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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只换房贷有所有权吗

发布时间: 2021-01-17 22:43:50

㈠ 夫妻办房产证,男方签了自愿放弃房屋所有权的能否证明房产就完全是女方的了,房贷还是由男方还。

既然男方已经签订了自愿放弃房产~房子产权就是女方的~和男方没有关系了

㈡ 如果房贷没还完,离婚怎么办

离婚时房贷还没还完,对于没有产权登记的房产,法院会采取以下处理版方法:1、将该房权产判为当事人使用。因为贷款买房后,即使没拿到产权登记证书,但是开发商会按约定交房,所以实际上该房产还可以正常使用。不过,法院判决当事人使用的,并不限制使用人。2、取得房屋产权后另行提起诉讼。房屋贷款还清之后,拿到房屋所有权后,如果双方对产权分割还是协商不成的,那么即可以直接去法院另行起诉。当然,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其他争议,并且对于产权分割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即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不需要等到拿到产权登记证书后进行处理。另外,因为离婚时还有房贷未清,所以夫妻双方不可避免地还存在债务。而婚内共同出资买的房,无其他例外情况的,比如不是用个人的婚前财产买房,那么这套房即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未还清的房贷将作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返还,如果房屋取得产权证,并且贷款还未还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定价,把房子判归一方,并且由该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用房屋的双方协商的总价,减去未还的贷款,剩余的部分需要由得房者给对方进行折价补偿。

㈢ 关于婚姻法,婚后男方家里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款,假如离婚房子归谁所有

结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婚后男方专家里付首付就是属于属赠与所得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中第三章第十七条中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3)婚后一方只换房贷有所有权吗扩展阅读

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

根据《婚姻法》第三章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㈣ 婚后买房房产证上写单独所有所有人是男方已经死了,还有房贷是女方父母在还,以后这个房子所有权能是女方

1、不全是女方所有。
2、男方父母及子女也有份额。

㈤ 房子所有权归谁

房产所有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根据离婚协议,房产在还清房贷后过户内到孩子名下,容现房贷未清,房产证尚未过户,所以,男方仍然是房产的所有权人。
现男方又再婚,房产不属于再婚后的共有财产,所以女方不是该房的所有人,她无权取得盖房子的所有权。
因结婚可以享有多丈夫房产的使用权和继承权,即继承房产中属于丈夫的份额。

㈥ 婚前买的房子,房产证上是老公的名字,然后公公婆婆还房贷,请问房子所有权是谁

房屋的所有权是你老公,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内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容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㈦ 女方父母首付贷款由女方还,婚前更换为父母名字,婚后继续由女方还,离婚后房子所有权归谁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女方为父母还房屋贷款那么在离婚的时候,男方是有权要求女方给予部分补偿的,毕竟这个结婚之后所有收入属于公夫妻共同财产。

㈧ 离婚后房贷未还清,主贷方可以彻底去名吗

若是婚后购置的房产,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前双方约定房产归属。
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区分为2种情况: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双方结婚后共同贷款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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