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所有权人确认
首先,得正确理解什么是“公有住房使用权”。所谓“公有住房使用权”是指通过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是国有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租赁并使用的权利。之所以有这样的福利分房,其实是国家或是单位对承租人住房消费的一种补贴,也体现了承租人劳动的价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针对的对象一般是具有针对性的,大部分为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职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权享有这样的住房补贴。
其次,在过去的法律实务中,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被认定为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即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单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处分、收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转租或是转让使用权的行为都将直接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应被禁止。为此,1994年建设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其中26条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转借、调换、买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行为进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计也是依据这条法律认为你们之间签订的公有住房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这份1994年出台的建设部的规定已于2001
年被废止了。2002
年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这份通知中明确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权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并对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对象、范围、程序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所以,您完全不用担心,你与你同事于2001年签订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并且在他的主动配合下,您与单位又签订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个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无权利再继续承租该公房。如果他执意要起诉您的话,您也无须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来的转让协议和新的承租合同这两份关键证据即可。
最后,对于“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还有一些的问题值得注意:第一,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达的《通知》要求,进行公房使用权交易的一方必须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并经过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在进行公房所有权交易前必须先确认所有权属,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后再进行。第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特殊性,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权”。因此,为避免转让协议的无效及今后的纠纷,购买人应确定自己是否具有购买的资格。例如,单位承租公房使用权的转让一般要求购买人也为本单位职工。第三,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或是交换住房产权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的。这意味着公房使用权是允许流转的。但这里的流转并不包括转租的情况,转租是指不变更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则是要求转让协议达成后,受让人代替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赁合同。第四,合同双方必须亲自到场签订合同并办理新的租赁变更手续,相关法律文件应避免代签,并提前或当场结清所有的相关费用。
Ⅱ 公有住房使用证是什么,是房产证么
一、公有住房使用证是由产权单位发放的,证明持证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一种权利证书,不是房产证。
二、公有住房是国有住宅,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您也不能用公有住房使用证去办理产权证的。
注: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房屋的使用权是对房屋的实际利用权力。
通过一定法律契约,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如房主将房屋租给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权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一个是产权证明,一个是使用证明,使用者只能使用,产权证明可以转让和使用这房子的权益。
Ⅲ 我原来住的房子是公房,母亲去世后我把公房产权买过来,但是还是用的母亲名字怎
还是你母亲名字就比较麻烦。因为你母亲已经去世,现在只能是按继承来办房产过户手续。继承过户手续可能很烦琐,但现在也只能这样了!
Ⅳ 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如何进行权属登记
国务院国发[1994]43号《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规定,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所以,房改中公有住房出售后的权属登记发证是确定公有房屋购买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证。 1、凭证出售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2、申请权属登记。 (1)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 (2)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 《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3、发证与权证登记。 (1)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注记:“房改出售的成本价房,总价款:XX元。” (2)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也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XX元,售房单位:XXXX,产权比例为:XX(个人),XX(单位)。” (3)上述两款的“总价款”,是指实际售价与购得建筑面积的乘积,不是指按规定折扣后的实际付款额。 (4)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 (5)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6)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的,经登记核实后,可发给权利人《房屋共有权证》,并根据投资比例,注记每人所占份额。 4、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房改售房的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只能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任何部门(或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自行印制与颁发证明房屋权属关系,带有确权性质的任何证书。已经颁发的,由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公告宣布无效;颁发部门(或单位)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限期将已颁发证书收回、销毁;重新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和领证。 5、对于住房投资体制改革以来,所建造的各类房屋产权的确认,如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产梳划分条款订立不明确的,应由当事人再行协商,补签协议予以明确,按补签协议划分产权。今后,各类建房协议(或合同)凡涉及产权划分的,都应明确规定建成后的产权分配。
Ⅳ 国有资产管理:公有住房产权和所有权都归谁所有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Ⅵ 购买公有住房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 版(一)条件 提取人权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公房出售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2、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 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需提供: 2、《房屋所有权证》; 3、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 4、提取人身份证; 5、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
Ⅶ 房改房是否属于二手房
不是所有的房改房都是二手房 只有经过交易过的才属于二手房
Ⅷ 单位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是承租人还是单位
当然是单位了。
Ⅸ 长春市公有住房居住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出处: 长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
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将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评估作价,转让人按评估额的8.5%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有偿转让其拆迁安置权(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税费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卖方为个人的,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税费
营业税:对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
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转让,对卖方按成交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换税费
房地产交换,按差价依本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规范管理,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规范管理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专门经营房地产租赁的企业除外)。工商、土地、国有资产及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与房地产租赁相关的费用。
工业企业房地产租赁
对工业企业出租非住宅房屋,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加快处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
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土地区位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销预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计算,企业管理费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
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
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房地产拍卖行;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征。
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落实。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土地、金融等到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允
许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收如下税费:
对已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成交价减去购入
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四)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六)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
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出具意见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
买卖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屋现场勘察和评估后,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到市
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本办法规定的税、费、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统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征收或代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关于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有住房使用权转
让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
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条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签署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并
盖章。
转让双方持《登记审批表》、《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簿
(受让方是外埠人员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糸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拆迁的),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赴房屋现地勘察、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签署准予转让意见,并收缴有关税费。
房屋产权单位凭《登记审批表》等,予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换发公有住房使用证。
未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额的8.5%归产权单位,其余的转让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缴纳税费和收益。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可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转让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评估价格时,应以协议安置的新房作为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Ⅹ 关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的填写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关系
是的!以后产权登记就是两本产权证书。这个对有夫妻关系的,人家不会同意的,因为需要他们出具婚姻证明,如果是自己弄一张婚姻证明,夫妻的一方持结婚证,即便是已经登记,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