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使用权20年后怎么办
1. 车位只有使用权,20年到期后可以免费使用至房子产权结束,这样的车位能买吗
总体上来说,抄车位可以地简单袭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2. 我买了个车位,合同规定租赁期20年,20年后无偿使用至70年,这样有没有法律保护,20年后我就不能使用了吗
正式签订的合同合复法有制效,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车位使用权20年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 二十年后,车位使用权怎么办
车位的使用权年限来根据源车位使用权的来源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两种,下面详细叙述:
1.产权车位。
这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一般为70年。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
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使用期限到期后,可以与业主协商进行续租。
4. 车位13.8万起,无产权只能用20年,20年之后该怎么办
车位就像是给自己心爱的车买一个家一样,能够在晚上回家的时候,也能够让奔波一天的爱车有个归宿。但是如果车位只能用20年,那么20年之后的车位应该去哪找呢?小区业主被告知,小区车位只卖不租。车位起价是13.8万,且没有产权只能用20年,不能开发票。
20年之后,可以在到期之后再延期就可以了,因为地下车库是属于开发商的,但是是属于人防设施不允许出售,但开发商有权出租或赠与,而且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是20年,可以在附加条款中注明,到期后自动续期,直到土地使用期限到期。我觉得这样的方式能够让20年之后还是能够继续延续合同继续使用。
5. 如果买了开发商大产权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权20年。如果使用5年后,使用权转让给其他业主,转让后是重新
这个中国合同最长时效是20,所以开发商转让使用权变成了20年。
第二谁转让的,如果专是是开发商转让,属那么双方协议如何约定的,约定多少年就是多少年。
第三如果是第一次转让方转让给业主的,因为第一次转让方只有20年使用权,因为已经使用了5年了,那么应该从第六开始计算。
6. 车位9.8万,不能办产权证,只有20年使用权,那20年之后呢
如果没有产权,买卖不受物权法保护,建议租用。
车位(库)是否可销售、买卖的唯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如果没有车位产权证,那么,这个车位不允许出售。如果开发商把不能办理产权证的车位卖给业主,那么,业主最后拿到手的只是一纸合同,而不是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车位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对停车位、车库作出明确的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上述规定只是对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开发商的停车位、车库可以销售、附赠,而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不属于开发商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其他省(市)应该有类似规定。
7. 非人防地下停车位,没有产权,使用权20年后受不受法律保护
不受法律保护,因为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是一种租赁行为。这种买卖合同,实质上是停车位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说消费者租赁车位,最长期限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车位是有预售许可证的,购车位业主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后,则是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一手及二手车位产权的办证程序跟办理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一样。
(7)车位使用权20年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以下7类停车位产权不同:
1、敞开式地上车位。
敞开式地上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归业主共同且免费使用。这类车位主要是指通过在地面的地上划出车位而规范停车形成的车位。
2、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建立在小区建筑区规划建设车位的地方的车位,产权是归开发商所有的。这种车位,业主可以在入住后,通过购买手段获得,并拥有个人产权。
3、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地下车位所占用的面积如果没有被计入业主的公摊面积之中,那么这部分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所有。
4、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
算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开发商无权出售,车位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5、人防工程车位
人防工程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有着其特殊性,所以它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在法律上还是一个空白。
现在各地执行普遍有两种标准,一种是由开发商管理,出租或出售给业主使用,费用上交人防工程部。第二种是它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6、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
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简单理解为我们常说的地下室或者私人车库。购买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可以取得独立产权,购买低于2.2米的非人防工程地下车位则无法办理产权。
7、机械车位
由于机械车位是一个移动的非独立空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只能由开发商对外进行出租。
8. 这样的车位,合同上写租赁期限是20年,如果20年租赁到期后,会被其他业主的车乱停吗
汽车保险责任免除范围:车位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视为无效;因强制事由不能履行的,视为合同无效。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合同无效后,本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或者撤销。如果不退款或没有必要,折扣将予以补偿。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无效:
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隐匿违法目的的。
损害公共利益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如果一方不履行债务或钱不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能需要的性能,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执行:不能执行合同因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合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按照合同价款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车位使用权20年后怎么办扩展阅读: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订立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确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遭受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