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著作权商标
㈠ 著作权在先,后被他人注册了商标,法院会怎么判,采取什么措施
著作权依据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权依据法律是《专商标法》。属
一、《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补充:如果还是注册,可以提异议,如果已经注册,可以提争议,即无效宣告。
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构成元素上与商标权、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客体有相似之处,导致存在权利冲突的可能性。本文通过案例浅析这些相似的权利客体之间的联系以及冲突的判断方法,希望有助于设计者增强避免侵权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中有很多设计要点在于图案、色彩等包装类产品外观,例如瓶贴、罐贴、包装袋及包装盒等。这些外观设计与其他知识产权客体,例如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等,在内容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设计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客体,因审批、授权程序的不同等原因,可能获得多项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权利,如果这些权利属于不同的主体,则会产生所谓的权利冲突问题。
为了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其他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相关法律法规作了专门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对“合法权利”进行解释: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装潢使用权等。《专利审查指南 (2010)》也对涉及权利冲突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作出详细规定:当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某一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犯其在先权利时,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应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包括证明其是在先权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在先权利有效。
从实践来看,以权利冲突为由提起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件,多数涉及注册商标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极少数人未经许可在专利申请中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品,在获得授权后,该专利权的实施会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着重分析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的冲突。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商标是区分不同个人和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颜色等要素及其组合。如其与外观设计在构成元素尤其是图案、色彩上近似,当外观设计的部分或全部具有显著的识别性,符合商标的注册要件时,可以获得核准注册;反之,当商标结合到产品的包装设计上时,又可能随之获得专利权。这导致外观专利权与商标权在保护客体上具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易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首先需要审查请求人的主体资格及在先权利的有效性。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自己是在先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且该商标权仍合法有效,处于保护期内。一般情况下,请求人可提交商标注册证明、续展证明、独占许可协议等作为证据。
其次,对于冲突的实体判断,主要借鉴商标行政程序中的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判断步骤:
第一,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与在先商标所应用的商品种类是否相同或相近;
第二,外观设计专利对应部分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
第三,是否易于造成相关公众认为该专利权的产品与商标应用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误认为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
3、典型案例
“哈博思堡”酒包装盒案
法国轩尼诗公司是全球闻名的葡萄酒生产商。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著名的“手持战斧”图形商标,注册号为第 890643 号,注册有效期为 2006 年 10 月 28 日至 2016 年 10月 27 日。
专利号为201030139650.7 的“哈博思堡”酒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酒包装盒。法国轩尼诗公司于 2012 年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设计,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上述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首先,第 890643 号注册商标的核定注册日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仍处于有效期内,二者使用商品种类相同。其次,该专利中的“手持战斧”标识和在先商标整体构图均由底部弧形线条、手臂、战斧等基本相同的部分构成,互为镜像设计,属于相似的设计。涉案专利在相同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了与在先商标极为相似的标识,易误导公众,使其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打火机包装盒案6编辑器使用方法
美国之宝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在中国也注册了其著名的“ZIPPO”系列商标,包括“ZIPPO”文字商标和“ZIPPO 及图”商标。其中“ZIPPO 及图”商标中,“ZIPPO”标识的字母“i”上的圆点变形成红色火苗图案,注册有效期为 2003 年 3 月 14 日至 2013 年 3 月 13 日。
专利号为200630159047.9 的打火机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包装盒。之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专利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产品图案,一经实施将造成与其商标专用权的冲突,请求判令专利权人不得实施该专利。
经一审、二审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之宝公司的“ZIPPO 及图”商标属于在先合法权利,涉案专利一旦实施,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之宝公司或与其存在关联,从而误导相关公众,判令专利权人不得实施涉案专利。
之宝公司还以同样的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上述专利与之宝公司的在先商标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
1、冲突的原因及表现
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如美术、摄影作品等。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设计要素以及“富有美感”的特质使其与这些作品在内容上存在重合的可能。例如,当一幅美术或摄影作品作为图案元素应用于产品外观时,可能会获得专利权的保护;或者产品独特的外形设计使其具有高度的审美价值而成为实用艺术品时,也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由于保护客体上的交叉,可能产生权利冲突问题。
2、冲突的判断方法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在先著作权是否冲突,主要借鉴司法审判中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方法,通常采用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主体的合法性。作者和其他根据法律规定能够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著作权主体,一般情况下,作者即著作权人。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但需要提供主张著作权的作品的原件、底稿、书籍、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第二,客体的合法性,即是否具有“独创性”。根据审查实践,在先作品多为美术、摄影作品等,一般符合要求。
第三,冲突的实体判断。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先看专利权人是否接触或可能接触过作品。这里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可通过提交专利权人接触过该作品的直接证据或该作品曾经公开过或发表过等间接证据来证明。再看外观设计对应部分与在先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典型案例
“凤凰涅槃”瓷瓶案
专利号为201130394300.X 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凤凰造型的瓷瓶。针对该专利,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于 2013 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与其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决定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对 FZ02108 号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作品于2010 年 8 月 11 日前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相比,在凤凰造型的表现手法、设计元素的运用等各个方面均高度一致,虽在器型上有所变化,但并未脱离在先作品的对于凤凰造型的独创性表达,所展现的设计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的实施将会损害在先著作权人的相关合法权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会说话的汤姆猫”案
Outfit7 公司是知名移动游戏开发商,其“会说话的汤姆猫”风靡全球。凭借这一出色的游戏及周边产品,Outfit7 在全球获得不菲的收入。游戏的火爆也引来众多厂商模仿,其中有不少“山寨”产品还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为201230022409.5 外观设计专利涉及一种玩具产品。针对该专利,Outfit7 公司于 2014 年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与其美术作品相似,与请求人在先取得的著作权相冲突。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决定认为 :请求人提交的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对 2014-F-00141282 号作品享有著作权;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作品至少于 2012 年 2 月 8 日即创作完成,并处于公众可知的状态,推定专利权人存在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在先作品的卡通猫面部特征、身体比例等使整体形象明显区别于其他卡通猫。涉案专利包含了在先作品的所有独特识别特征,虽然细节有所不同,但一般观察者仍能一眼认出二者为同一卡通猫形象,因此,涉案专利与在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专利为立体造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在先作品为平面美术作品,涉案专利是对在先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其实施将会损害请求人的在先著作权,与在先著作权相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著作权等的冲突,根本上源于“山寨”与“创新”的矛盾。靠耍小聪明、抄袭模仿,企业永远成不了大器,国家也不会有很强的竞争力。随着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国内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强,但距离世界先进水平仍有不小的差距。摒弃“山寨”、促进“创新”是必定要走的漫漫长路。避免侵权、及时维权 , 也是我们亟待完善的功课。
㈢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怎么解决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相关法规依据《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著作权法》: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根据尼日尔公约还将在全球178个国家受到保护。
㈣ 对方主张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著作权有效期始于2010年晚于我的商标,登记证中载明作品完成
只要他的公证有效期晚于你的商标注册期,刚凭这一点就够了。
㈤ 商标注册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拥有的著作权
在我国,商标注册是商标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依据。商标使用人一旦获准商标注册,就标志着它获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㈥ 版权(著作权)和商标哪个优先呢
性质不一样,看用途
㈦ 商标侵犯著作权在先权利,去商评委申请取消该商标权的流程
版权和商标权同源属知识产权;属于平行的权利!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侵犯他人的相关在先权利,你的版权在“相关权利”之列!
是否在先,要看你版权登记日期,或者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作品完成日期是否早于商标申请日期!如果早,则可以在商标被公告期间,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
㈧ 知识产权战如何打:商标申请在先 专利再先行
1.商标做多类别保护,以防抢注
商标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基本的一项工作,也是很重要的一项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抢注,互联网创业公司与其他行业一样,需要提前将公司名称、品牌名、LOGO、APPicon、产品等重要信息注册为商标,除此之外,域名作为互联网公司在网络上的重要标识,起着识别、引导、搜索及广告宣传的重要作用,因此也是互联网创业公司必须要注册的商标种类。
2.对于互联网创业公司来说,创业早期资金短缺,无法将商标一一进行全类别注册,因此一些互联网创业公司往往只注册涉及核心业务的商标类别,但这是远远不够的。
专利并不认为是其主要竞争力,但考虑到公司的长远发展,以及越来越严峻的专利战形势,互联网创业公司建立一定的专利防护壁垒还是很有必要的。
在技术研发立项之后,互联网创业公司应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在未递交专利申请之前,切不可早早公开产品信息或相关资料,以免被有心之人抢先登记。
3.著作权登记,以防被侵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自己依法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就已经自动产生,不必须依靠登记来取得。但作品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在于被侵权时能举证证明公司对该件作品享有著作权,从而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涉及到软件开发、文学创作、艺术等相关业务,或拥有移动APP的互联网创业公司来说,提前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很有必要的。
实际上,知识产权保护除了常见的商标、专利、版权之外,还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互联网创业公司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之余,还可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公司实施知识产权立体交叉防护,建立360度无死角知识产权保护网,关注市场,及时维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