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技术文档翻译著作权
A. 翻译他人著作是否享有著作权
翻译他人著作,对该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将朱自清的《背影》翻译成英文可以对该英语作品享有著作权。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之一。
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将作品翻译成其他语种。因此若想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翻译人可以对获得授权后进行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朱自清逝世至今已有七十一年,超过了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期,因此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外的权利都对公众无偿开放,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对其作品《背影》进行翻译不再需要著作权人进行授权,可以自由地对其进行翻译,并可以取得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
(1)国外技术文档翻译著作权扩展阅读
各类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B. 国外文学作品的翻译版权问题
美国的个人作品的保护期限我要是没记错的话是作者死后70年,雇佣作品之类的时间更长,这个你要确定一下。如果是个人作品也是过了保护期的,可以翻译,如果有出版社同意就能出书。
另外作者的版权人身权利是永远的,没有期限,所以出书仍然要注明原著作者。这个和出版社沟通的时候都可以问,他们肯定更清楚具体流程。
其他有出版社都出过翻译本,与你自己要翻译出版没有什么冲突,因为已经过了保护期,没有人能够阻止出书。有影响也最多是他们的版本可能更官方,受众面更广。
补充一下,如果是早期出版社的翻译版本,当然是出版社经过作者授权翻译出版的。授权可能是独家的也可能是普通授权,不管是那种,合同中授权的期限最多也就是作者享有版权的期限,不可能通过授权来延长版权保护期。所以一旦过了作者死亡后多少年,版权就没了,任何人都可以使用。
C. 假如外国小说被翻译出版版权是属于谁的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 翻译后的作品著作权归翻译人所有。
将翻译作品改编为剧本,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人和翻译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支付报酬。
D. 翻译文章 著作权问题怎么解决!!
首先没有作者的同意你是不能翻译的,除非文章没有版权了。其次杂志社是不负责版权问题的,都有作者负责。
E. 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需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
一般情况下,翻译他人作品都需要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因此,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如果是该外国人所在国及作品发表国未加入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或未与中国签订有关版权协议,那么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就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不存在侵权行为。
F. 英语翻译 对于外国公有领域的法律文件的翻译版本,著作权归译者还是属于公有领域
如果是公有领域的话,那么就是说原来的著作已经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了版,这样的话,演绎作者权可以不经原作者同意而进行再创作,比如翻译.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翻译者.
另注,即使原来的著作还没有进入公有领域,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仍归翻译者,只不过翻译者必须经原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进行翻译,否则构成侵权.
G. 最近有人通过网络雇我翻译外国书籍,他提供不了原作品的中文版权授予文件,如果我翻译了,这算是侵权吗
翻译权是著作权中财产权的一项,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后才能做的。
现在相当于是乙方雇佣你来翻译,你和乙方的协议可以写乙方应保证翻译作品已或许可,否则造成侵权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终止。
H. 机器翻译的外文作品,著作权归谁所有
在我国《版权法》中规定:翻译是指将作品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这意味面对有版权的著作或者译文面前,是不可以随意翻译的,正确理解与翻译有关的版权关系问题,是每个翻译家都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必须了解,在一般情况下,已有作品的翻译权在作品著作人手中。如果翻译的稿件并不会投入实际应用、或者产生任何实际利益,那么这种行为不会对著作权产生任何影响。但如果翻译完成之后涉及到译本出版、改编、播放、拍摄等商业行为,就必须考虑到翻译行为是否触及出版权问题。如何正确的处理出版权问题,笔者认为以下问题尤其需要注意。
1、译本需要涉及出版、拍摄、改编等商业行为
当原本的作品翻译之后需要涉及出版、拍摄、改编等商业行为,此时,需要与原著作人取得联系,商谈相关翻译合约,经由原著作人同意,才可获取相应的出版权,且译本的使用权限和范围必须囊括在原著作人许可的范围内,如果作品翻译权经手第三方,也需双方同意。但一般情况下,但凡出版的作品,翻译权与出版权为著作人与出版社共同拥有,此时需要经由三方共同商定。
2、译本仅限在引用范围
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使用外文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同样可以不经原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不支付使用报酬。在这段规定中“各种合理”是指:如果翻译稿件仅用作引用、论述、评价之用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例如在论文著作、新闻报道、文学批评等作品时合理的引用、论述、评价,此时不会涉及到著作权问题,仅仅需要在文章的引用部分注明引用著作名称、引用作者姓名即可,但如果引用过量、或者引用过程中存在修改著作人事实,就会构成侵权。
3、如何判断是否侵权
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文学创作过程中,经常存在对于其他作品进行翻译但并未进行授权的情况出现一般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仅选择摘取外文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翻译,不增加翻译的自己的创作;另一种是在选摘外文作品翻译的同时,也适量增加了翻译者自己创作的内容。笔者认为,不论哪一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对外文作品的侵权。第一种情况属于摘编,即摘取原作品部分内容进行翻译,构成对作品的侵权。第二种虽增加了翻译者自己的内容,但仍然存在大量使用原作品,超出合理使用范围,这也构成侵权。如果连原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都未注明,则无论哪种编译又都涉及侵犯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权。
4、哪些作品翻译不会造成侵权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著作权保护期与《伯尔尼公约》规定一致,一般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有的国家规定了更长的保护期, 作品著作权超过保护期,即进入了公有领域,就意味着任何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授权也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以各种形式使用该作品,包括翻译出版。但这仅限于对原作品本身的使用。如果其他人在使用中增加了新的创作,这些作品则应当按照该部分内容著作权人的保护期限予以保护。如原作品在进入公有领域后,又被他人经过重新选择或编排成集,形成汇编作品。对此,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享有整体的著作权,或者,他人在原作品出版时,在自己的版本中又增加了诸如序言、说明和注释等新的内容。针对这些版本进行翻译出版时,应当取得增加部分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
I. 关于翻译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你好!《伯尔尼条约》将版权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内50年。中国于1990年通过容《著作权法》时即采纳了该规定。鉴于该保护期限只是成员国所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而自二战以来欧盟的人均寿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欧盟于1993年通过了《欧盟延长版权保护期指令》,将欧盟成员国的版权保护期延长到作者死后70年。
因此,分析那些属于已不受版权保护的世界名著,首先看其是那一个国家的作者,了解其生卒年,再看作者所在国家是否是《伯尔尼条约》成员国;如果不是《伯尔尼条约》成员国,又要了解其本国的版权法才能确定。总之,这是一个牵涉到本地法和国际法的问题。
版权已过期的世界名著,如但丁的《地狱》、雨果的《玛莉昂·德·洛麦》。但如果是译本(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其版权可能没有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