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定点房屋所有权转让条件
1. 规划定点是什么意思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要点的区别求专业人员解答,谢谢
规划图上面定的性质之类的,字面上理解就是,规划局已经指定的地块,明确了用内途,就是规划定点。
规划定点区别于已出让地块,也区别于已批建项目。规容划定点的地块还没有出让,还没有批建项目,但是地块已经规划了用途,属于被规划定了点的。基本上今后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确定是出让给谁,具体做那个项目。
2. 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文(图)是确定土地用地范围还是用地性质
土地性质,一般指土地用途
应该由城市规划确定。
土地规划上,一般确定土地是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只有建设用地才可以建设。
3. 谁能帮我下载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实行)的通知(粤环〔2008〕
粤环〔2008〕8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
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环保局:
为推进重污染行业集中入园、污染统一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现将《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重污染行业 统一规划统一定点△ 意见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8月26日印发
广东省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以下简称“重污染行业”)入园管理、集中治污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省重污染行业产业规划和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通过优化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资源,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加快优胜劣汰,引导我省重污染行业科学布局,合理规划,逐步提高重污染行业总体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加强重污染行业环境监控和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污染行业基地的建设要发挥主导作用。其中,省将重点放在制订重污染行业发展规划及组织行业协会制订准入标准上;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组织做好基地总体规划,并制定政策和措施引导重污染企业进基地,安排资金扶持,加快基地建设步伐。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基地前期的服务、指导工作,加强后期的环保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市根据现有重污染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保、国土等规划,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集中治理、统一监管”的要求,对重污染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对相关文件出台前已存在的重污染工业区或企业集中建设区的整合、提升,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基地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环保规划、流域水质保护规划要求,不得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内规划和建设。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通过基地建设引导、鼓励重污染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快优胜劣汰;引导行业优化升级,走良性发展道路,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对新、扩建重污染行业企业按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大小及规模提出不同要求;对现有重污染行业企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保留、搬迁入基地或淘汰的要求。具体规定见本意见第四条。对不同的重污染行业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其中,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仅限漂染工艺)、制革(仅限鞣制工艺)行业基地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省环保部门审批,其余不涉及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的行业基地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入基地单个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属省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所属市环保部门审批。
三、实施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各地实际情况会同县、区政府编制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有对本地区现有重污染企业整改和进入基地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的内容,报当地政府审定,电镀、制浆造纸、纺织印染、制革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应同时抄送省环保部门备案。
(二)报批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完成后,附上当地重污染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方案,上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应进行多址比选,确定选址推荐方案。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复同意后,基地方可动工建设。
(四)强化“三同时”验收。基地的环保“三同时”现场管理按照辖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基地及其入内项目竣工后,由审批的环保部门负责验收。其中基地环评审批后超过五年尚未验收的,需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进行后评价,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否则,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入基地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分类指导要求
(一)电镀行业。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电镀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基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环〔2007〕8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二)制浆造纸行业。化学制浆造纸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按照省造纸行业“十一五”规划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电镀行业和化学纸浆行业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4〕149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按以下要求实施:
1、新、扩建非化学制浆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造纸定点基地内建设。
2、下列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1)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非化学制浆项目。
(2)珠三角地区规模达4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其它地区规模达20万吨/年以上的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
(三)漂染行业。
1、新、扩建生产过程含洗毛、染整或脱胶工段的纺织印染项目或有精炼废水等产生的丝绸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漂染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四)鞣革行业。
1、新、扩建以原皮和蓝湿皮等为原料、需要鞣制工序的制革项目原则上须进入定点基地。
2、选址位于规划(区域)环评经有审查(审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区域和国家、省级开发区,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的鞣革项目可不受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限制,无需进入定点基地。
(五)厂址位于基地外的现有漂染、鞣革、非化学制浆造纸项目,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核后方可保留,但不得扩建(增产不增污项目除外):
1、选址位于非环境敏感区、有环境容量。
2、符合国家和省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污染物能够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地方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4、达到国内先进清洁生产水平,并经省认定的清洁生产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应由地级以上市政府限期搬迁进入定点基地,属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的应加快淘汰。
(六)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行业。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市实际情况,按照“入园管理、集中治污”的原则组织实施,本意见不作统一规定。
五、基地及入基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初审重点
(一)总量指标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未获排放指标的基地和入基地项目一律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审或预审应在准确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尤其是当地上季度余量的基础上,明确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总量来源,并分配具体的排放指标。若总量余量不足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总量指标的来源;如需关停辖区内建设项目以调剂总量指标的,应提交关停企业名录清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基地和入基地项目选址的合法合理性。在确认基地和入基地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与当地现行各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的前提下,方可同意上报审批。另外,还应针对基地规划和入基地项目总体布局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到合理规划、科学布局。
(三)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公众参与的适应性。初审意见应说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是否已按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和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尤其是要确认公众参与活动的深度、广度、代表性以及采取的形式是否与基地和入基地项目的环境敏感性相适应等。
(四)应审查入基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达到何种先进程度。凡是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清洁生产要求、采用落后淘汰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的,不得同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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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原《城市规划法》中的规划定点并未再提。
规划定点,就是确定用地红线。划拨类土地在办理选址时就确定了。出让类的在出具规划条件时确定,没有问题啊!
5. 什么是规划定点
规划抄图上面定的性质之类的袭,字面上理解就是,规划局已经指定的地块,明确了用途,就是规划定点。
规划定点区别于已出让地块,也区别于已批建项目。规划定点的地块还没有出让,还没有批建项目,但是地块已经规划了用途,属于被规划定了点的。基本上今后的用途就固定的,不确定是出让给谁,具体做那个项目。
6. 规划定点是否指建筑红线,规划定点建设单位应该现场应该准备什么东西
在看懂建筑图后,作为一个结构师,这个时候心里应该对整个结构的选型及基本(5)、结构面积指墙体、柱所占的面积。 【红线】指规划部门批给建设单位
7. 规划定点文
单位都有《规划定点文批复》吗??规划定点文
要是一个单位租别人的房屋用呢规划定点文
8. 测绘院对几号楼规划定点什么意思
一、开发项目立项核准备案
1、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2、立项申请报告3、营业专执照资质证明
二、建设项属目用地定点审批
1、土地合同2、入区或立项批文3、地形图4、填写核定申请表。。画红线图,盖定点审核章,发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规定表》即控规
三、核发证件
1、取得征地成果表2、规划发放定验线单,测绘院现场定验线,取得单据,,发证
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定点要求及理由怎么写
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概念
建设用规划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定点位置、面积、范围、审核建设工程总平面,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进行各项行政管理并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总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分为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和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两种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划管理内容、方式和程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用地申请进行规划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是指当前建设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用地不是一个概念。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规划许可。”该建设用地系指现有的建设用地和规划的建设用地。当前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在该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进行选择定点。
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任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主要任务是:
1.有效控制各项建设合理使用规划区内的土地,保障规划实施
2.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促进城乡统筹和协调发展
3.综合协调各方面关系,提高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4.依法调整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深化城乡规划
三、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行政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为:
1.提供规划条件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依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该用地所处环境的客观条件要求及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法定程序,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后,也可提出规划条件。
2.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当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当出让地块的建设项目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及其建设用地申请表等,决定是否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3.审核建设用地项目
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在一定的时间内经过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对建设用地项目的申请及有关事项、条件、内容等进行规划审核,提出规划审核结论。
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事项、条件、内容和建设工程总平面进行规划审核后,确认建设用地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有关控制指标及要求,对于具备相关文件并且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四、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程序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分别依法进行。
1.申请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后,建设单位可向有关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同时报送建设工程总平面设计方案。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块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供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可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2.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建设用地申请,主要是先后进行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一是程序性审核,即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各种有关文件、资料、图纸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有条件和要求。二是实质性审核,即审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是否落实(核验),然后审核报送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界限和面积等,对建设用地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3.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核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对于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要说明理由,给予书面答复。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些特例
1.企业因生产需要进行扩建、翻建。
如没有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上限,或者没有超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则无需再次申请用地规划许可。《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企业更名、分解合并、分割、转让后进行新建、扩建、翻建。
材料必须包括:新企业为主体的发改委相关文件;工商局名称变更通知书;地税局证明无股权变更的文件(有股权变更的,出示缴税证明);该地块第一次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附规划条件)复印件;老企业的土地使用使用证;老企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原件,如果企业已经遗失,那么需要提供声明遗失的登报启事,原件1份;新修测的现状地形图附带用地范围;(企业分解合并的,参考以上材料。);分割转让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提供分割或转让协议。
3.集体土地上的项目。
由于土地指标问题,很多乡镇开始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使用权。虽然规划部门对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也是出具规划条件,但是并不等于说在项目规划审批中,全部按照国有土地来。《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说明,申请用地规划许可的对象必须是国有土地,因此,对于集体土地流转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六、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几点说明。
1.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用地以及建设工程提出的引导和控制依据规划进行建设的规定性和指导性意见。它是直接导控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设计的法定规划依据,是规划编制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定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准则。它强化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引导和控制,有利于促进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基本要求,从而为实现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规划条件一般包括规定性(限制性)条件,如地块位置、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等;指导性条件,如人口容量、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
规划条件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以便为及时提供规划条件打好基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这就强调了规划条件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面积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乡规划法》赋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的权限。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什么叫申请用地?什么叫批准用地?划拨土地还好理解,但是对于出让地块如何理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证这三者之间有着什么联系?
看下土地出让招拍挂流程,我们发现,很多地方都是毛地出让(虽然很多通知上要求熟地出让),也就说在出具规划条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后,土地还不一定能够交付使用。但是对于规划上来讲,建设单位凭立项批文、出让合同就可以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了。而以此同时,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出让合同,可以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明确土地交付的条件、时间。待土地平整好,做到“五通一平”(看地方标准了)后,建设单位付清土地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证,土地主管部门交付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