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所有权通说
『壹』 关于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的取得
汽车等大型动产及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
其所约定的扣留、处罚车辆是甲与乙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者
『贰』 物权法中关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_物权法上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叁』 物权法中的关于所有权的
我认为选A、B、D。
A、乙不是所有权人,其与甲的委托关系业已终止,当然属于无权处分;
B、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48条;
C、丙没有查看委托书原件,且善意取得是针对动产而言的吧,所以我认为丙不构成善意;
D、由于甲是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是对世权,可以随时要求丙搬出房屋,即排除妨碍。
个人愚见,仅供参考。
『肆』 物权法对行使所有权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物权法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伍』 关于物权法的一个问题:通过侵占行为而占有一个东西,这种状态也属于无权占有吗(对于所有权人来说)
在民法上应叫做无权占有
『陆』 物权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行使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柒』 简述物权法中所有权取得的几种情形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继承/遗嘱:继承or遗嘱开始时就发生所有权变动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说了一下,细看也会考的。
(5)先占、添附、取得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