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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论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1-17 11:46:22

㈠ 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论文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

【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
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
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

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

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

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

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

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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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英语: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简称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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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民事权利,也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种财产权。它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无论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教材,国外学者的专著,都是这样叙述的,并有历史材料的支持(即并非国际组织或外国学者想当然地妄言)。这一起源,不仅决定了知识产权(指传统范围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地域性特点,而且决定了“君主对思想的控制”、对经济利益的控制或国家以某种形式从事的垄断经营等等,在历史上,与知识产权的产生并不是互相排斥的。正相反,知识产权正是在这种看起来完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为今天绝大多数国家普遍承认的一种私权,一种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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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透明”助推“精细” 2007年09月07日 09:36 来源:人民日报 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大的法庭——第一法庭,一起无效专利再审案件正在审理。旁听席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100余名审查员神情专注。 在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公众旁听已成为常态,旁听席上时常还能看见外国人的身影。 知识产权审判的“窗口”,还有一扇开在互联网。2006年3月10日,“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截至今年9月5日,共有26633份已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并以月均近1600份的速度增加。业内人士评价说,文书说理性明显增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蒋志培说,中国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正在经历一个从“粗”到“精”的飞跃。日益提高的“透明度”,则是催化剂,让这个“飞跃”提速。 以庭审“精细化”适应“透明”要求 “法官很会抓重点!法庭调查前,他们归纳出‘四个焦点’,这样双方当事人就不跑题了。”旁听完案件,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员杜微科这样点评。他已不是第一次旁听专利案件庭审,还曾出庭应诉过。在他眼中,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力度在加大,水平也在提高,审判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参加旁听的审查员余心蕾也很有感触。她说,“阳光”下的审判,有利于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增强了司法在公众中的公信力。 今天开庭的这起专利再审案,蒋志培担任审判长。庭上,发问、倾听,他游刃有余。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庭几乎每场都有不少人旁听,法官们已经习惯了在一双双专注的眼睛下审案。 增强透明度,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一直坚持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多次强调,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他还要求,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 要适应“透明”的要求,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案件庭审要做到“精细化”,一要抓事实。原告的权利及范围,被告是否侵权、程度如何,涉案的技术问题,法官都要查清楚;二要抓程序。让当事人双方充分辩论,让证据说话,程序保障审判的客观公正;三要抓损害赔偿额计算。尽量查清侵权带来的损害,使侵权人付出应付的代价。 今天这起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受理的65起知识产权再审案中的一起。这个数字,已相当于去年全年受理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数的88%。蒋志培说,上级法院加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也是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 案件“粗审”现象必须改变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大幅持续上升。2002年到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年均增长17.06%;2007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405件,同比上升22.02%。 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涉及诉前临时措施、网络著作权和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垄断等内容。 “这不仅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也给法官审案带来挑战。”蒋志培说。 多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蒋志培认为知识产权诉讼存在“三粗”:一些当事人及代理人诉讼能力不高,对专业技术及相关法律缺乏相应的素养;一些法院审理过程较粗,有的事实审查不够准确,有的质证不够严密,还有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不够深入;一些判决文书质量不高,比如,裁判理由说理不够充分,论证不够严密;事实归纳不够,证据简单罗列;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等。 蒋志培认为,无论是加入WTO后来自国际上的外力,还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压,“粗审”现象都必须尽快改变,必须尽快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精细化”。好在知识产权的审判队伍基础比较好。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当然,精细还有一大好处,那就是不容易作弊。”他补充说。 裁判文书公开让法官更慎重 一份裁判文书,是司法最终的产品。 蒋志培说,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精细化”,除了庭审外,判决书是另一大突破口。文书要精,要叙事清楚、说理透彻,全面展示论证过程,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完整知情权,并同时上网公开。一句话,要切实体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 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提供全国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按照要求,全部生效的民事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要及时上网公开,知识产权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也将逐步实现全面上网公开。 案例,是活的法律。参加旁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杜微科认为,它可以直接告诉公众法律保护什么,告诉法律界司法的方向是什么,更好地体现法律的预见性。 裁判文书公开,对法官是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压力。“只要有这个要求,法官就会更慎重!便于全社会监督。”蒋志培说。 用“精细审判”带动“精细诉讼” 法官、被告、原告,是诉讼的“三角”。蒋志培认为,首先要推动“精细审判”——审理过程精细,文书制作精细,审判结果公正。通过这种“精细”审判,同步带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高诉讼水平。“如果双方在法庭上被法官一问,都没词,这样的审判也精细不了。” 同样的互动,还体现在法院和社会公众的关系上。比如知识产权司法文件的起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都要广泛听取各地法院、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将草案上网公布向社会广征意见,通过后,也会及时通过媒体或者网络予以公开。 蒋志培说,这种基于“透明度”的良性互动,让知识产权从“精细审判”走向“精细诉讼”。由此,整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水平都会得到提高。(吴兢) 【编辑:邱观史】 图片报道 更多>> 图:“政坛帅哥”阿披实当选泰国总理 毛泽东演员网选出结果 河南一法官夺冠 图集:2008年度十大疯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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