不同物权的变动采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否。
知识产权与债权区别:
债权可产生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等,是特定人对特定人就特定事务的一项权利,即债权具有相对性。
知识产权就是通过人的智力创造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的外观不易被描述,但是权利又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将其与物权相区别。
5. 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部分专门用一节规定了“知识产权”,可见知识产权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因而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几乎全部民事规范。如果抽掉民事规范和制度,脱离民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会面目全非,无法生存。同时这也是国际间协调的基础。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前序”部分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这是一条原则性的共识,各成员只有在承认这一条的基础上,才有协调的可能。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动产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性质的相比较,各有其特殊性,这正是它们各自构成不同民事权利的原因,因而导致它们各自形成了不同类别的民事权利。
一、物权是有形财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物权法是以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归属秩序为其任务,财产是指有形的动产、不动产,而知识产权最重要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无形”性。这一特点把它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一台电脑,作为有形财产,其所有权人行使权利如:出售、出租等,标的均是该电脑本身,即该有形物本身。一项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所有人行使权利转让它时,标的可能是制造某种专利产品的“制造权”,也可能是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却不是专利产品本身和贴有商标的产品本身。
由于无形,使得这种标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权的可能性大大高于有形财产的使用人。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可能“货许三家”或“一女两嫁”。一幢房产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财产权标的同时卖给两个分别独立的买主。一项专利权的所有人,则有可能把他的专利权同时卖给两个(乃至两个以上)的不同买主。而只要这些买主在市场上不“碰头”,就可能永远不知道自己花了“买专利”即转让专利的钱,实际得到的只不过是“非独占许可”。
由于“无形”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取得、持有、性质和范围以及发生侵权时的处理,都与有形财产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知识产权内部的各个部门之间也有所不同,从而都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二、物权与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属权利人所有,这一点与有形财产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过,在一个国家以内,两件完全相同的物品虽然可以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所有,而互不干涉。但是两个完全相同的专利或商标,则不能同时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权利人。如果一个这样的权利给予了一个人,就不能再给予另外一个人了。如有两个人分别研制出完全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分别申请的情况下,只能由其中一人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有权排斥另一人将其自己研制出的发明创造许可或转让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权”。这是知识产权这种客体的无形性所决定的。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专有权丧失。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个主权国内。知识产权一般是由本国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本国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国范围内有效。这一点与有形财产很不相同。有形财产适用财产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识产权则适用权利登记地法或权利主张地法。一般有形财产,例如随身所带的衣服、首饰、甚至汽车等等,即使到了外国也不会发生所有权丧失的问题。但知识产权则不同,本国的知识产权出了国境就无效。因此,如果权利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某些知识产权,则需要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向该国提出申请或登记,并且由该国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申请人才可获得某些知识产权。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不论什么知识产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期限。有的权利的期限不允许续展,一旦期满或权利人于期满前放弃,权利即告终止。有的权利的期限允许续展,甚至允许无限期续展(如商标),但如果不续展,权利也即终止。至于有形财产,只要客体存在,权利也就存在,法律上并未规定期限。至于客体的价值随着时间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则是另一问题。所以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永恒性”,是以有关财产“标的”的存在为前提的,而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不以有关物的灭失为转移。
五、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是因为这些权利被利用后,能够体现在一定产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复制活动上。也就是说,这种权利的客体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复制。如专利权人,他的专利必须能够体现在可复制的产品上,才能实现他的权利,也才能判断他人是否侵权。又如按照图纸制作产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产,用印刷、复印、制作光盘等方式复制文学艺术作品等等。物质财产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对一个有形物的仿制,实质上是对该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设计的复制,本质上仍然是对该造型所传达出来的信息的复制。
总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的权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的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定义: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物权法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
6.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异同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产生的权利的总称。
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知识产权和物权的联系是:
1,两者都是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它们都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
2,两者都是绝对权(或称对世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因此在保护方法上均可适用绝对权保护的请求权制度,比如停止侵害与侵害防止等。
3,两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当事人不得自行设立法律未规定的物权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是:</b>
1,权利客体不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他物权的客体还可以包括权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2,物权一般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对客体的支配,而知识产权则必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3,独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识产权弱于物权。法律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特别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若干限制,而对物权则没有这种特殊限制。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时,知识产权须让位于物权。
4,保护期限不同。物权的保护期限与其自然寿命竞合,而知识产权则有明确的保护期,保护期届满,权利归于消灭。
5,价值的规定性不同。物权取决于人的劳动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知识产权取决于时常的需要和人们对它的利用。
6,物权效力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知识产权不具有。所谓优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当几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权利优先于后设立的权利。所谓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权客体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该物并将之取回。
7,保护方法上物权可以采取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而知识产权不可以采取这两种方法。
7.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回用益物答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知识产权: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如果说简单一点,就是知识产权是以“智慧”为基础产生的,而物权却不一定。
8. 知识产权属于物权吗,它们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知识产权并不来属于物权。知识产源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它是同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民事权利的一个种类。
总的来说:
相同点:1、性质上都是一种支配权;
2、都有对世性
3、绝对权
4、法定性
5、公示性
6、排他性
不同点: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无形物,而物权主要是有体物;期限上不同;知识产权有地域性,而物权没有;取得方式不同
9. 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是什么
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
知识产 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 在。 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和绝对性,其专有性表现第一,知识产 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第三,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 窃。 第四,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
2、地域性。地域性是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另一种重要的特征,所谓地域性,是指根据一 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法所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不具有域外效力。 知识产 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
3、时间性。时间性是知识产权异于物权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时间性是指 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 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 这一权利就自行 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10. 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有何不同
无形财产权这个概念好象不是统一的名词。
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三种权利是并列的,物权和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他们之间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可以参考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