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
Ⅰ 不动产抵押后权属是否随之改变
不动产抵押后,其来所有权并不随之改变源。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包括不动产,用于被抵押后,并不作为物权的转移
,只作为债权的担保。
只有在被担保人不能履行债务是
,债权人才“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此种情况下
不动产的产权才会转移。
Ⅱ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
所有权和低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同一不动产之上(对)。
解析:
1、所专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属在于同一物之上。
2、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等权利。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由此可以知道,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供参考。
Ⅲ 不动产可以转让或抵押吗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此条,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转让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来说,必须先将抵押权撤销以后方能办理过户。
Ⅳ 抵押期间房产抵押 所有权 转移可以么
不可以转移。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
(4)已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扩展阅读
范围
1、房产。房产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房屋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房地是不可分离的,房产必然包括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是最普遍的一种房地产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产抵押均以房产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性质的权利,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分为以下四类: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如下:
(1)依出让方式和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城镇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后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水、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3)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Ⅳ 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如何转让能办理过户吗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回,应当将答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根据此条,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转让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来说,必须先将抵押权撤销以后方能办理过户。
Ⅵ 不动产的抵押权与转让
甲可能会和丁签定房屋买卖合同,但在乙的抵押权撤销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交易中心在抵押权撤销前违规过户了,你可以起诉交易中心。
Ⅶ 不动产抵押 产权归属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物的权利归属和利用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土地和房屋作为最重要的不动产,其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关系究竟如何?昨天,有关上海房地产登记的修改细则正式公布。
预告登记防止“一女二嫁”
买了期房,到了交房日却得知房地产公司已将房屋抵押;买二手房时遭遇卖家毁约,将房子卖给第三方……不少购房者碰到此种“一女二嫁”、“一房两卖”的事件,只能自认倒霉。其实,当事人可以利用“预告登记”这一手段,避免卖家“一房两卖”。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此次,经上海市人大同意,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好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修改了对预告登记失效日期的有关规定,使之与《物权法》保持一致。如果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不配合购房者办理“预告登记”,购房者可根据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单方申请“预告登记”,以防止房地产公司“一房两卖”。经“预告登记”后,未经购房者同意,房地产公司不能将这套期房再预售给他人或抵押。
“登记日”界定有变化
购房者买了一套房子,哪一天才真正算拥有了这套房子的产权?要以房地产登记机构认同的登记日为准,登记日实质上就是房地产权利变动发生效力的日期。
以往,上海规定登记申请的受理日为登记日。而《物权法》第14条对物权效力发生的时点做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并不代表产权转移已经生效。登记机构完成审核程序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记载日,才算登记日,产权转移才能正式生效。
有关人士提醒,由于审核的规定时限是20天,在此期间,产权可能会因为司法机关的查封,权利人提出更正、异议等原因,中止转移登记的办理。因此这一点会给房地产交易带来潜在的风险,希望购房者注意。
轻“登记簿”观念要改变
一切购房手续完毕后,购房者会获得一本房地产权证。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内容,应与房地产登记机构中的“不动产登记簿”相一致,可是如果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内容和房产证上的有出入,怎么办?
《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根据,因此要求登记机构必须如实将登记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使得登记簿更具有公信力和公示力。
市房地资源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改变以往的重房地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签订交易合同前,可以先向登记机构查阅该房地产的产权状况、是否设定抵押的情况,《物权法》第18条也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这也充分体现了登记簿的公示力对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有着重要意义。
Ⅷ 关于抵押中的不动产转让问题
你们私下抵押 借款 政府不承认的 A完全可能把房转卖出去!
在你没直接证据A C串通回,至于你说答的交易问题只疑点而已!法律没规定中介人不可以买房 买房必须上门查看! 更不需要银行转账或者取款的单据! 一切以证为准!只要双方愿意 A完全可以不要钱 走买卖次序把房过户给C!
你起诉C明显证据不足!法律只认为C也是受害人 并且还得承认房归C所有!
你应该起诉A 涉嫌 诈骗!!另外一般买卖 都应该有评估公司上门看房评估 纳税的!你显然没有 这里房管局也可能涉嫌失职!
Ⅸ 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如何转让能办理过户吗
已设立抵押权的财产转让的,须征得抵押权人同意或提前清偿抵押权人。对不动产来说,必须先将抵押权撤销以后方能办理过户。
如果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将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抵押人将承担法律责任。现实中,如果登记机构尽到审查责任,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已抵押的不动产不能随便地办理转让登记。当然,如果登记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9)已抵押的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扩展阅读: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转移要经历两个重要过程:一是签订买卖合同,二是办理转让登记。
目前,很多地方推广了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应用于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介公司。为防止这些市场主体滥用权力将有权利限制的不动产任意转让签约,一般网签系统中都将抵押或查封的不动产设定为不可签约的对象。
因此,即使经抵押权人同意,如果抵押没有注销也无法网签,造成了买卖的障碍。而抵押权人虽然同意转让不动产,但在未获债务清偿时不可能申请注销抵押权。这就形成了一个不易解开的结。
Ⅹ 不动产抵押权人有权利把抵押人房产转让吗
当然不可以,房产转让只能由房产权利人发起,或者由法院执行。另外,有抵押的专房属产,不能进行二手房交易。
我猜你问的是不动产抵押权人是否可以转让抵押权,这个是可以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第14.3.1条规定,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