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有著作权非法出版物
『壹』 非法出版物算不算版权意义上的作品
您好,非法出版物虽然非法但算版权意义上的作品。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删除版了第四条第一款权,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因而有独创性的作品创作完成即形成著作权,对作品的内容是否“非法”并未作出要求。事实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既包含了内容本身非法,也包含了虽内容合法但未经合法许可出版的情形,在著作权法层面该等作品的作者均享有著作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贰』 侵犯著作权罪是否同时犯有非法经营罪”印刷的盗版书中有侵犯著作权的还有非法出版物,请问怎样定罪
根据相关解来释,经营侵犯源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等以外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
非法出版物(比如一本未侵犯著作权但没有书号的书),情节严重依非法经营罪处罚。
侵犯著作权是特别法条,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条,一般情况下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于普通法条。
『叁』 非法文字、文章、刊物有版权吗
理论上有,实际上没有网络: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从法理上讲,不管什么类型的作品,没有弃权的作者均享有权利。问题是,理论不能够在现实中使用的话这个理论等于死亡----------- 假如非法出版物真的享有版权的话,拍摄SM 或者一些儿童色情的AV公司去欧美告非法下载的人啊~~~然后,要说明的是,在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中有这么一个规定:(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2010年,本条修改为: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这一调整实际上给了非法作品的法理支撑。感谢Argus指正。。。。不好意思装逼被发现了~\(≧▽≦)/~啦啦啦哈哈哈~2009年1月26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裁定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为严格履行入世承诺及国际条约义务,删除了原《著作权法》中“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专家组认为,政府控制权力是限制在发行、演出、展出,其他权利没有别剥夺。而中国法律下手太狠,把作品的所有权利都灭了。而实际上,伯尔尼公约还是将著作权的实质性权力保留给这些作品的。专家组用中国著作权法第10条所列举的17项权利来反证,发行、演出、展出权利只是著作权中的一小部分,而实质性权利却还有很多。中国政府因为公共利益而将全部作品的权利(私人利益)否定,已经超出了伯尔尼公约第17条授予的权力。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微吐槽:这条款简直就是筐,啥都能往里装=。= 举个例子,如果作者按朝鲜人吃狗肉写篇文章,对于满族回族简直就是大逆不道,这算不算影响民族团结?哈哈哈~~ )相关法律法规还有:《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1998-12-11 实施时间:1998-12-11 (199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3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30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八日颁发实施因此,实际上在我国非法出版物或称为非法文字啥的都是 有版权 的,但是实际上没有出版的权利,或者说不能出版,也不受保护。。。当然,在国外某些所谓非法的出版物还是有可能获得出版的。比如米国一些立法宽松的州,日本等等,这些国家会成为禁书的一般是宣扬恐怖主义这类的刊物。国内的话-------------澳门香港啥的大家随意买啊,只要你过海关的时候别被发现啥啥啥的我怎么会教你犯罪呢?这是违法行为你们都不要干
求采纳
『肆』 对于非法经营,要判刑,怎样才能监外执行,不如狱
根据《中华人民复共和国刑制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然后就看是什么不正当的生意了,注意大前提: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
『伍』 快递公司可以寄金银首饰吗
快递公司可以寄金银首饰,禁止寄递物品目录中并没有禁止金银首饰的寄递。
快递公司禁止寄递物品包括:
一、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
1、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如手枪、步枪、冲锋枪、防暴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钢珠枪、催泪枪等。
2、弹药(含仿制品):如子弹、炸弹、手榴弹、火箭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雾)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地雷、手雷、炮弹、火药等。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2、其他:如弩、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等。
三、爆炸物品
1、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爆破剂等。
2、烟花爆竹:如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彩药弹等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发令纸、引火线等。
3、其他:如推进剂、发射药、硝化棉、电点火头等。
四、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
1、易燃气体:如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打火机等。
2、有毒气体:如一氧化碳、一氧化氮、氯气等。
3、易爆或者窒息、助燃气体:如压缩氧气、氮气、氦气、氖气、气雾剂等。
五、易燃液体
如汽油、柴油、煤油、桐油、丙酮、乙醚、油漆、生漆、苯、酒精、松香油等。
六、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易燃物质
1、易燃固体:如红磷、硫磺、铝粉、闪光粉、固体酒精、火柴、活性炭等。
2、自燃物质:如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钛粉等。
3、遇水易燃物质:如金属钠、钾、锂、锌粉、镁粉、碳化钙(电石)、氰化钠、氰化钾等。
七、氧化剂和过氧化物
如高锰酸盐、高氯酸盐、氧化氢、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氯酸盐、溴酸盐、硝酸盐、双氧水等。
八、毒性物质
如砷、砒霜、汞化物、铊化物、氰化物、硒粉、苯酚、汞、剧毒农药等。
九、生化制品、传染性、感染性物质
如病菌、炭疽、寄生虫、排泄物、医疗废弃物、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等。
十、放射性物质
如铀、钴、镭、钚等。
十一、腐蚀性物质
如硫酸、硝酸、盐酸、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十二、毒品及吸毒工具、非正当用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非正当用途的易制毒化学品
1、毒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海洛因、可卡因、大麻、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甲卡西酮、苯丙胺、安钠咖等。
2、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麻黄素、伪麻黄素、羟亚胺、邻酮、苯乙酸、溴代苯丙酮、醋酸酐、甲苯、丙酮等。
3、吸毒工具:如冰壶等。
十三、非法出版物、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宣传品
如含有反动、煽动民族仇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社会稳定、宣扬邪教、宗教极端思想、淫秽等内容的图书、刊物、图片、照片、音像制品等。
十四、间谍专用器材
如暗藏式窃听器材、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和截收器材等。
十五、非法伪造物品
如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
十六、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物品
1、侵犯知识产权:如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图书、音像制品等。
2、假冒伪劣:如假冒伪劣的食品、药品、儿童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纺织品等。
十七、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如象牙、虎骨、犀牛角及其制品等。
十八、禁止进出境物品
如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
(5)我自己有著作权非法出版物扩展阅读
《快递暂行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条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
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