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关税
⑴ 检验检疫、海关、边检的区别
检验检疫、海关、边检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实质不同:
1、检验检疫的实质: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
2、海关的实质:依据本国(或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使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3、边检的实质:边防检查是指对出入国境人员的护照、证件、签证、出入境登记卡、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和财物,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运载的货物等的检查和监护, 以及对出入国境上下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的管理和违反规章行为的处理等。
二、三者的性质不同:
1、检验检疫的性质:在我国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
2、海关的性质:海关最早是指商人贩运商品途中缴纳的一种地方税捐,带有“买路钱”或港口、市场“通过费”、“使用费”的性质。
3、边检的性质:边防检查是为了保卫国家的主权和安全, 而对出入国境的人员等进行的检查。
三、三者的规定不同:
1、检验检疫的规定: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在规定地点和期限向检验检验机构报验。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包括品质检验、安全卫生、数量鉴定、重量鉴定等。
2、海关的规定:根据《海关法》规定,编制海关统计是中国海关总署的一项重要业务。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负责对进出中国关境的货物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科学、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
中国海关总署按月向社会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基本统计数据,定期向联合国统计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他有关国际机构报送中国对外贸易的月度和年度统计数据,数据发布的及时性居世界领先地位。中国海关总署定期编辑出版《中国海关统计》月刊和年鉴,积极为社会各界提供统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
3、边检的规定:因私出国人员到达出境口岸时,首先要填写一张《出境登记卡》并将自己的护照、身份证、签证等一并交给边防检查人员,由边防检查人员进行逐项检查。
边防检查人员对持照人的证件进行核查(包括护照是否真实有效,签证是否真实有效,护照和身份证内容是否一致等)后在护照上加盖验讫章(该章内包括出境口岸的名称、编号、“出境边防检查”字样和年月日等),并将出境登记卡留存于边防检查站;上述手续完毕后,将护照当面交给持照人。
⑵ 什么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二者的区别是什么
1、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享有和内国人同样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指一国版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权遇不低于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
3、适用范围不一样: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 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
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 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
4、作用不一样: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 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民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最惠国待遇
⑶ 世界经济发展三大支柱是什么
世界经济发展三大支柱分别是世贸组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
1、世贸组织
世贸组织,前身是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
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其宗旨是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的前提下,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全球资源的最佳配置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汇率监督、资金融通、提供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
3、世界银行
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之一。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世界银行集团"则包括IBRD、IDA及三个其它机构。这五个机构分别侧重于不同的发展领域,但都运用其各自的比较优势,协力实现其共同的最终目标,即减轻贫困。其职能是通过向生产性项目提供贷款和对改革计划提供指导,帮助欠发达成员国实现经济发展。
(3)知识产权关税扩展阅读:
世贸组织的宗旨如下: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
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
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
7、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世界贸易组织
⑷ 知识产权公司有关税么
选择知识产权代理平台可参考:
是否是国家商标总局版备案代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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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公司法人是否已过而立之年,同时看该法人是否有很强的人脉,看该法人的人品是否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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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中国与世贸
中国经济和世界接轨,世界经济变化会影响中国。就如同现在美元变化和国际原油提价都会使中国的通货膨胀加剧!
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
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
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
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
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广大成员参与并受益于国际贸易提供了多边制度保障,在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等方面,发挥了砥柱中流的重要作用,显示了多边贸易体制强大的生命力和制度优势。
WTO成立于199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者。多边贸易体制历经6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受住了种种考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建立起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遏制了单边主义的倾向;二是WTO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半个多世纪来,全球贸易总量增长了30倍,全球关税平均水平从最初的40%下降到目前的4%。三是在金融危机中,WTO充分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及时启动“贸易措施监督机制”,定期发布报告,跟踪各国经济刺激措施,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四是不断加强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广度和力度,越来越多的涉及贸易的活动得到规范。迄今WTO已发动了九轮多边贸易谈判,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首次以发展为主题,将进一步扩大贸易自由化。五是不断提高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性,成员从最初的23个发展到今天的153个,增加了七倍。六是有效化解贸易争端,为贸易自由化保驾护航。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WTO有望不断完善规则,强化自身职能,增强对其他国际协调机制的影响力,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承担更高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认真履行加入WTO各项承诺
历经15年艰苦谈判,中国终于于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加入WTO九年来,中国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主动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积极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与世界各国发展经贸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指标年年都有新突破。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8.7%,为地区和世界经济复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加入WTO九年来,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理念在中国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立法的原则依据,全球视野、创新眼光、竞争意识、发展意识、法治观念、知识产权观念正在深入人心,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制度,企业素质与国民素质得到了更深层次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提升。
加入WTO九年来,中国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在货物贸易领域,按照承诺逐步削减关税水平,关税平均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2009年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为8.9%。中国还按所承诺的时间表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世贸组织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一方面采取了以扩大内需为重点的举措,积极应对危机;另一方面,继续保持市场开放,以实际行动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没有采取任何保护主义措施。2009年,中国进口增长2.8%,是主要经济体中唯一进口呈现正增长的国家,支撑了不少受危机困扰的国家的出口,创造了就业,为全球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中国积极推动多哈谈判,全面参与WTO各项活动
多哈回合谈判是WTO发起的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是迄今涉及范围最广、参加成员最多的一轮谈判,其成功将有助于创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可持续增长。
中国始终积极推动多哈谈判,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一道,密切合作,推动谈判取得公平、平衡的结果,实现发展目标。中国积极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和高官级的谈判和磋商,举办了2005年大连WTO小型部长会,在同年12月香港举行的WTO第六届部长会上发挥了桥梁作用。在2008年7月小型部长会上,中国受邀参与“七方”(G7)部长小范围磋商,首次进入多边贸易谈判核心决策圈。中国从大局出发,努力弥合各方分歧,始终不放弃推动谈判达成共识的努力。虽然谈判最终破裂,但中国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2009年,为打破僵局,推动谈判。中国及时提出“尊重授权,锁定成果,多边谈判为基础”的三项谈判原则,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和支持,并体现在二十国集团峰会宣言中。2009年底的WTO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呼吁改善和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成员共同向世界发出“开放、前行、改革”的积极信号。
中国全面参与各个领域的谈判,提交了100多份提案,在技术层面为推动谈判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并做出了实质性的关税削减承诺,按照目前谈判达成的结果,中国的农业和工业品的关税将削减30%左右;中国的服务业部门也做出了一些新的开放承诺。
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加入WTO九年来,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60余个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通过审议,展示了中国坚定实行开放的经贸政策,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负责大国形象。
在发展方面,中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多次向促贸援助框架下的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进行捐助,帮助其他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全面获益,并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中国一贯遵守WTO规则和加入WTO承诺,并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按照事项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起诉案件有7起,被诉案件有8起。中方愿意与其他WTO成员一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国还积极支持WTO机制建设,先后向WTO推荐了上诉机构成员人选以及相关委员会主席人选,支持WTO能力建设活动,多次为促贸援助捐款,支持最不发达国家提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还为越南、老挝、白俄罗斯等正在加入WTO的国家提供了官员培训等。
加入WTO九年的历程再次证明加入世贸组织决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高瞻远瞩的历史性决策。中国有效利用世贸组织这个多边舞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成为发展中国家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的一个典范。中国负责守信地履行承诺,积极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做贡献,不仅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赢得了世贸组织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中国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始终是自由贸易原则的重视维护者,始终是多哈回合谈判的积极推动者。中国将继续坚持“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成员一道,共同努力,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断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加民主、更加高效和更加公正、平衡的方向发展。
中国加入WTO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具体包括: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
2、非关税措施: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8日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该管理办法现已公布,并已于2月5日正式实施。2月8日,国家计委公布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两个文件于2月10日实施。
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有关2002年化肥分配申请的公告》已经公布。
另外,按照加入承诺,中国已修改和废止一批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于去年底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已相继出台。
二、服务贸易领域:
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三、知识产权领域:
我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完成了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些法规修改完成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可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四、投资领域:
中国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票、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根据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汽车产业政策已经公布。
五、透明度领域:
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通报咨询局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截至目前,该局共收到来自各国驻华使馆、中外企业和个人的书面咨询300余件。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对绝大部分的咨询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
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⑹ 箱包出口关税问题
知识产权协议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之国民”。
世界贸易组织把最惠国待遇视为成员间经贸关系的重要基石,而在以往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协议管辖的范围内,在四大国际公约已有的国民待遇基础上,将重要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移植于知识产权之中。这确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大变化,它对世贸组织成员间实行非歧视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由于知识产权协议是众多国家和地区参加的国际协议,因此,享受最惠待遇的主体也有100多个,其受惠范围之大也是空前的。尽管它是无条件的、多边的、永久的,但却只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
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按协议的过渡条款,无论延期多久去适用协议,协议中关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规定,都必须立即适用。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各国都不能歧视它们的贸易伙伴。给予某国特别优惠(例如一种产品较低的关税率),也得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其它所有成员相同的优惠。
这个原则就是著名的最惠国待遇。它是那样重要,因此作为关贸总协定(GATS)(第二条)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亦可译为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条)的重点条款,虽然这个原则在每项协议中的重要性有微小差别。总之,这三个协定适用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三个重要领域的贸易。
有些例外是允许的。例如,一个地区之内的国家可以签订建立自由贸易区协定,不适用来自该集团以外的货物。或者,某个国家可以对来自某些被认为进行不公平贸易国家的产品提高壁垒。在服务业方面,允许各个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实行歧视性做法。不过,这些协定仅规定在严格情况下才允许有这些例外。总之,最惠国待遇是:某个国家每次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它这样做必须是针对来自其所有贸易伙伴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而不论它们是穷或富,是弱或强。
⑺ 知识产权构建的非关税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您好复!主要表现形式有:
(制1)以知识产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达到阻止竞争者产品或服务进口的目的;
(2)以安全、卫生、环保的名义,推行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技术标准作为进口产品必须到达的标准,从而胁迫产品输出企业必须采用相关的知识产权,迫使企业增加成本,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尽的义务
应尽的义务如下:
(一)削减关税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八条附加第一款规定:各成员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谈判,以大幅度降低关税和进出口其他费用的一般水平,特别是降低那些使少量进口都受阻碍的高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已从四十五年前的百分之四十下降到百分之三点八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百分之十一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要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地约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有可能会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二)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方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方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从而为实现自由贸易创造条件。自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由于进口关税一再降低,各缔约方转向求助各种非关税壁垒来达到保护贸易的目的,据估计,当今世界各国的非关税措施已从六十年代的八百种增加到目前的二千多种,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也主要从关税措施转移到非关税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各种非关税壁垒规定了“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的原则,在谈判结果中要求各参加方拿出基本取消的时间表。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当然除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如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这些非关税措施和关税一起被纳入市场准入的谈判,在市场准入的谈判中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按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同等给予一切成员方。
(三)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六条第二节第二、三款规定:一成员方对某一出口产品给予补贴,可能对其他的进口和出口成员方造成有害的影响,对他们的正常贸易造成不适当的干扰,并阻碍本协定目标的实现。因此,各成员方应力求避免对产品的输出实施补贴。中国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开始,在调整汇率的基础上,对所有产品,包括工业制成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实行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机制,已达到了世贸组织的有关要求。取消补贴后,亏损商品主要通过汇率调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获得补偿。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附件九关于第十六条的规定:“退还与所缴数量相当的关税或内地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目前,中国出口商品退税中,尚存未退足退净的问题,为加强中国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应利用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充分退足退净一切税款。
(四)开放服务业市场
乌拉圭回合谈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要求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执行与货物贸易同样的无歧视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贸易壁垒,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讯、法律、会计、谘询、商业批发、零售等行业。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一百五十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一些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五)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发达国家在先进科技工艺专利、名牌商标、科技文化著作及计算机软件等方面拥有很大优势和利益,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是符合他们的愿望的。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一九九一年和一九九五年中美有关“特殊三○一条款”的谈判,就是专门讨论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等问题的,在双方均作出让步的情况下达成了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扩大保护范围以后(如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将使中国有关企业必须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地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将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如假冒外国名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理。
(六)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
世贸组织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我国引进外资工作有密切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已颁布了有关引进外资的各种条例和法律,对外资引进实行各种鼓励和优惠。这些鼓励和优惠不是特定给予某一国家或地区的,而是对一切外国投资者的无差别待遇,这是符合世贸组织非歧视待遇原则的。但中国引进外资法规还不够完善,特别是在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方面,一方面在税收等重要项目上给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使国内企业遭受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在若干国内收费上实行双重作价,造成外商很大抱怨,今后在这方面的政策应作重大调整。允许外商投资的范围还要进一步扩大,“硬件”和“软件”环境也将进一步改进。特别是随著服务业市场的对外开放和人民币汇率体制改革后,修改外资“三大基本法”的工作就提到了议事日程。
(七)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
一九九四年关贸总协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成员方有效实施的关于海关对产品的分类或估价,关于税捐和其他费用的徵收率,关于对进口货物及其支付转帐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以及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法规和一般援用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对它们熟悉。”此外,世贸组织还要求成员方经常提供国内经济贸易情况的报告,并定期接受审议。世贸组织建立了对各成员方贸易制度定期审查和通报的制度。中国以往除公开颁布一些重要法律、条例外,一般习惯于制定若干内部决定,因此被认为是缺乏透明度的国家。中国已分步公布或废除了以往众多的内部决定,以适应要求。此外,还要缴纳世贸组织活动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