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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版权法规

发布时间: 2021-01-17 13:18:55

Ⅰ 广播电台播放歌曲和音乐有哪些版权法规广播电台播放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Ⅱ 引用乐曲是否有版权、许可等规定

你好!
你问的问题是肯定的,目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如下几大类: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以文学、美术、音乐、电影及影视类等都是受保护的对象。
国内与国外都有版权,我国加入了国际条约,如《尼伯尔文学艺术公约》,加入国就受其法律约束,若未加入的,同样也适用国际惯例或中国的法律。微软在中国内的版权事件年年不断,是个很好的例子。国内,太阳神集团与可口可乐的广告音乐著作权之争也是代表例子。
你提问问的最有技术含量的是,版权有被限制、许可的情形:
一、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版权持有人生前+死后50年,到期了,就人人可免费而得;
二、有合理使用的情况,比如我们个人学习家用下载盗版微软的各类软件,就不是侵权
附上法条给你,以作参考: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以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

Ⅲ 有哪些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条件音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

有哪些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条件,在特定情形下翻唱歌曲也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是作为个人业余爱好翻唱不构成侵权,而以商业目的翻唱别人歌曲,就涉嫌侵权了。那么有哪些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条件?音乐侵权的情形有哪些呢?侵犯音乐著作权我们来看一下符合什么条件会被认定侵犯音乐著作权。有哪些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条件:(1)被侵权的音乐作品还处于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如果创作者死亡后50年后,就可以免费使用了。(2)被侵权的音乐作品具备著作权规定的权利,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3)存在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4)或者存在不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情形。音乐侵权的情形:情形一,把翻唱歌曲作为个人爱好仅供个人娱乐,不侵权,或者为一般益表演翻唱节目,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也不属于侵权。情形二,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情形三,未取得授权而使用别人的歌曲参加商业比赛并进行电视直播、拍MV等用于商业用途就涉及侵权,包括在酒吧里演唱和歌手翻唱视频在网上传播等都可能涉及侵权。以上内容介绍了侵犯音乐著作权的条件和音乐侵权的情形,想要了解更多内容,欢迎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八戒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专注: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三大板块: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型企业。

Ⅳ 关于音乐著作权的,一首曲子如何认定为侵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这牵扯到了国际私法上法律适用的问题。根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也就是说,此时,被侵权人,也即该俄罗斯作曲家如果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适用哪国法律规定就看他向哪国请求著作权保护。

关于”美国具体是如何认定一首曲子抄袭“,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关于著作权的侵权认定,国际上有个公认的公式即”接触+实质性相似“,即如果被告曾接触过原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其被控侵权成果又与原告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则除非有合理使用等法定抗辩理由,即可认定被告侵权。

在这个问题中,就是要看该美国作曲家是否曾经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如果接触过,那么他们俩的曲子是否有实质性相似,这就要看美国作曲家的曲子是否有独创性。

独创性的问题具体讨论起来比较复杂,简单的说,就是包括”独“和”创“两方面。两种情况下该曲子具有”独“,一种是这美国作曲家的这首曲子是先前并不存在的,完全是美国作曲家自己写的。第二种情况就是,该曲子是美国作曲家在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的基础上改写的。只要改写的情况能被客观识别,也符合”独“的要求。”创“则要求该曲子具有美学价值,总不能是一些过于简单且并不动听的旋律吧。

此时假设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作曲家接触过俄罗斯作曲家的曲子,且两者具有实质性相似,那么美国作曲家就构成抄袭行为。他把该曲子授权在游戏中使用,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复制权、发行权,也可能侵犯了俄罗斯作曲家的一些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三者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具体可参考《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

Ⅳ 音乐版权是什么

音乐版权是音乐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哦,但是现在小众的原创音乐人被侵权的非常多,很难兼顾到创作和版权保护,幸好有元音乐这个平i台,专门为原创音乐人提供服务,也包括版权服务哦。

Ⅵ 音乐版权问题,是否侵权

就算暂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但是也是侵权的,如果说你没有用于商业用途,只能说没有过多的赔偿,如果达到极大影响程度的话,如果版权人追究的话 ,那还是会追究责任的!如果版权人不追究,那就没什么是!

Ⅶ 是否有各种音乐的版权

加入曲投投共享歌曲版权收益
音乐是创作人智力成果的产物,是创作人人格的外延,体现着创作人的精神利益,因此音乐一定程度上具有人身属性。另外音乐又是一种精神创作产品,满足社会公众精神文化需要,同时具有专业性以及稀缺性,具有商品属性以及经济价值,因此,音乐版权可以分为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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