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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著作权

发布时间: 2021-01-19 17:59:28

知识产权法中,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是什么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1.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
2.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
(二)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三)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
(四)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
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
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
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
2.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五)外国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和第13条:分为三种情况:
A.外国人的作品第一次在中国境内发表;外国人的作品首次在国外发表,三十天内在中国境内发表被视为首次在中国境内发表;
B.双边协议,如两个国际公约;
C.与中国公民合作创作作品的外国作者,但如果中国公民放弃权利或转让权利,而该外国人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双边协议或不是两个公约的成员国,他也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与作者的区别:著作权人不一定是作者,但作者可能是著作权人。

⑵ 知识产权法里什么是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对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权利的同时,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包括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比如,以下12种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⑶ 知识产权法自考 1·简述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种类及权利归属规则 2·发明的概念和种类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是委托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著作权法》,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且没有合法的原件持有人,则其财产权由国家所有,其人身权由国家保护。

2 第一,是指专利权。从法律角度来说,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就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然而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进行申请,并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获得的。
第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这项技术是我的专利”这句话中的“专利”就是指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第三,是指专利文献。是指各个国家专利局出版发行的专利公报和专利说明书,以及有关部门出版的专利文献。记载着发明的详细内容和受法律保护的技术范围的法律文件。我们所说的“检索专利”就是指查阅专利文献。

发明分 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

⑷ 知识产权法和和著作权法!,有什么区别吗

两者不是一个概念 区别:著作权只是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概念: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⑸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与发表权的区别

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
(一)在财产权方面,有(1)自己使用并禁止他人使用作品的权利。对作品的使用方式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2)收益权——获得报酬的权利或许可权。(3)处分权。
(二)在人身权方面,有四项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只是著作权的人身权的一方面。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包括:(1)作者有权决定作品发表或不发表,何时何地发表以及什么形式发表。(2)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发表作品。

需要说明的是,在著作权的具体权能中,发表权非常特殊。因为其只能行使一次,作品一旦发表就进入了公共领域,就不再存在公开与不公开的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侵害其发表权的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未经作者许可,第三人擅自将其作品予以公开不构成作品的发表,此时的作品仍然作为未发表作品予以保护。

⑹ 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里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什么本质区别

著作修改权是著作人身权中的一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把修改权定义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由于著作人身权只属于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主体显然是作者本人。这就是说,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看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认为,修改权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权授权修改作品。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导出两个结论:一是修改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和对他人的授权可不都是积极的作为吗?二是修改权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授权他人修改”之“授权”不就是许可他人修改作品吗?
很显然,这两个结论与我们所学习过的著作权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们总是在说,著作权是消极权利,是禁止权而不是实施权,著作人身权不可放弃、不可让与。
难道著作修改权是一个特例?
当然不是!修改权与发表权、署名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一样,既不是实施权,也不能许可他人行使。与发表权和署名权相同,修改权在性质上也是决定权,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对其作品进行修改。在作者没有决定对作品进行修改的情况下,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会构成侵权。如果作者决定修改,具体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人来实施,与发表权的情况是相同的。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属于由作者之外的人来修改作品的例子。由于对作品的修改可能会改变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达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实务中通常要由作者对修改后的内容中以确认。
除了决定是否对作品进行修改之外,修改权还有一项特殊的内容,就是其他人有义务接受作者对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况下,作者对作品的修改实际上不会对别人产生影响,也不会形成与他人的法律关系,因而没有必要将作者修改作品说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作者与其他人已经形成了法律关系,其对作品的修改将会影响到这种法律关系时,修改权的特殊意义就显现出来了。例如,当作者把一篇学术论文交付期刊发表,在期刊接受准备之后,作者的学术观点发生了重大改变,要对论文进行修改甚至撤回论文,期刊就有义务尊重作者的愿意,不能把原先的论文发表出来。当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经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作者来补偿。这其实就是不叫追回权的追回权,郑成思老师把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修改权称为“半个追回权”,就是这个道理。

⑺ 知识产权法作者的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内著作者以及容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⑻ 经销商侵犯知识产权法的著作权吗

经销商和著作权,我想可能是买了没有正规版权的书籍,被著作权人抓到。如果是这样确实侵犯著作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赔偿。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还包括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传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著作邻接权人”是指作品传播者,如图书、报刊、录音、录像制品出版者、艺术表演者,等等。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四种情形: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营利为目的”包括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是违法所得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7、220条的规定,犯本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⑼ 《知识产权法》专利权与著作权有哪些主要区别

  1. 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缉厂光断叱登癸券含猾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外还有国际条约与公约,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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