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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所有权转让程序

发布时间: 2021-01-18 02:30:15

Ⅰ 国有资产购买后土地所有权归谁

国有资产购买后,土地所有权依然归国家。国家只是出让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规定,中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权属的稳定性 4、权能的分离性。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1月,一则“土地使用期满后会无偿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关注。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使用权通过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者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取得。

Ⅱ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可以转让

可否转让土地所有权,与该国的土地管理立法有关。 我国目前只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的国家例如英、美、泰国,是可以转让土地所有权的。

Ⅲ 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可变更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我国宪法复的规定,土地的所制有权不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补充:《宪法》第十条 第四款规定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即土地所有权禁止转让,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Ⅳ 请问合同里有一条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获得

如果你提的问题是合同原文,那我理解为:这套二手房坐落在院内,院内的土地组成部分有商业转让土地,也有集体土地(农民用地),换句话说,院内的房屋有可以上市交易的,也有不能上市交易的。文中“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提到的这套二手房是小产房,小产房是不能上市交易的。
希望我的回答是最佳答案!

Ⅳ 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程序。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农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如下:

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而用地单位应首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2、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后,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5)国有土地所有权转让程序扩展阅读:

集体土地除了具有土地的基本属性以外,还有下面的特性:

1、综合性

集体土地也是由气候、水文、土壤、地形、地质、生物及人类活动的结果所构成的综合体。土地的各组成部分紧密结合,相互影响,协同进化,互为因果,人类不可能改变一种组成要素而使得其他要素保持不变。

2、生产性

集体土地也具有一定的生产力,可以生产出人类需要的某种植物产品和动物产品。

3、竞争性

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及位置的固定性,导致人们对集体土地的竞争行为。一方面要发展经济,进行城市建设,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就要占用土地资源,由于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城市在扩大的过程中就要占用集体土地。

另一方面,要发展农业,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而集体土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耕地被占用。这对集体土地而言,导致了竞争的行为。

Ⅵ 国有土地所有权由谁行使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Ⅶ 什么是国有土地出让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取得国有土地的所有权

国有土地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版者,并由土地使用权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个人不能有土地所有权,可以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Ⅷ 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过户

你需要交纳的所有费用包括:
1、 契税:为评估额的3%-5%,各地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所区别,但一般都版为权3%;
2、 印花税:为评估额额0.05%;
3、交易费:6元/平米;
4、评估费:评估额的0.5%,有些地方评估公司为了揽业务,实行定价500元/份;
5、公证费:评估额的2%;
6、其他费用:工本费28元、登记费80元;房屋需要测绘的话,还需要交测绘费。

Ⅸ 国有土地租赁和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有何不同

租赁获得的国有土地的权利是从出租人的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只能版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权转让、出租等权益都受到出租人的限制。
出让获得的国有土地是从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完整的 土地使用权,在遵守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转让、出租、抵押、分割、继承。

Ⅹ 宅基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国有出让用地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
《物权法》第l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154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155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4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甩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62条第4款: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63条:农业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为了保证“居者有其屋”,我国法律对宅基地的转让给予了极为严格的限制。《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故法律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有一定的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且该成员必须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且面积符合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转让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土地和住房历来是农民的生存基础,几千年来农民对土地有极大的依赖性,限制宅基地转让有利于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稳定农村的社会秩序,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确须转让的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切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城市居民不能直接从农民或村集体手中购买土地使用权。如需购买,则应由政府先依法向村集体征地,再向需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出让土地,征地补偿费和土地出让金均需由需地人交纳。只有这样经过合法程序建房才会取得合法财产权,否则属违章建筑。政府有权予以没收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因此,不论在城镇或农村,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对于宅基地所有权不能转让和买卖,也不发生继承。
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房屋是可以发生继承的。而我国实行“房地一体主义”或称“房地不可分离”的原则,凡是房屋产权合法转移(包括买卖、继承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这是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离的属性,决定了房屋权属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性。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的住宅用地有其特定的社会福利性,同时带来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性。因此,法律一方面对农民的房屋所有权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基于对农村土地的特殊社会负担的考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的继承又需要规定限制。“房地一体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继承人继承的是房屋所有权,之所有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是房屋继承的结果。如果房屋灭失,则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宅基地使用权。
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属于权利的原始取得,无须办理登记即可发生权利取得的效力,但是对于因继承而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再发生流转、消灭的,依据《物权法》第l55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定纷止争。
【相关案例】
甲因迁居到小城镇,遂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卖给邻居乙(乙在农村并无宅基地)。几年后甲觉得还是住在农村比较惬意,希望能申请到一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建一新的住宅。但是土地管理部门驳回了甲的申请。问:甲有权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本案涉及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
农村宅基地不允许买卖,但村民的房屋是可以买卖的,但需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手续。甲和其邻居乙都是村集体组织成员,且买方并无其他宅基地,因此不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甲出卖了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也因此失去了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因此,建议进城务工的人慎重出卖在农村中的房产,防止再回到农村时无房屋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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