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发现权
Ⅰ 申请了一个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发现有一相似的发明专利,我的专利是否侵权了
这要看你的产品是否落入了这个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按照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应当授予在回先申请的答申请人,即便你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了,也可以被无效掉。
对于你的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暂时还不成立,因为在先申请的发明专利还未被授予专利权,也就是它的法律状态待定,可能授权也可能被驳回。
现在该专利还没有授权,你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公众意见,阻止该专利授权,只要该专利不被授权,你就可以放心的做这个产品了(当然,任何人都可以做这个产品),如果专利被授权,就会面临侵权的风险,到时候就麻烦了。
Ⅱ 以下不属于知识产权的是:A 名称权B 著作权C 发明权D 发现权
选A。名称权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人身权的一种。公民的姓名权法人称为名称权。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大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发现权扩展阅读
知识产权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
知识产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Ⅲ 有关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各是什么
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来界定知识产权的。
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该《公约》第16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说,加入该公约,必须对该公约所有条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也已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一个奇特现象是,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上述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国内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国家却很少。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隶属知识产权的“发现权”,只有我国和几个少之又少的国家立法承认其是“知识产权”,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三节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民法通则》确认“发现权”属知识产权,但却没有赋予发现人以独占专用权,而仅赋予获取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现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另外,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加入了该公约,并承认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范围在学术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相比,一方面,TRIPS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没有科学发现权。这主要是因为这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再一方面,强调突出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信息主要指“商业秘密”,特别是其中的Know-How。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我国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致的。但商业秘密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此前曾有争议,TRIPS协议给予了肯定回答。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国认可这个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一致公认的范围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TRIPS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对这种观点尚未达成共识,但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1]除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外,一些论著也就知识产权列举了范围。如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教科书将 “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2]。
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
目前,对知识产权采“概括主义”定义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3]这里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较为笼统地界定为“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英文单词(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最为接近。类似的定义还有,知识产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4]
二是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这个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化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两类;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各项权利,并不都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可见知识产权并非都是就“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权利。吴汉东教授将知识产权的定义进一步阐释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认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不等于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来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6]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7]这一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支配权”的属性,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
上述三种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各有其特点,核心区别在于对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范围理解上的差异。第一种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成果”,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相一致;将知识产权的各种保护对象统一归入智力成果的范畴之中,避免了采取列举式表述可能出现挂一漏万的可能。第二种定义明确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列举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或“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使人们通过该定义就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一个明晰、确定的认识。第三种定义则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对象称做“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表述方式与第一种定义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而非智力成果。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定义不管如何表述,至少应当阐明如下几点涵义: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主体是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利”,知识产权的主体也宜表述为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上述第三种定义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客体享有的权利,这种关于知识产权主体的表述比其他说法显得更为妥当。其次,从概念的明确性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定义中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加以界定和区分。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简单表述为“智力成果”或者“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略显笼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表明知识产权主要来源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知识产权对象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已经在国际范围内成为共识。所以,吴汉东教授在其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更趋适宜。再次,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方面在于明确知识产权类型法定,另一方面旨在凸显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专利权等必须依法申请审批,这往往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意在明确知识产权和物权、人身权等权利属性的一致性,与债权的不同性。总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支配权。
Ⅳ 什么是科学发现权
我不太懂
网上查的
科学发现权-----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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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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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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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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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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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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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专利法》包括“发明与发现”,其所称的“发现”实为“发明”的同义语。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Ⅳ 请问:知识产权是否包括发现权依据
这个问题当前争议较大,主要是因为各个国家级织的不同文件规定所致。 前苏联对“发现权”有最早的法律规定。 到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外观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等。其中将科学发现权明确规定为知识产权。 1994年签署的TRIPS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关于知识产权界定范围的依据,划分的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TRIPS协议代表了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代化水平,与WIPO公约相比,TRIPS明显地已经不包括发现权及过于宽泛的“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缩小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更趋于科学化。 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项下,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6种知识产权,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为我国民法的发现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尽管如此,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相同。《美国专利法》包括“发明与发现”,其所称的“发现”实为“发明”的同义语。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Ⅵ 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专利权人应收集哪些证据
专利侵权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Ⅶ 科学发现能否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为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回学发现;
(二)智力答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因此,科学发现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Ⅷ 知识产权包括发现权吗
包括来。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源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载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益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制止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8)知识产权发现权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Ⅸ 知识产权 中的“ 发现权” 是指什么举例子说明下
这里的发现权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科学发现权”的含义相同。不过,理论界也有认专为我国民法的发现属权所指的发现是广义的,包括自然、科学、生活等领域。
现在国际上一致认为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人的智力活动的结晶。
我国新修订的《专利法》将科学发现排除在专利权范围之外。有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的规定,表明发现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目前理论界已有专家提出需要重新审视《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种类,应当按照TRIPS确定知识产权范围,不应包含发现权。
举个例子。开辟一条新航线,就不属于发明,属于发现。因为这只是根据航线所具有的要求,在空间寻找出的一条符合标准的飞行通道。但是,第一个引人航线这套理论的人,属于发明,因为以前的人根本不知道还需要航线,以为跟鸟一样随便飞呢,事实上用了航线这个管理方法,给飞行器的效率、准确度大大提高了很多,因此,可认定为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