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归属问题
A. 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判定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归属判定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合作共同创作的作品我国的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也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一般认为,创作一个合作作品需要合作作者之间的合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就将对方的作品合入自己的作品,或者对对方的作品进行一定的修改、补充后就认为是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这种情况,不仅不能成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还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的作者必须是参加创作的人,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所谓参加创作,是指对作品的思想观点、表达形式付出了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或者构思策划,或者执笔操作,如果没有对作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1、合作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使用和不能分割使用两种一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使用,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作品。二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指合作作者虽有各自的创作,但在作品中已融为一体,区分不出作品的某个部分是哪个合作作者写的。2、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以由合作作者协议确定。如果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权利,则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可分割的作品,其修改权应由创作人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而获得的报酬,由合作人按协议分配,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成的按同等份额分配。这里讲的对合作作品的共同行使,是指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需要由全体合作作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一致,各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这是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是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的。但同时,某一合作作者也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阻止其他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影响作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发挥。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
B. 著作权违约以后归属问题
著作权通来常归作品上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C. 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通常归作品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但是还是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D. 版权归属问题
您好。您的问题具有以下法律事实:
贵公司的客户委托贵公司为其制作了一个广告作品(一般来讲贵公司和客户会签订一份委托制作广告的合同)。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的规定,对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如果贵公司和贵公司的客户在合同中有关于广告作品版权的约定。那么按照合同来办。
2.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版权归属(或者没有合同),那么版权属于受托人,也就是贵公司。
此外有2点建议:
1.贵公司需要在广告作品上打上贵公司的LOGO并署名(具体参照电影的片头和片尾),表明该作品由贵公司创作。
2.如果该作品版权对贵公司意义重大,那么请对该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从法律上获得一个国家承认的可靠证据证明贵公司对该作品拥有版权。具体登记办法请电话贵公司所在地的版权管理机构咨询(当地版权局或者行业版权协会的相关版权保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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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歉,昨天我晚上比较疲劳,没有认真分析您的情况就仓促回答,导致回答错误,给您带来不便是在万分抱歉。
E. 著作权归属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F.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演讲者的情况:
1、一日,刘备为了鼓励军心,对诸葛亮说:去,召集人给我弄篇演讲稿,我要明天在全军演讲。诸葛亮回去后召集谋士绞尽脑汁,给刘备弄了篇演讲稿,刘备一看文字还较通顺,于是在全军动声动色的演讲一番,将士们大受感动,于是赤壁大胜。
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很显然,刘备是法人,诸葛亮等人的创作意图也很明显,就是为了刘备的演讲,当然刘备承担作品出炉的责任,所以说刘备是著作权所有人。
不理解的可以想想奥巴马的演讲稿也可能不是自己写的,但是谁跳出来说奥巴马的演讲稿自己是著作权所有人,那肯定会被砖拍死。
2、诸葛亮去打孟获,心生一计,想要动摇孟获的军心,于是派张飞给孟获在两军阵前做一个演讲,但张飞那水平写的出什么演讲稿啊,就会说:吾乃燕人张飞。但张飞却会孟获的语言,蛮人和蛮人语言相通的比较快。于是乎,诸葛亮写了一篇文章,交给张飞,张飞翻译了后对孟获军姿哩哇啦一顿,孟获军不战而降。
文章的著作权是属于诸葛亮的,但是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是属于张飞的。
我的理解是,凡是为演讲者的演讲而为创作意图的,在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演讲者都是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看有些人提问说:为领导写的讲话稿或者演讲稿谁是著作权所有人,很多人认为是作者,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的,这里面也牵扯一个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但演讲稿或者讲话稿不属于职务作品之列,因为首先创作者是代表演讲者或者演讲者单位(一般,领导都是所在单位的代表者)的意志创作的,并且目的是为了让演讲者演讲,演讲者一旦公开演讲,那么就得对其演讲的内容负责,演讲者理所当然的是著作权所有人,适用著作权法一般原则,也就是第十一条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当然,如果演讲稿未被领导采用,作者即演讲稿的著作权所有人,这时的演讲稿就成为职务作品,但其拥有的是限制性的著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演讲稿著作权属于撰写人的情况:
1、赤壁大战在即,东吴将士都被曹军强大的军事力量吓破了胆,周瑜认为思想政治工作势在必行,于是连夜写成了一篇《曹军是玻璃制品之我见》的演讲稿,准备即日演讲,不料第二天箭伤发作,起不了床,隧将演讲的任务交给了诸葛亮,诸葛亮对将士们讲:我代表周都督,向大家说一说他对你们的肺腑之言……
2、一日,蒋干到诸葛亮处闲逛,见诸葛亮写的一篇《三分天下论》的演讲稿不错,顺手拿起装入袖中,后蒋干去周瑜处遗失此稿,周瑜一见觉得写得不错,正好自己第二天演讲,第二天诸葛亮怎么听周瑜的演讲是自己写的,隧告周瑜侵犯自己的著作权。
3、周瑜对王朗这个人颇有研究,写了一篇剖析王朗的演讲稿与诸葛亮赏析,诸葛亮这人记性不错,在周瑜死后不到五十年的一天遇王朗于阵前,灵机一动,将周瑜写的这篇演讲稿对王朗演讲了演讲,王朗被骂死阵前,这事被周瑜遗孀小乔知道了,告诸葛亮侵犯了周瑜的著作权。
好了,不胡扯了。演讲、演说是人的思想通过语言的表达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即兴的演说,我认为凡是可以表达演讲者的自主产生的思想意识的演讲,无论是事先有所准备的还是灵感突发的演讲都属于即兴的演说,但照背别人的演讲稿来演讲的人如果没有经过作者的许可,是侵权行为,其演说也不成为著作权法中所讲的口述作品。
现在很多单位都搞演讲比赛,有的比赛者往往从网上下载一篇演讲稿背熟了就行,这种行为有可能引发侵权,所产生的演讲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上述纯属于一个法律爱好者的说法,如有认真研究之人,不妨请教专业人士,别忘把研究成果与我分享,我保证不会侵犯你的著作权,呵呵
还有如有转载、发表等等等等本文,需经本作者一水阑珊同意,否则,嘿嘿……
现学现卖 :)。
G.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是谁的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一个特别的作品类型。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要有提供资金和组织拍摄的制片人,要有电影脚本(包括改编和直接创作的剧本和音乐、作词等),要有导演、摄影、演员、特技设计、美工(包括服装、道具设计)、灯光、布景等等。摄制电影投资巨大并且编剧、导演、摄影等作者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电影的发行、放映也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但也有巨大的商业风险。作为保护的作品,许多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此作专门规定。尽管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但其规定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核心问题是协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与制片人的关系。
H. 如何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权问题
1、完全自己开发的,著作权属本人。
2、(1)完成法人、其他组织工作任务的,著作权一般属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归法人、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I. 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再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再创作品著作权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明确包括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所以第十二条中规定的,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权利显然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根据第十二条规定,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而根据第十条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的权利属于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那么未经允许改编已有作品产生的新作品(即原作品的改编作品)的著作权究竟归属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是属于改编人呢?《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独创性的表达。以改编为例,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融入新的表达。所以《著作权法》赋予已有作品改编人对改编产生的新作品独立的著作权。但是改编作品毕竟是以已有作品为基础产生的作品,所以第十二条同时规定行使(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样就同时保护了原作品和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人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同时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这条规定中可以推出,如果第三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改编作品,他就同时侵犯了两个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J. 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1、乙应学校指派将甲的学习方法总结成的书面材料,属于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由作者享有。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并且在该书面材料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乙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而《英语学习妙法》是乙在原书面材料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加工创作,是新的作品,形成了独立于原书面材料著作权的新的著作权,该著作权理应归乙享有。很显然乙创作该书的行为并不是职务行为,所以《英语学习妙法》不构成职务作品。
3、虽然教师甲对于乙书面材料的形成提供了咨询意见,但是并没有直接参与创作,提供咨询意见的行为不视为创作,可见教师甲并非作者,对于书面材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他主张《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主张自己是该书的作者,更是无稽之谈。
4、学校假如事先与乙约定著作权归学校所有,则乙仅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从学校获得适当的奖励;但是从题目来看学校与乙并无约定,则可以推定书面材料的著作权应当由乙享有,学校主张著作权是没有依据的,而乙对书面材料进行加工创作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学校在教学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并非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英语学习妙法》的出版也没有妨碍学校在其教学范围内对于原书面材料的使用。
显然,《英语学习妙法》的著作权应该归乙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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