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贸易
① 图书版权贸易客体是什么
图书版权贸易的客体是指版权中的财产权利,也称经济权利。例如:“中国大陆地区中文翻译出版权”。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中的经济权利主要有以下种类: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同文种地区版 权、图书俱乐部授权、平装版本权、重印权、连载权、一次性期刊登载权、录音和音像权、改编权和 影视权、复制权、电子出版和多媒体权、商品化版权等,出版领域的版权贸易主要涉及的是:翻译权、出版 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重印权。
② 影视版权交易是怎样的
影视版权交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版权和权财产权的总称。那么影视版权交易是怎样的?影视版权交易任何的影视剧作品,在没有获得版权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允许任何平台私自播放和使用的,因为影视版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所有的影视版权全部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没有经过版权交易就私自播放影视剧作品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版权侵权,是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影视版权交易: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
③ 软件著作权可以多人共同申请吗
1.软件著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软件著作权企业登记,是指具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作品或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2.可以多人共同申请的,提供共同开发的证明就可以的
3.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软件著作权网络:http://ke..com/link?url=nyVoxxs-PXck_8sO8nHBOKz1sje7Md83Sy__UvB8U4J7igm_
④ 国家版权贸易基地的业务范围:
版权交易服务/版权资产评估/版权投融资服务/版权争议调解/版权行业交流/版权人才培内养/版权产业集容聚/版权理论研究/《中国版权年鉴》 版权人沙龙
中关村版权联盟
2009年12月11日,中关村版权联盟正式成立。联盟会员覆盖产学研各个领域,涉及出版、音乐、影视、动漫、游戏、设计、网络技术、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等各个行业,包括出版和版权领域集体管理组织,研究机构,产业园区,产权交易所等单位形式。99家会员中,有86家北京单位(34家中关村区内),13家京外单位。
联盟定期为会员发送版权信息简报《版权视界》,组织版权人沙龙及论坛、讲座等其他版权相关活动。 过去:文化企业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著作权法》修订与中国著作权保护/出版实务中的著作权法律风险防范/图书版权贸易中的销售技巧
未来:版权资产管理高级研修班 受国家版权局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联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共同编辑出版《中国版权年鉴》,现已出版2009、2010、2011、2012共四卷。
年鉴作为唯一一部逐年记载和反映我国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大型专业型工具书,为展示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版权产业发展和版权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了一个平台。
⑤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与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有什么区别手机软件保护权应该在哪申请
在同一个地方 具体的登记申请是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
国际版权交易中心 主要是进行版权贸易 版权交易 比如电影 电视剧 图书 软件等的版权交易等 它是一个中间平台
手机软件保护权 你要表达的意思是不是有一个手机软件要进行保护 进行登记 是吧
是的话 用专业术语表达就是 有一个手机软件要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手机软件也是属于的一种 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保护条例的保护 可以进行登记
⑥ 帮我找几篇关于图书版权现状的调查报告:采纳后加至少20分!!
中国图书版权贸易现状分析
2004-10-02 《出版广角》
作者:王艳
版权引进“星星之火已经燎原”
十多年前,“版权贸易”在中国绝对是个陌生的概念。国外的作品拿来就译之并出之,似乎天经地义。因为中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才正式颁布《著作权法》并加入两个国际性的版权公约。之后,随着中国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出版社和国外出版公司之间的图书版权贸易从无到有,逐渐升温。1995年之前,可统计的图书版权贸易项目还寥寥可数。1995-1998年,根据国家版权局的统计,全国出版社四年的引进版图书累计为14500种。而到了2002年,该年全年的图书引进数量已达到了10235种;2003年,尽管受到SARS影响,全国引进版图书数量也达到了近万种。从开展版权贸易的省市来看,除了内蒙、西藏和青海,全国各省市出版社均有开展版权贸易的记录。版权贸易这把火已经是越烧越旺。它的迅猛发展同时带来的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遵守版权贸易规则,树立自身的品牌形象。当今的世界,欧美文化仍是主流文化。中国的出版社为了优化自身的出版结构,积极投入版权贸易,采取“拿来主义”,这本身也无可厚非。可是,出版社万万不能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采取短期行为。比如没有得到合法授权而出版,或者抱着侥幸心理出版汇编作品,又或者欺瞒印数不结版税。孰不知,这些行为能得一时之利却是砸了自己的牌子。国内外出版圈子其实并不大,国外出版商或其代理人选择合作伙伴的时候,你以往不尊重版权的态度也许早就被他们耳闻而被列入了他们的“黑名单”。去年,笔者碰到一个真实的事例,一家地方出版社和英国培生出版集团几年来陆续签约出版了二十多本经济管理方面的书。去年该社突然决定调整出版方向,提出终止所有和英国培生已签约的合同的执行。英国培生愤怒地宣称:这是他们从未遇到过的最严重的毁约行为。他们会把这事情转告英国同行,今后再没有人会愿意和这家中国出版社进行版权贸易。所以中国出版社在版权引进过程中应该以优良的图书品质和自身诚信的形象使本社的版权贸易迈上长期良性循环的轨道。所谓“口碑在外”,版权贸易尤其要靠品牌和长期信誉的积累。国外有信誉的出版商和版权代理商大都很重视老客户,版税率高低不是惟一的标准,必须注重维护与合作伙伴的长久合作关系。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属于违约行为。国外对合同非常重视,大公司有自己的格式文本,小公司会采纳代理人提供的合同文本。笔者曾经代理的一位美国作者,她在我方提供的常规版权授权合同的基础上又让本国律师把合同增加到厚厚的十几页。一旦出版社签字认可了,就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例如:遵守支付预付版税的时间、出版时间、提交销售报告的时间、寄送样书时间等等。哪怕是很小的义务,只要是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就必须履行,否则不但造成违约,还影响出版社的信誉和对外形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了常规问题,还有一些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例举如下:
1.原版作品的封面装帧设计不可以随便拿来就用,应该先征求国外权利人的意见。
2.现有少数国外出版公司提供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以授权作品的国外版本的市场寿命为授权期限。这种情况下,一旦国外同本书有了最新的修订本,他们就可以重新授权。原被授权方(国内出版社)虽然对新版本有优先购买权,但如果你放弃了,新版本的版权由其他国内出版社购得。你的旧版本在中国市场上就自然归于失效。
3.关于分授权的约定。如果合同约定著作权人授予出版社为期若干年(不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分许可”权,以及收益的具体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权向其他出版社发放分许可并获得“分授权”可能带来的利益。如早期台湾出版社或代理人对大陆分授权海外的翻译作品,是因为大陆的版权贸易起步晚,他们抢先购得了全球中文版权。现在大多西方国家已知道中文有简体字和繁体字版本的区分,授权也已分开。但对于和中国版权贸易不熟悉的国家及出版社,我们大陆的出版社仍可争取全球中文版权,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4.关于出版前提供外方样稿审译。少数国外的出版公司或作者,对自己作品的翻译版本要求特别严格,会要求中方在正式出版前,提供译稿给他们审核。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出版社可不要对此“视同儿戏”或采取“先斩后奏”或抱着侥幸心理,蒙骗“老外”。否则的话,你就等着对方的律师函吧。
在我们的出版社没有对外版权贸易经验、没有专业人员从事版权贸易业务时,委托国内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运作不失为开展版权贸易的一条捷径。
避免恶性竞争,以致“鹬蚌相争,渔翁得利”。由于引进图书的竞争日趋激烈,导致中国出版社在版权贸易的购买条件(预付金和版税率)方面都呈水涨船高之势。其实,除了已在中国设立办事处的外国大型出版公司,大多国外出版商对中国图书市场不甚了解。国外版权所有人(尤其是初次和中国做版权贸易的)常常简单地将中国人口数量和图书市场购买力结合起来,对中国市场给予乐观的预期,而忽略了中国图书定价和西方图书价格水平的巨大差距。通常情形下,如果中国出版社对国外出版商客观分析一下中国真实的图书市场情况,争取到一个合理的版税价格是可能的。问题是,现在部分国内出版社对引进外国图书采取的是盲目的一哄而上的态度,“拿到篮子里都是菜”。尤其是在一些比较紧俏的图书的版权竞争中,一些出版社不顾自身承受能力而哄抬版税,导致版税率被人为抬高到了非正常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花高价买到版权的同时实际上也买到了高风险。更严重的结果是,国外出版商会认为,你们中国出版社既然有人能出到这个价钱,我抬高价格就是理所当然的事了。前不久就有一家美国出版公司对笔者说,以前他们卖给中国的书都只要1000—1200美金的预付,但他们听说出版同类书籍的一家澳大利亚公司卖给中国的书每本预付金都是在1500美金以上,于是大感吃亏,因为他们认为自己的图书的质量和澳大利亚公司出版的图书位于同一档次。现在这家美国公司已明确表示,今后他们的图书版权卖给中国也要抬高价格。这活生生的事例真应了“鹬蚌相争,渔翁得利”这句中国老话,吃亏的最终是中国出版社。恶性的版权贸易竞争不仅有损于中国出版界的整体形象,同时也助长了部分海外权利人漫天要价、趁火打劫的气焰。
版权输出“路漫漫其修远兮”
在一方面中国版权引进如火如荼的同时,版权输出的明显逆差已是不争的事实。综观这两年的数据,比如2002年全国版权输出1297项,2003年1317项。其中绝大多数的是输出到港台和亚洲国家的,如果再详细统计输出到欧美国家的数字,恐怕就占一二个百分点而已。这样的话,中国每年版权引进和输出的比例是9:1,而事实上引进和输出到欧美国家的比例约为400:11
版权输出真的那么困难吗?尽管各级领导早就重视这个问题,也再三强调要重点落实版权输出工作。可是由于中文目前在世界上所处的文化地位的弱势,翻译语言的障碍和不完善的输出渠道,做好版权输出工作常常是“雷声大,雨点小”。
首先就文化隔阂来说,笔者每每在国际书展上和国外出版商谈及在他们国家读者所能看到的或者感兴趣的中国图书题材,多是一些多年生活在海外的华人作家为了迎合西方读者口味所写的小说,而且读者的主体也还是华人华裔。现在的问题是我们了解世界很多,但世界了解中国太少!这固然和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综合国力有关。随着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瞩目的热土,“中国元素”在西方国家也逐渐升温,现在已有一些西方作家跑到中国来寻找写作素材。我们的国内的代理机构也可以考虑组织国际上对中国感兴趣的作家或出版人,邀请他们到中国来亲身体验,与中国的作家面对面沟通,以此创造机会,让中国本土的作家和文化真正走向世界,逐渐为世人所熟悉。
其次就语言障碍来说,凡是作过尝试的出版社或代理人都知道,输出版权的工作,之所以港台地区容易成功是因为没有语言的障碍。而同样的书,如果要推荐到欧美国家,难度要大得多。因为语言问题,事先要进行大量的翻译工作,且不论翻译质量如何,这翻译费由谁承担呢?作者本人、出版社还是国外出版公司?其结果:翻译费的投入往往是“打水漂”。周期长,投人大,见效差。久而久之,出版社或代理人对版权输出到欧美国家的工作也就不那么“执着”了。借鉴法国、韩国等国家输出本国文化的机制和模式,他们通常是由政府出资组织成立官方或半官方或民间的海外出版基金会,通过赞助翻译者,补贴版权购买者或赞助出版发行的形式帮助本国图书在海外出版发行。
还有关于推荐渠道的问题。国外的大型出版集团在开展版权输出业务时往往会将自己出版物交由权威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处理,从而集中精力从事出版工作。在选题的挑选和决策上,国外出版公司的编辑也往往是在专业的代理机构或代理人的推荐下考虑是否出版。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把中国的书稿推荐到国外去出版,除了要有准确的翻译,还必须要“找对人”——就是愿意推荐书稿的版权代理机构或愿意出版翻译书稿的外国出版公司。阿来的《尘埃落定》之所以版权输出到美国能取得较大的成功,除了小说本身的西藏题材较吸引西方读者之外,美国的一家版权代理机构对这本书的成功推荐和运作是功不可没的。
我们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如果能够及时准确地传导海外市场对中国出版物的需求信息,而出版社在版权输出上则“集中授权”,由代理机构“统一运作”,中国版权输出工作中的桥梁就真正建立起来了。在此,也呼吁国家在税收、资本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国内一两家大的版权代理机构,以推动中国版权输出事业的发展。
版权代理“朝阳还是夕阳”
在国际上,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分工的要求,版权代理人在出版界非常活跃,往往在版权贸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例如版权贸易最活跃的美国有600多家版权代理公司。英国有200多家。即使在版权代理公司相对较少的德国、日本、法国和俄罗斯等国家,他们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也很健全,某种程度上,那些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也在实施着版权代理人的角色。
那么在中国版权代理行业的状况如何呢?目前,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专业版权代理机构有28家,从业人员不过百余人。即使再加上行业协会、文化公司和热衷于文化交流的海归人士,版权代理人队伍总共也就几百人而已。从版权代理分布的领域看,上述28家机构,除了有5家专业从事电影、电视、音像产品的代理,其余23家都限于图书版权的代理。而其中真正能在版权贸易中发挥作用的也就屈指可数的三四家。从服务内容看,版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可分两大块:一块是国际版权贸易,例如代理引进和输出版权;另一块是国内版权代理,诸如联系出版、提供版权咨询,代理解决版权纠纷和代理诉讼等等。
从版权代理机构在国际版权贸易中的角色看,在国外,除了大型出版集团设有自己专门的版权贸易部门,大多数的中小型出版公司的版权贸易都是通过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去实现的。而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出版社无论大小都分别跟不同的海外出版商或海外版权代理机构进行业务往来,效率和效益低下不说,还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当然这里有个客观情况,就是版权代理行业在中国的发展也就短短的十来年,中国版权代理机构的竞争力与海外中介机构相比,相对较弱。这种情况下,海外中介机构利用他们多年的资源优势,阶段性地垄断了海外的一大批优质的版权资源,并高价在中国兜售。这对中国出版社的涉外版权贸易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比较理想的状态是中国出版社对国内自己的版权代理机构“集中授权”,把版权的引进和输出交给专业、权威的版权代理机构去做,自己则集中精力全身心地投人到出版工作。这一方面是对国内年轻的版权代理机构工作的支持,支持他们和海外版权中介机构的竞争;另一方面也是节省出版社在人力,财力方面的开支,充分利用版权代理机构已有的人才专、渠道广、协调能力强等优势,有效维护自身的利益,避免版权贸易中的不正当竞争。
从版权代理机构在国内版权贸易的角色看,中国的代理机构在提供版权咨询,代理解决版权纠纷和代理诉讼等领域已有所涉及,但代理国内作者的工作几乎没有开展起来。最好的概括就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作家代理是国外版权代理公司活跃在出版舞台的最重要角色。国外作家大多是由其代理人与出版社签约,并承担一揽子与其作品相关的版权事务。这样,作家可以更专心的投入到创作中去。但是目前在中国,作家代理这块业务没有能够有声有色地开展起来。从作家角度而言,出于中国传统观念,更多的人喜欢亲力亲为,认为自己的稿费本来就不多,哪里愿意再给别人提成?就知名的作家来说,他们的作品一诞生就是“香饽饽”,哪里需要经纪人再去给出版社推荐稿子?所以很少有作家主动与国内的版权代理公司联系版权代理事宜。从版权代理公司角度而言,处于最基本的经济角度考虑,若以作家所应得稿费的10%作为代理佣金,大多数情况下是人不敷出,能出名的畅销作家和畅销书凤毛麟角,靠常规的稿费提成哪里能养活自己?所以积极性也不高。
出版和版权行业是公认的“朝阳行业”,版权代理尽管目前在中国困难重重,挑战大于机遇,也没有理由是“夕阳行业”。关键是中国的版权代理机构应当改变只为出版社服务的状态,要善于向版权的深处和广处挖掘潜力、求取效益。版权代理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大潮中能否站稳脚跟,关键要看其拥有多少版权权利资源,如何去经营、盘活这些资源。没有这些资源,代理机构就等于在为“无米之炊”,无法为文化产业界提供服务,当然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更不要说发展了。
版权代理机构,通常被称作一座桥梁,一头连接着著作权人,另一头连接着著作权使用者。当前对国内的版权代理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是要开掘并抓住国内外两头的版权资源,积极尝试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美术摄影作品、实用艺术品和信息产业的版权市场;培养人才,找好定位,创立品牌,建立起具有国际竞争力、具备全方位代理能力的版权代理公司。
⑦ 软件著作权和专利有什么区别
软件专利和软件着作权有什么区别?
着作权和专利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形式、区别很多,软件着作权是在软件创作完成后产生的,也可以进行软件着作权登记,以起到类似公证的效力.着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软件盗版时,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盗版.
但是,你的竞争对手往往并不是卖盗版的小商小贩,他们可能也是软件开发人员,如果他们研究了你的软件,理解了你的思路,按照你的思路重新编写软件,就完全可以不侵犯你的着作权.例如,采用不同的编程语言编写,就完全可以回避你的着作权.但是,无疑,他们偷窃了软件中最宝贵的东西,就是软件的构思.总之,软件着作权无力保护软件中最核心的东西.
软件专利就比较权威一些
1、专利必须向专利局提出申请才能获得,因此必须积极申请.
2、软件申请描述的是软件的构思(一定要以技术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软件流程图的内容;采用何种语言以什么具体的语句实现,专利并不说明;授权以后,他人采用该构思,就可能构成侵权.
因此,软件专利的保护力度就比软件着作权的保护力度大的多.
综合一下就以下四点:
1、软件版权保护的是内容不被抄袭,软件专利保护的是方法不被盗用.
2、软件版权代码写完就自然受保护,而软件专利需要申请并通过审查后才受保护.
3、软件都受版权保护,但只有有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的软件技术才能申请为专利.
4、在中国申请软件专利最好能和硬件结合,比如网络版软件术,可以和客户端、服务器端的计算机如何发送指令、如何响应进行结合.
⑧ 版权代理人有哪几种
版权代理人有2种:
⑴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如果作者的作品可能被成千上万的表演者录制、播放,他就没有可能一一与使用者签订合同;
而且使用者若使用众多的作品,也无法分别寻找各个作品的作者来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这时就需要集体许可贸易代理人来处理相关事务。作者直接与集体许可贸易代
理人签订代理委托协议,限定委托权限范围,授权由该代理人实现的权益;而对于使用者,他们如果需要使用一个作品,也可以直接与该集体许可贸易代理
人签订使用合同,向该代理人支付使用作品的使用费,再由代理人将该收入转给著作权人。
⑵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代理人。在进行版权侵权诉讼以及处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情况下,有律师代理著作权人进行活动。
⑨ 影视版权交易是什么意思
影视版权交易是什么意思?影视版权交易就是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影视版权交易这在影视剧行业是最常见的一种操作方法,影视版权本身就是通过版权交易获取市场价值的,收视率越高的一些影视作品,版权交易值越高。影视版权交易是什么意思一、影视版权交易是什么意思?版权交易指作品版权中全部或部分经济权利,通过版权许可或版权转让的方式,以获取相应经济收入的交易行为。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是无形财产权贸易。二、侵犯版权后果有哪些?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若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与鼓风机公司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认,则法律赋予了裁决者50万元幅度内的损害赔偿自由裁量权。同时,侵权人还应当向权利人赔偿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三、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有11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报酬的行为。(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⑩ 版权交易中心有哪些形式
版权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