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土地使用权
A. 合川中奥城房子是多少年产权
一、抄合川中奥城房子的产权年限是袭根据开发企业取得该地的用地性质确定的,另外土地使用权年限是从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当天开始计算的,不是以购房时间确定的。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B. 重庆合川宝龙城市广场二期工程房产证可以拿了吗
重庆合川宝龙城市广场二期的房产证是在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的。单位地址在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225号。
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二、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来确定,也就是“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C. 尊敬的市长:你好!我是重庆市合川市云门镇铁家的一个普通农民。现在土地房屋征收。政府要我们出4万一个人
兄弟,我们这些农民没法活了,今天大队开会了,强制农转非(不愿转的公社自专动帮你转,属由不得你了)房屋赔100元一方,而且房屋的赔金用于买养老金,养老金3万一个人,(看你家几个人要买了按4个人算)比如说你的房子有600方,就赔你6万而且你还别想拿到那6万块钱,因为那6万还不够你家人买养老险,你还得补6万,补完6万你还得搬走,你就是城市户口了,明天政府就会派挖土机把你的房子夷为平地,以后你就吃那一个月600元养老金, 另外如果你补12万给政府,那就好说了,房子还是你的,土地也还是你的,养老金也有,不过吃的是你给的12万,想想12万,4个人的养老金,一人550一月X4人=2200X12个月=26400元,一年26400,要吃差不多5年才能拿回你的12万,但5年后政策怎么变,鬼知道?
D. 请问合川房屋被占,迁入户口有哪些补助呢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内地建房条容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
E. 重庆市合川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标准
重庆市合川区复人民政府关于制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
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一类地区(7个街道办事处辖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23个镇辖区)每亩15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照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特殊构筑物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青苗、林木和除附件2所列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为准,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F. 合川名门江山是好多年产权
1、产权年限是指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版业用建筑。产权年限是从开权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天开始计算时间的。
2、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综合用地性质的建筑产权年限是50年。这个要具体看该项目的土地性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就清楚了,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是有具体的时间显示的。
3、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G. 请问合川盐井镇的土地征用政策是什么谢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3]15号
颁布日期:20030218 实施日期:20030218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报送的《<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8号令)的有关规定,为统一征地拆迁农房补偿安置标准,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房补偿安置及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确保社会稳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征地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实施78号令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劳动、民政、公安、粮食、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第十七条 对农转非人员中的五保对象,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八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十九条 对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征地单位应将其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其原户口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待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安置。
第二十条 不满18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征地单位可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6000元。
第二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未农转非人员的安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条 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的被拆除房屋的农转非人员,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积(含楼梯间,下同)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现(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条 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按下列规定,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签订货币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毕之日起七日内结清货币安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赔偿,并按相邻区位的经济适用房价进行结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项规定办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 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农转非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征地单位与农转非人员按下列规定结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属批准面积由征地单位按自建的成本价,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300元给予补偿;
(二)原有住宅人均达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给予补偿;
(三)原有住宅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每平方米600元购买;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农转非人员按商品房价购买;
第二十五条 农转非人员将原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仍按住宅拆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围内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人员可按货币化安置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择地修建,或由农转非人员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以继承、增与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非农业人员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二十八条 原户口再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择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积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对逾期不领取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安置补偿费用交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专户储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经依法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对征用地补偿和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青白江区、龙泉驿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包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在执行的仍然是这个标准,不是征地补偿是按土地年产值进行,就是被征用土地时前三边的平均年产值。应该在补偿额度方面有不同。对于安置补助费,现在已经打破最高补偿30倍数的限制。
今后征用土地的应该有土地征用公告,上面的征地补偿可以申请听证什么的。
就这么多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H. 我是合川草街镇的农村的,征地补偿办法
合川市征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人均耕地(亩) 统一年产值(元/亩) 土地补偿费倍数 安置补助费倍数 总 倍 数 人平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和(元)
1.0以上 1712 6 6 12 20544 (按上序共六项)
1.0 1712 6 6 12 20544
0.9 1712 6.5 7 13.5 20800.8
0.8 1712 7 8 15 20544
0.7 1712 7.5 9.5 17 20372.8
0.6 1712 8 11.5 19.5 20030.4
0.5 1712 8.5 14 22.5 19260
0.4 1712 9 17 26 17804.8
0.3 1712 10 20 30 15408
0.3以下 1712 10 20 30 15408
注:1、人均耕地在表列数据之间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按插入法计算。
2、人均耕地小于0.7亩时按0.7亩的标准计算。
3、计算人均耕地时,非耕地2亩折算成1亩计算。
合川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作物类别 标准(元/亩)
蔬 菜 类 (含经济作物) 1430
粮 食 类 1210
说明:
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标准一致。
3、耕地上成片栽种林木的补偿费,青苗、林木补偿费合并按耕地年产值的1.5倍计算补偿(2568元/亩)。
合川市征地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补偿单价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砖混结构 砖墙(条石)预制盖 216-240 204—228
砖墙(条石)瓦盖 192-216 180—204
砖木结构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68-192 156—180
砖墙(片石)瓦盖 144-168 132—156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132-156 120—144
土墙结构 穿逗、土墙瓦盖 120-144 108—132
石棉瓦、玻纤瓦盖 108-132 96—120
简易 土墙毡盖(含棚盖) 72-96 60—84
简易棚房 36-60 24—48
说明:1、三个办事处主城规划区内执行一类标准;
2、三个办事处主城规划区外及各镇执行二类标准。
3、房屋层高在2.4米(不含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4、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1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5、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6、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7、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8、征地农转非人中属住房安置对象,其房屋被拆迁后采取三种安置方式,即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自建住房三种方式,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1)货币安置方式补偿费用=货币安置款额+原房补偿费。
其中:货币安置款额=[征地拆迁范围相邻经济适用房平均售价-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住房安置户总人数×25平方米/人)。
原房补偿费=住房安置户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补偿标准。
(2)统建优惠购房方式住房安置对象应补(或应收)费用=统建优惠购房费用-原房补偿费。
其中:
统建优惠购房费用=住房安置总人数×25平方米×土地征用时砖墙(条石)预制盖价格。
原房补偿费=住房安置户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补偿标准。
(3)自建住房方式补偿费用=自建住房补助费+原房补偿费。
其中:
自建住房补助费=住房安置户总人数×25平方米×当时当地城镇居民平均建安造价。
原房补偿费=住房安置户原房建筑面积×原房补偿标准。
9、室内构筑物不予补偿。
10、外墙装饰不予补偿。
11、室内装饰按地板砖、护墙砖、吊顶的实际面积5—10元/㎡补偿。
12、未经批准的无证房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