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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20 08:48:04

Ⅰ 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证问题

①可以作公证。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财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这种办法可以同时让孩子拥有财产,又不至于遇到意外情况时被作为遗产分割。

②进行房产份额变更。直接到房产交易核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

③从房产证上去名。这个办法最粗暴也最实用!房产证上减子女名字,视为买卖,要收取契税。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当然你也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去名。

Ⅱ 不动产产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区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如果全国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对楼市进行全面摸底。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Ⅲ 不动产登记和原先的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房产抄证与不动产证区别: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草原、林地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核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与不动产证的区别:原本,购房者买房后办理产权证,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房产证”将逐渐换发成“不动产证”,如果全国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对楼市进行全面摸底。其实除了《房产证》,还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他项权证》、《林权证》、《海域使用证》等证书以后都不再颁发,将统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Ⅳ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物权法》以18个条文(第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篇幅,确立了我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的框架和结构。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此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记对抗主义。

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日本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

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仅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在当事人之间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德国、瑞士采此立法例。

三是地券交付主义。

又称托伦斯登记制,该制度采任意登记制,不强制一切土地都必须申请所有权他项权利登记。

但如申请不动产物权登记,则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4)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扩展阅读: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Ⅳ 最高法物权法司法解释 明确如何解决不动产登记与确权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而不全依赖于不动产登记簿。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当然了,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解释,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

有记者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会不会与现行《物权法》规定相违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为法律需要一个过程。

“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5)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扩展阅读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Ⅵ 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的申请人姓名和不动产所有权人都是啥意思

《不动产权证书》有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

Ⅶ 不动产证上面的共有情况写"单独所有"是什么意思

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共有”和“单独所有”两种。房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这在法律上意味着登记人单独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与他人无关。如果他人提出异议,主张是共有财产,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证明。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但在夫妻财产共有原则下,如果房产是婚后所购置,且夫妻双方对产权分割没有其他书面约定的话,不管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是谁,原则上就属于夫妻共有。

(7)不动产登记所有权扩展阅读: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不论房产证上是登记为单独所有,还是共有,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取得的房屋产权,均为共同财产。具体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不动产权属证书-网络

Ⅷ 房屋的所有权取得一定要登记吗

不一定,比如通过继承、法院裁判文书确定、农村自建房等,都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如果要想对外转让,就得先登记,登记之后才能转让。

Ⅸ 房产土地不一致不动产登记条例或物权法怎么解释啊

“物权法”比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上,为购房者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同时提高房地产交易程序和救济制度,用于购买房地产的交易保驾护航。

住宅满70年的使用权自动续期,解除的规定,“物权法”第149条“的购房者所关注的问题

: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期满后的期间内非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续期的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已同意,按照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为70年,住宅用地,工业用地为引进的“房地产法”之前的50多年,40年的商业用地;综合土地50年。,归属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的70年一直挂在人们心中的一个巨大的石头。买家担心,一旦被收回土地使用权,那么将自己住宅的命运吗?“物权法”针对这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因此,购房者并不需要购买这点有顾虑对引进的规定有利于普通百姓的生活和工作。

二,房屋登记系统已取得了显着的变化,购房者的

物权法“第九条应充分重视: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异化,依法登记的,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统一登记制度,以减少购房手续

“物权法”第10条,第一个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登记机构对房地产的位置。

报名费法院的情况下,统一收费标准

“物权法”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而不是按照房地产领域,数量或价格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规定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4规定,“预告登记制度”,以防止房卖“

财产权利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的房子或其他不动产,以保护无论在未来的注册登记机构按照合同通知的权利。预告登记,登记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拖车登记后同意出售的房地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消除债务或不能办理房地产登记,注册失败。

登记机关错误登记,对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向登记主管机关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登记要求赔偿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登记错误,造成损害的其他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买方善意取得的财产可能会被退回

“物权法”第108条:动产善意受让人,原来的动产权利消灭,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除非真正善意受让人受让方。

,买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和共同所有权区分

“物权法”第70条:业主的住宅楼宇,商业目的和其他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以外的公用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但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表达个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建筑面积,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大楼内的业主所拥有。 BR p>五,注意停车区,车库的归属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内建筑面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使用或租赁协议,占用道路或其他场地的业主所拥有的停车位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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