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权抵债
㈠ 我有一套房子是抵债来的,使用权没过户,现在对方反悔怎么办
还钱或者房子过户叫他选一个
㈡ 请问债权人同债务人签署房屋抵债协议,需注意什么事项需不需要去公证处公证
1、双方需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由债务人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
2、双方应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备案相关的合同文件。
至于协议是否需要公证,法律上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键在于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样本
房屋抵债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就以物抵债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关于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元的债务,丙方自愿以自有财产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该项债务。
第二条 丙方提供下列_________套房屋(下称房屋),清偿乙方所欠甲方__________元的债务:____________;上述房屋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甲方,并与甲方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第四条 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手续,房屋办证所需税费由甲、丙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第五条 丙方保证对所交付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产权无争议,亦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第六条 丙方保证所交付的房屋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或权利受到其它限制。
第七条 产权人为甲方的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双方于《合作经营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即告清结,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八条 本协议签署之日起_____个月内,因任何原因导致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________元债务,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______收违约金,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各方对因本次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条 本协议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下列方式第______种方式进行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法律变更对本协议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三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
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㈢ 法院能否对使用权房产进行查封拍卖用于抵债吗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 24 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 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以裁定予以处理, 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 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个案执行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权属关系。 《物权法》 第 9 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 变更、 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的, 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由此可见,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所有权人即为权利所有人, 但实践中农村房屋大多没有产权登记, 或者有的只有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 房屋建成后没有办所有权证, 还有些是未经批准的违障建筑。 因此在采取强制措施前, 一定要查清产权状况。
二是征询土地管理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由于农村房屋是建在集体土地上,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属农村集体组织。 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种方式是通过集体土地性质改 变为国有土地; 另一种方式是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转让, 但该种转让受到宅基地“一户一宅” 的限制。 因此, 处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三是对买受人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 国务院国办发[1999] 39 号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 国发[2004] 28 号也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 《土地管理法》 第 62 第规定, 农村房屋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且受到一户一宅的规定。 由于上述的限制, 在处置时必须规定严格的买受条件。 四是查明是否存在执行豁免。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没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 对农村房屋执行受到以下限制, 第一,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的房屋, 法院可以查封, 但不得拍卖、 变卖或者抵债; 第二, 对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生活必须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在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宽限期并由申请执行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临时性住房后可以拍卖、变卖或抵债。
㈣ 债务人的房子出租给我们抵债后,被法院查封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如果是查封前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继续出租的;如果是查封后,特别是不动产,在加贴封条后,除了法院,任何人都无权将封条撕了,否则构成违反执行的有关规定。
㈤ 对抵债房屋,有债权就有使用权吗
抵债给你的房来屋在你自和欠债方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使用,我就有一套抵债房,最后双方是通过法院调解后判给我,过户后才在法律上算有权,我还有另一套抵债房,对方跑了,房里住着他亲戚小孩,我无权赶他们走,还哪来使用权,必须通过法律途径。如对方欠款很多了,认倒霉。,那么你就是其中的一个债权人。
㈥ 债务人只有使用权的房屋可以抵债吗
债务人只有使用权的房屋是不可以抵债的。但经房屋所有人同意或租赁合同中有特殊约定的,可在使用权限限期内用于抵债,
㈦ 以房屋一定期限使用权抵偿债务,债权人获得的权利是什么性质的
债务人处分自己抄对房屋所有权中的袭“占有、使用”这一部分,抵偿给了债权人,对债务抵消。
物权法117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你问的问题是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使用房屋,债务人抵偿后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综上,债权人获得的权利是用益物权。
㈧ 经法院调节书农村宅基地一半房屋使用权可以抵债吗
不能,宅基地一般不得变更权属的,不可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抵债
㈨ 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不同于租赁合同
跟租赁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权利义务也基本相同!
㈩ 关于以房抵债及债务偿还纠纷的问题,急!!
这在合同法看来就是租赁,因为不是所有权抵押,所以不从在过户手续问题,不过你可以按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办,让他(她)按照逐年的利息+本金算。然后扣除房租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