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权人为
㈠ 转租为什么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因为房屋的所有权是不是你的,必须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
㈡ 房屋所有权人!为什么我的房子上面的“房屋所有权人”写的事开发商的名字
首先你要明确说明一件事,就是你这个所谓的产权证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正常的就像楼下的这位回答你的 这个所谓的房屋所有权人写的是开发商 是这栋楼盖好后 开发商取得的这栋楼的大产权证,正常的手续时这样的,你买房子后 合同上有标注 多长时间 开发商协助住户办理产权证手续,你看看时间到没有到,正常的是 等到你到时见了 要办理产权证了 开发商会把你说的整栋楼的大产权证 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写的开发商名字的产权证复印件 加盖该公司公章给你 这是你要去当地房交所办理个人产权证时候必要的材料。
当然 你要是说你的产权证 是原件 那么就有必要重新来看这个问题了,因为你说的房屋产权证写开发商名字的大产权证 原件只有一本 在开发商手里。
要是你手上的是复印件就没有必要担心了 你仔细看看合同开发商协助你办理产权的时间过没有过。
㈢ 北京市房屋登记表所有权人那一栏为什么没有产权人的名字
再与房屋登记处人核实下
㈣ 二手房经纪人销售一般一个月能卖几套房子
最多21套。
杭州房产经纪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两部分:底薪和佣金。根据每个房产中介的不同情况以及房产经纪人个人资历深浅,一般房产经纪人的每月底薪在1000-2000元左右。
佣金提成按分段累计,有的按月考核,有的按季度考核,基本佣金提成在总佣金额度的8-40%之间。而今年绝大部分的经纪人收入都增长了20-50%。
(4)房屋的所有权人为扩展阅读
1、一般来说,置业顾问底薪只有2200-3500元左右,提成是千分之二到千分之四不等,每家房产企业略有出入。但不是那种热门城市要摇号疯抢的楼盘,做得好一个月也就做5到8单,月薪平均1到2万。但其实对于很多人来说,月薪4、5千也很正常,收入与付出是等价的。
如果做的不好一个月1单没有也是可能的,别人日工作8小时(早九晚五含吃饭时间),他们工作15小时(早7晚10含吃饭时间,每周7天无休),所以其实等于别人打了两份半的工。
2、有的开发商的售楼部置业顾问是按照提成是按任务的,一般一个月2套任务,完不成是1.6‰,完成了是1.8‰,超过任务的部分是按2‰。底薪2500,如果在三四线的小县城,房价8000,一套房也就一百万左右,完成任务的情况下,两套房拿3000多提成,带上底薪共六千左右。
3、如果是二手房销售的话,上班时间是早八点,晚十点。一个月基本上是没有休息日的。平时过节半天假,过年假期半个月。房地产销售的辛苦一般人承受不了,入行的第一年由于业务不熟悉,关系没有,开始半年没拿到工资,每天出去跑。
不管冬天还是夏天,半年后开单了,之后每个月五六千的收入。同学聚餐,房产销售上班,同学旅游,房产销售上班。经常下班后还有各种各样的培训,房地产行业考验的是全方面的知识储备。
㈤ 如果一人买房子已付了80%钱,但卖方却把房子过户到另一个人的名下,这样房子的所有权是属于谁的为什么
产权归属C,房产以登记为准。B只能是A违约起诉,要求返回钱款,并赔偿违约责任。
㈥ 业主个人能够查询小区的规划图吗
可以的,小区业主可到省/市城建档案馆查询。该馆已接收的住宅小区规划图的,市民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馆登记查询;业主凭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合同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并复印所在住宅小区的规划图。
住宅小区红线外的土地由规划部门规划,只要经过规划,建什么东西都可以。规划后,不一定非得在住宅小区建设前建设。同时,在住宅小区建设后,再规划垃圾房也可以,这个权利在政府部门。小区内业主只有在小区建成后,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变更有权提出异议。
另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的宗地附图里,也有简易的小区规划图。
拓展资料:
业主在住宅小区拥有的权利:
第一,住房财产权
业主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来自业权,也就是住房财产权。政府规定业主应享有的基本物业权益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或政府规定的其他公用设施的权益。
业权特指买房人在获得商品房产权的同时,对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如楼顶广告、地面公共停车位、公共绿地等所拥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二,物业服务自主选择权: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业主对于物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管理具有选择权。在共有物业的处分中,这个权力由全体业主来行使,通常授权业主委员会来具体行使,共有物业中任何一个单独的业主无权单独行使该权力。
在业主享有的权利中,住房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成员权是与物业管理关系最直接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情权;表决权;参与制订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请求权;监督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㈦ 既然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所有权人代表整个家庭为什么还有共有人这一栏
村子里面的房屋所有权上面的所有全人代表整个家庭主要是因为代表的是户主,并且所有的人在这一栏是指家庭成员。
㈧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儿子,父亲能否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不能,因为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不过若你儿子为未成年人那么你可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带我饿哦行使权力。
㈨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追回该房屋吗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相关案例
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转让给他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李某南诉何某某、何良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如果明知一方为擅自处分,或者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来源:《案例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2、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则单方处分无效——姜某某、黄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房屋权属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处分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妻双方的亲属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如有充分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妻一方单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案号:(2005)鼓民一初字第324号、(2005)徐民一终字第1345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崔某诉仇某、孟某某、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06)昌民二初字第43号
审理法院: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来源:《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李杰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权威观点
一、“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的理解
(一)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该法条明确说明我国婚姻法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所谓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除特有财产外,均归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由此可知,夫妻婚后所得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中“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特指的是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而不包含夫妻按份共有房屋在内。
(二)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
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法条具体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夫妻另一方同意。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一个很难把握的事实认定即为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该出售行为。就此,我们认为,在具体认定是否同意时需要注意:
第一,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框架内的同意即为意思表示。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夫妻另一方同意其配偶对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进行出售,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意思表现形式。对此,第三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第三人在签订共有房屋出售合同时征求夫妻另一方意见,夫妻另一方未明确表态的情形。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另一方虽未对房屋出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同意出售的,则可直接认定其对出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
第二,如何理解“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在司法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另一方参与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期协商过程,但在最后签约时并未在场的情形。如果事后房屋价格上涨,夫妻另一方往往以其签约时不在场,最后签订价格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取回房屋。对此,要注意把握同意的意思表示范围是否包括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我们认为,从维护交易安全、夫妻间人身及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本条所称同意应为夫妻另一方对其配偶出售房屋的概括授权。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二、“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的理解
从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来看,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的是第三人对登记簿记载的信赖。司法实践中,对“第三人善意购买”中“善意”及“合理对价”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善意”的认定标准
我们认为,对于动产的受让人可以将其具有重大过失而不知道认定为非属善意,但对作为不动产的房屋而言,应当以第三人对登记的信赖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只要第三人信赖了登记,就应推定其为善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事先明知登记错误或者登记簿中有异议登记的记载。这里的善意不以第三人进一步核实登记事项为前提。
(二)“善意”的证明责任分配
在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应首先推定取得人是善意的,取得人不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举证责任,而由否定第三人为善意之人(往往就是真实权利人)负担之,法官最终通过自由心证对该问题加以解决。具体到本条规范内容,由于登记簿是以国家信誉作为保障,具有高度公信力,其“权利表征度”要高于动产的占有。而且物权法第十六条也明确承认了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原则上应由否认第三人为善意之人的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证明取得人为恶意,就应推定第三人为善意。
(三)第三人“善意”状态的时间节点
从日常生活经验可知,房地产变更登记流程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完成。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知,在确定第三人善意的时间节点问题上,至少有提出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的时间以及完成登记的时间等可选项。我们认为,将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确定在记载于登记簿时更为合理。
(四)合理对价的认定
“合理的对价”,是指房屋价款与物之价值基本相当,排除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出让等情形。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善意取得的前提是有偿交易行为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理由在于:(1)更周全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2)更符合民众对所有权静的安全与交易动的安全之间平衡的预期。
2、如何认定“合理的对价”
判断第三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时支付的对价是否合理,一般应以主观标准为准,只要合同双方已经完成变更登记,即应推定该对价为合理。除非夫妻另一方举证证明该对价与市场同类房屋差价悬殊或是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足以判断该对价确实明显有悖常情。特殊情形下,法院也可以将争议房屋交由房屋估价机构进行估价。考虑到市场交易的个体性差异和交易行情的多变性,只要评估价与合同约定对价不存在明显差异,则应认定对价属于合理范畴。
3、合理对价应已实际支付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除通过确定无权处分时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而具有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外,还具有调整不正当利益变动的功能。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否则,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就不会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不仅规定必须是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还规定价格应当合理。由此可见,从物权法的立法本意来看,善意取得制度兼具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功能。因此,我们认为,所谓对价是指实际支付的对价。
在注意以上要点的理解时,还必须注意正确适用本条的另一条件:出卖方与买受方已经在相关部门办理完了产权登记手续,物权已经发生转移。关于房屋物权转移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这里不再细释。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