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转让税费
❶ 海域使用权出让 失业渔民补偿金是否计入成本吗
已经缴纳了补偿金应该是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补偿金应该计入成本的!
❷ 海域使用权没有用能不能摊销所得税前扣除
海域使用权没有用,不能摊销所得税前扣除,使用了再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上述规定实质上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相关性原则,企业税前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等项目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因此,对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税法不允许其所计提的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❸ 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规定
海域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依据《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印发,共8章55条,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具体转让细节根据各省市海洋管理部门出台的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相关办法来实施。
❹ 海域使用权 评估
海域使用权评估对象应该是一种“权益性资产”。
这个对象有几个与其他资产不同的地方:
一是,它跟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一样,只是一定期间内的使用权,所以,有关权益问题的年限就非常有必要搞清的,这种权益未必与企业经营期限相对应,但可能与权利的承继有关联,有必要阅读权益文件和相关的协议;
二是,清查比较困难,也就是范围方面的,但这个问题可以以权证为依据;
三是,海域使用权目前估计交易或购买的案例不多,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可能不合适,同时,其达到什么样的开发程度可能也缺少依据性的东西,不象土地使用权还有“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之类的标准,所以,很难采用类似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基准地价法评估。
关于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
海域使用权的基本估价方法通常可选择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剩余法等。但必须考虑根据委估具体对象的权属特征、开发状况、资料取得等因素选择最适合的估算方法。
1、市场比较法是在同一市场条件下,根据替代原则,以条件类型或使用价值相同的士地交易实例与委估对象加以对照比较,在两者之间就影响该海域使用权的交易情况、期日、区域及个别因素等进行修正,求取委估使用权在评估基准日表现的价格的方法。但就委估对象而言,一是可能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缺乏或者面积等差异过大而缺乏可比性,二是可能存在较长时期的不可撤消的投资协议约定的交易制约影响以及海域使用权的面积、开发程度等因素的差异较大,修正的参数的准确确定有一定难度。我个人感觉,不适宜采用该种方法。
2、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将待估海域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相关设施销售价格减去正常建造成本、正常利润、税金、利息,从而求得该海域使用权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我们知道,减号后面的可能比较容易取得,但海域使用权及其上的相关设施的销售价格可能还存在着市场信息不足的情况,所以这种方法可能难以适用。
3、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把对海域使用权的所有投资,包括最初的取得费和相关围拦等基本设施开发费两大部分,作为“基本成本”,加上基本投资所应产生的相应利润和利息,组成海域使用权价格的基础部分。并同时根据国家对海域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需要,加上海域所有权应得收益(即类似于出让金),从而求得海域使用权价格。但该种方法使用的前提条件――类似的出让金之类的资料可能未必能够取得。
4、收益法,也称权益性资产的资本化法,是在考虑海域使用权还原率的基础上,将其在将来所能产生之期待纯收益折算现值的总和,求取委估资产价格的方法。根据本次委估目的看,在长期合同约定下,其产生的收益与业务经营内容和相关产品市场存在着对应的关系,其收益的估算需要考虑一些假设的条件,比如相关产品的市场走势,经营实体本身经营方向和战略上不存在重大变动、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海蟹、台风等)、从该评估目的为银行抵押贷款之目的看,银行最为关注的恐怕是收益及其归还能力吧。在具体评估中,可能还需要借助有关海产品养殖专家的意见,比如了解每公顷的投入产出经验性数据,海产品的苗和产品的价格等等,另外,在折现率的选取方面,可能需要针对其较大的风险因素而作就高不就低考虑。
❺ 购买海域需要交什么税、费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内自然资源使用权营容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明确,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该文件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从2012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征收、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均依法征收5%的营业税。
❻ 转让海域使用权如何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贵公司出租海域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
在适用税率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因此,你公司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果你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❼ 自然人申请海域使用权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域使用权的申请审批、招标、拍卖、转让、出租和抵押,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第四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以下简称用海预审)。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由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就其使用海域的事项在项目审批、核准前预先进行审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核和报批。
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
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
第六条使用海域应当依法进行海域使用论证。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选划的养殖区进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用海时不再进行海域使用论证。但围海养殖、建设人工渔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等除外。
第七条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
第八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论证项目,并对论证结果负责。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须持证上岗。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分级标准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应当客观、科学、公正,并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符合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要求。
第十条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专家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效期三年。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用海预审
第十一条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海域的,申请人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取得用海预审意见。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❽ 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归什么法院管
和海域有关民事纠纷归海事法院管。
❾ 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是多少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用途分别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❿ 财税[2012]6号文件: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征收营业税。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印花税
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转让时签订的转让协议需征收印花税。而契税是针对不动产转让时征收的税种,不在上述使用权转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