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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会的资产所有权

发布时间: 2021-01-18 19:25:46

Ⅰ 工会资产的重要条件

确定财产归属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依法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由于工会资产形态的特点是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加上这些资产大部分位于城市的黄金地段和全国著名的风景名胜所在地,从而构成工会资产巨大的升值潜力。如何依法保护好工会不动产,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显得尤为重要。
全总历来重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早在10多年前,全总就下发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暂行办法》(总工办发〔1995〕57号)。2003年,全总发出《关于加强县以上工会占有使用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工会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的管理,充分运用占用的土地,为工会工作服务。2004年,全总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资产有关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工会办证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
这些年,尽管各级工会投入了不少的人力财力,但从整体成效来看,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还有很大差距。2006年度工会资产统计结果显示:全国工会企事业土地使用证办率只有67.7%,房屋产权证办证率仅为34.9%,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办证率均在60%以上的只有天津、上海、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等13个省市。土地使用证办证率最低的省份仅为25.3%,房屋产权证办证率最低的省份为6.5%。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工会干部产权意识不强。由于历史的原因,工会的大部分土地是由国家划拨,早期的房屋建筑物也大多数是由政府提供。一些工会的领导认为反正是国家划拨的,办不办证没多大关系。办证还要多花钱,没有必要。二是不少县市工会没有筹集到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办证手续费用。三是原始资料不齐全,征地手续不完备。四是由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因,工会原有房屋被拆迁或面临拆迁,有关部门不给办证。五是土地、房产存在纠纷或由于资金未到位等原因,新建房屋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无法办证。
物权法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实施,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准备,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问题。全总决定,在物权法实施前这一段时间,不进行范围广泛的产权登记,只进行最为紧迫、最关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相关工作。今后,对工会资产的产权管理,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和资产统计有机结合起来,实行全方位动态管理;把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不动产产权证书结合起来,从而将工会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和工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有机结合起来。这次不动产产权登记主要任务是,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同时核发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为10月1日后尽快进行不动产登记创造条件。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工会资产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体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层层把关,上下协调。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和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各省级工会和相关全国产业工会负责所辖地区(系统)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级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办证工作遇到具体问题,上级工会要直接介入并给予帮助;权属有争议的,尽可能内部协商解决;多次协商不成的、不能错过办证时机,也可采取“上登一级”即登记为上一级工会资产的办法予以解决。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要站在贯彻落实物权法、工会法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三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的目标任务。2007年9月底前,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对资料齐全的不动产必须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资料不全的,要尽快补齐资料,于2007年底前完成“三证”办理工作。物权法实施后,要按照该法律迅速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尽快明晰产权,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党委报告,向政府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明确工会产权,准予进行不动产登记。对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故没有办理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手续。对于虽有完备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先将不动产登记在工会名下,同时协商归还事宜。
完善政策,重点突破。要坚持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正确的政策导向机制,解决办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办证需要一些费用,特别是一些经营性资产的房屋、土地产权,可能需要补交一些费用。相关工会应当尽量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减免,一些必不可少的费用也应下决心支出,保证更多工会资产价值的不会流失。办证费用按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实在有困难的县市,上级工会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助。

督促检查,务求实效。要把办理“三证”工作纳入到各级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统一实施,各负其责,全面推进。2008年6月底以前全总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三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通报各地完成任务的情况。

Ⅱ 工会资产负债表编制

跟附件:工会会计报表格式及编报说明
(一)资产负债表(本表适用基层工会)
工会01表
编制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元
编号 资产部类 期初数 期末数 编号 负债部类 期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类 二、负债类
101 现 金 203 暂存款
102 银行存款 204 借入款
104 有价证券 205 借管经费
105 暂付款 负债合计
106 借出款
107 库存材料 三、净资产类
108 投 资 301 固定基金
114 固定资产 302 投资基金
资产合计 303 经费结余
净资产合计
五、支出类
501 会员活动费 四、收入类
502 职工活动费 401 会费收入
503 事业支出 402 拨交经费收入
504 工会业务费 403 事业收入
508 其他支出 404 上级补助收入
509 上解经费支出 405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406 投资收益
407 其他收入
支出合计 收入合计
资产部类总计 负债部类总计

工会主席 财务负责人 制表
(二)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分别设计了基层、县以上工会两种,根据工会级次选用;
2.本表作为月、季报时,期初数填报上月(季)末余额表,作为年报时填报上年末余额;
3.本表期末数按月、季、年末总账各科目的余额数填报;
4.本表固定资产、投资的期初、期末数应与固定基金、投资基金的期初、期末数核对一致;
5.本表经费结余科目的期初、期末数应与收支决算表经费结余的期初、期末数一致;
6.本表拨出经费科目的期初、期末数应与工会机关、事业单位报表的拨入经费科目的期初、期末数一致;
7.本表作为本级工会决算报表时,应将本级财务部、机关供给经费单位的决算报表合并编报;
8.本表作为年终结账后的资产负债表应无收支科目的余额。
参考资料: http://www.zhongguancun.com.cn/tradeuniondoc/docs/hdygh/zdgz/cwgl/20050201/attach/1111049416024_attach_2.doc

Ⅲ 以工会资产投资的股权,进行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所以,必须关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的适当履行问题。
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向法人投资,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以二者虽然都是股权,但两者之间仍有区别。
向法人投资者股权的内容主要有:股东有只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股东有参与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权利;股东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决定法人管理者人选的权利;有参与股东大会,决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权利;有从企业法人那里分取红利的权利;股东有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有在法人终止后收回剩余财产等权利。而这些权利都是源于股东向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向合伙组织投资者的股权,除不享有上述股权中的第一项外,其他相应的权利完全相同。
股权和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财产权,均来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被投资人。所以法人财产权和合伙组织的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两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被投资人的财产权主要体现投资财产所有权的外在形式,股权则主要代表投资财产所有权的核心内容。

Ⅳ 资产的特征包括拥有其所有权吗

凡是由国家、行政部门拨给工会及其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归工会,所有权属于国家;
凡是由工会经费投资、政府及行政补助、工会企事业收入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社会捐赠、国际合作、国际组织援助给我国工会的财产界定为工会资产,工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行政与工会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政府和行政方面投资部分为国有资产,工会投资部分为工会资产;
凡是用工会资金投资、以工会名义借款或用工会企事业收入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和第三产业,其资产所有权属于工会;
工会及其企事业与有关方面合资、合作兴建的企事业按工会在该企业中出资额的比例拥有资产所有权;
已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造的工会企业,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界定所有权。

②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

据部分地方工会反映,在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中,对县级以上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仍然不够明确,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界定。
依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国资法规发〔1993〕15号《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由工会经费(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行政按国家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政府及行政方面的补助、工会所属企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外国援助等其他收入)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不进行国有资产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单位兴办工会企事业时,凡投入工会资金和财产的属于工会资产,按工总事字〔1992〕11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国家税务局联合通知》)和工总事字〔1992〕28号文(《全总、国家工商局联合通知》)及国家有关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工会机关、基层工会和事业单位要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各级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管理。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对工会资产和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总体要求进行工会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
那种认为工会“不是一个单纯的独立组织,不能按一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团对待”;“工会资产是一种社会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不妥”,应界定为“国有资产”说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工会法》的,应当予以纠正。
在工会资产的管理方面应执行现有文件有关规定,对任何单位否定工会资产所有权的做法是不能接受的,对否定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否定《工会法》中的工会经费的独立原则和工会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法律规定,损害党联系职工群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抵制。

Ⅳ 请问工会费没有用完,财政能收走吗

不应当收回,工会章程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专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属有终极所有权。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所以工会经费一经拔出性质己发生改变

Ⅵ 工会资产的定义是什么

工会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由工会组织拥有所有权的各类资产。工会资产是工回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答础。工会资产主要有五个方面:

(1)政府拨付给工会的房产、地产和其他固定资产。

(2)政府对工会的各种专项拨款形成的工会资产。

(3)社会各界的捐赠形成的工会资产。

(4)工会会员会费和工会经费形成的工会资产。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应属于工会的资产。

Ⅶ 工会资产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属于来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自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Ⅷ 基层工会一般要具备什么基本制度谢谢!

**1、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这一点说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混同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可以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至于基层工会,即用人单位内部的工会财产,是否也具有独立性。根据《工会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因此,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的独立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其道理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的道理完全相同。那么,不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没有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是不是就没有独立性了呢?不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的财产仍然具有独立性。《工会法》第37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39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这两条法律规定不仅是对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而言,应当适用于全部工会。因此,即使是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其财产也是独立的,不是该工会所在单位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基层工会所在的单位及职工,都不得侵犯工会的财产。如果工会的财产受到侵犯,工会有权向国家请求予以保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工会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作出过明确定。在1997年5月16日《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第3条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据工会法,工会经费的来源有: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建立于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人民政府的补助等。工会的费一经拨交,所有权随之转移。在银行独立开列的工会经费集中户,与企业经营资金无关,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集中与分配,企业不能在此账户开支费用或挪用、转移资金。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总而言之,工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工会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严格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收支项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截留,挪用工会经费,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会经费重大开支做到集体商定,主席一支笔审批,做到票证齐全,手续完备。
四、加强财产管理,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
五、做好年度工会财务收支预决算,接受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及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广泛监督;向本级工会委员会或代表大会定期报告财务工作。
六、及时向市总工会报送财务报表,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资料。
七、遵守财务纪律,管理好财务档案。

Ⅸ 工会的资产要入公司资产负债表吗

1工会资产所谓工会资产即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由工会享版有所有权(拥有占权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动产与不动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会成为社团法人的重要条件。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工会资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对于工会资产性质的界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随意臆断。《民法通则》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都是界定工会资产性质的准则
2必须认识工会资产就是工会拥有所有权资产,属于社会团法人资产的属性,既不是国有资产,也不是集体所有资产或个人所有资产。
3所以工会资产不应该如公司资产负债表,而是在工会财务中的资产负债表中,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假如不对,愿告知一下。。。。。。

Ⅹ 工会固定资产包括哪些

工会经费的来源有五项:

1、会员交纳的会费收入、

2、行政拨缴工会的经费收入、

3、工会举办事业的收入

4、各级政府企事业行政的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主要是上级工会的补贴,个人、社会团体及海外侨胞、友人的捐助,工会变卖财产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10)基本工会的资产所有权扩展阅读

工会资产清查制度是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的有效手段。实务工作中,建立和 完善工会资产清查制度应注意的问题有:

一、要明确需要清查资产的内容。就实务而言,一般需要清查的资产主要有四类: 货币资金、库存物品、往来款债权和固定资产。

二、要结合不同的资产类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清查制度,包括清查的时间、参与的人员、清查单据的设计以及清查的方式等。需要强调的是,对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突击清查应该是比较有效的清查方式。

三、 对于库存物品和固定资产,则可以明确清查时间,一年至少应有一次。根据全国总工会于2002年印发的《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 账卡、账账保持一致。

每年年终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 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四、 要明确清查结果的处理办法,尤其是盘亏的资产,要明确资产保管者的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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