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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取得所有权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发布时间: 2021-01-17 22:43:40

1. 物权法对于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登记对抗是对的。但对产物权变动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动产物权还要区分所有权和他物权,其变动模式是不一样的。
(从物权法定角度来说,动产只有担保物权没有用益物权)

具体来说,
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押权同样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比较特殊的是,
动产抵押权依合同而生效,依登记而对抗。

所以楼主的提问失于模糊。

举例:
你买一汽车,签了合同交了钱、拿到钥匙开上路,汽车就归你了。
但如果车本(行驶证)没过户成你的名字,被原车主又卖给不知道你已经买了这车的另一个人并且过了户。
这时候你就是白开心了。因你没过户(即没登记)而人家登记了,人家比你牛,是可以找你要车的。而你只能找原车主的麻烦,但要乖乖的交车。

质押:还是这车。想弄点钱花,找到我借钱说把车押给我。行,钱拿走吧,车得留下,钥匙给我。不给我车,质押权没设立,我的钱不安全。

抵押:还是这车,还找我借钱,但又说你不能没车用,天天上班20公里,没车不行。那怎么办呢?咱俩签个抵押合同吧,合同一签抵押权设立了。但光设立了不行(就像所有权没过户一样),得办登记。到登记部门做了抵押登记我的钱才安全。不然,回头你把车开走了,钥匙在你手上,车本在你手上,你万一卖了车我不白瞎了么?

就是这么个理儿。希望能帮到你。

2. 民法中的登记生效的物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

比如,甲买了一套别墅让他的情人乙居住,为了防止被老婆发现,所以将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但是购买房屋的所有费用都是由甲支付的,这里,甲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几年后,甲、乙因为房产所有权问题产生了矛盾,并且甲未进行异议登记,在甲向法院请求确认物权之前,乙将房屋卖给了丙,丙即为善意的第三人,甲是不能要求丙返还房屋的,因为登记是一种公示,公示即产生公信力,即使乙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甲事先进行了异议登记,那么就不存在善意的第三人了,甲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因为异议登记,通俗讲就是告诉第三人,这个房产的物权归属目前存在争议,降低了登记的公信力。

3. 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未登记,此所有权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依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此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属于其母亲,虽然法院判决、但是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并没有转移!
选择是C

4. 物权法,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是矛盾对立关系。两法条可以合并理解,即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受领为生效要回件,交付后取得答所有权,但是只交付不登记,会给善意取得制度可乘之机。可理解为登记是对善意取得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所有权是绝对权,有两种取得方式,不管哪种都可以取得所有权并当然的有登记权。但两种取得方式在同一物,多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谁受领并先登记的,就能阻却排除他人的所有权主张。谁就当然拥有该不动产。不登记,所有权就无限制的循环转移下去。以下是所有权取得的两种方式1,原始取得。如法条1,无处分人的行为,第三因善意取得所有权,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肯定是交付受领过的,其当然有主张登记的权利。2,继受取得,如法条2,有权处分人的行为,买卖等,交付完成即取得所有权,有当然的有登记权。

5. 办理继承登记前 房屋的所有权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首先,在对于物抄权变动这一问题上,对于不动产(比如:房屋),其物权转移的标志是建立在过户登记的基础上。只有在登记之后,才可真正意义上认定该房屋已归某人所有。而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这一问题上,只要是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正当的合理的方法取得所有权就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
再者,一般而言,当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时,物权优先。甲虽然有权继承该房子,但其未办理过户手续,还未发生真正意义上的物权转移,在此期间,可以说甲与当时的房屋保管人之间存在保管与被保管的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在此期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对于甲和第三人而言就是物权与债权的对抗,自然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6. 怎么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物件是否也适用这条规定,如果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铁律就被打破。这种担忧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对融资租赁业的伤害有多大?目前如何对应?首先按笔者的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适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件时不在这个范围,不受这条法律约束。若在这个范围办理相应的登记就是了。其他的动产如何登记《物权法》并没有明示。有关租赁物件的登记制度只有在尚未出台的《融资租赁法》中有所规定(第十九条 (租赁物登记)租赁物应当在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未办理登记的, 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做好租赁物件登记准备,只等法律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归承租人,但处分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就算承租人非法处置了出租人的资产,出租人也有权向承租人追索。我们再看法律另有规定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因此承租人无权将租赁物件办理抵押登记,就算登记也是无效登记。这两个法律条款已经确认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善意第三人侵害出租人利益要最揪责任,追回物件不可避免。租赁物件的物权就算没有没有登记但债权已有登记制度。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设立租赁债权时以在承租企业贷款卡上做了债权登记。其中也表明了物权。因此在用来抵押贷款的条件不成立。遗憾的是只能防止承租人用租赁物件办理抵押贷款,并不能阻止承租人变卖、典当、违约转租等行为。而且只有(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才有这方面的制约,也只限定在银行贷款。担保登记若做担保登记依然不能防止通过低下钱庄抵押贷款。其他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能进入贷款卡系统,因此还不能避免非法抵押贷款。就算有法律保障,追回物件和资金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业界还是期盼融资租赁法早日出台。为了防止承租人的非法行为笔者建议出租人对租赁物件应事先办理抵押登记。融资租赁比贷款多了一个物权,有需要去融资。因此租赁公司在签定租赁合同同时应将租赁物件抵押给出资人,率先办理抵押登记,让承租人没有机会违约是最有效的办法。当然这种做法对承租人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有可能破坏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平静占有。如:出租人用租赁物件融资买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出租人没有还贷款造成出资人没收抵押的租赁物件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当然也有避免的办法,如:放款人约定专款专用,设定共管帐户锁定资金流向。遗憾的是,目前大部分租赁公司把融资租赁当转贷业务来做。根本不关心租赁物件的物权。把自己当放款人,没当借款人。借款时没有抵押,放款时没有防止承租人将租赁物件抵押的有效措施,给自己增加了许多管理和融资方面的风险。就算将来《融资租赁法》出台,如果租赁公司依然没有这方面意识,不采取这方面行动还是没有用处。 如何理解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时间:2009-05-27 11:42:12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或者就该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从而使抵押财产为第三人所占有时,抵押权人只能向抵押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抵押人因有偿转让抵押财产而取得对价时,抵押权人就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所取得的利益行使物上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如果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时,经登记的后序位抵押权人将优先于没有登记的前位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的交换价值受偿。

7. 有所有权,但是没有进行登记的房屋,被他人无权处分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不动产,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登记的,那么善意第三人就取得物权了。

8. 登记的抵押权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该是《物权法》吧,有相应的规定,法条记不住,只给你内说大概意思。

汽车、容飞机、船舶抵押的,抵押权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成立,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思就是说,A把自己的船抵押给B,从B那借100块钱,这个抵押权,当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时候,抵押权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话(应该是船舶管理部门,具体名字我记不住了)这个抵押权仅对A和B有效,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因为虽然A把船抵押给了B,但船舶还是由A实际占有并使用的,如果此时A把船卖给了C,而由于设定抵押的时候,并没有在法定机关进行登记,那么如果A不告诉C这个船被抵押了,那么C是不可能会知道这个船是有抵押权的。而依法物权又优先于债权,那么,如果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话,那么C做为一个市场上合法的购买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所以,像汽车、飞机、船舶这一类,有法定机关进行登记管理,发放牌照,实行实名管理的动产,如果不对抵押权进行登记,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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