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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所有权问题

发布时间: 2021-01-17 05:15:26

❶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2013·新课标)1928年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指出:各省自发的农民游击战争,只有和“无产阶级的城市的新的革命高潮相联结起来”,才可能变成“全国胜利的民众暴动的出发点”。这反映了当时中共中央坚持以城市为中心的革命模式。
1930年1月,毛泽东在《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文中写道:“我所说的中国革命高潮快要到来,决不是如有些人所谓‘有到来之可能'那样完全没有行动意义的、可望而不可即的一种空的东西。它是站在海岸遥望海中已经看得见桅杆尖头了的一只航船,它是立于高山之巅远看东方已见光芒四射喷薄欲出的一轮朝日,它是躁动与母腹中的快要成熟了的一个婴儿。”这段话是针对当时党内和红军中存在的“红旗到底打得多久”的疑问,批评了共产国际和中共党内某些人坚持的“城市中心论”,提出了以乡村为中心的思想,初步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理论。文中指出:红军、游击队和红色区域的建立和发展,是半殖民地农民斗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并且无疑义地是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最重要因素。这封信中第一次使用了“思想路线”的概念。
1930年5月,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发表署名信件,明确提出共产党应当以大部分力量甚至全副力量去发展乡村工作。
1930年5月,毛泽东在《反对本本主义》中指出,本本主义是“完全错误的,完全不是共产党人从斗争中创造新局面的思想路线”,从而初步界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思想路线的基本含义,阐明了坚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即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和“中国革命斗争的胜利要靠中国同志了解中国情况”的重要思想,孕育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个方面的思想,表现了毛泽东开辟新道路,创造新理论的革命首创精神。
1930年6月11日,党中央提出关于争取革命在“一省或数省得胜利”的设想。
1930年8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又称第三党)宣告成立,邓演达当选为总干事。在政治上,主张“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独裁统治,建立平民政权;在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在军事上,策动反蒋活动。
……
1930年,鄂豫皖革命根据地英山县水稻单位面积产量增加二三成,有的甚至达到五成,出现“赤色区米价一元一斗,白色区一元只能买四五升”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根据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高。
在红色地区粮食之所以能够价格那么低,很重要的就是在红色区域实行了土地革命,做到了农民有田可以种,这就大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热情。

❷ 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所有权就是两种形式,公有和私有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集体公有制
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就便成了私有制,奴隶社会是周王土地私有制,封建社会主要是地主土地私有制
建国后,经过土改,土地变成农民土地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

❸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特征有哪些

我国土地所有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两种所有权。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和农民集体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
(1)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家以外的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的范围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没收、征收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山岭、滩涂、林地和森林、草原、水域所覆盖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国有公路、铁路、学校或其他公用事业占用的土地;其他一切不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唯一的,即国家;(2)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广泛,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国有的山岭、荒地、滩涂,国有森森、草地、水面所占用的土地等;(3)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的强制性;(4)在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方面,国家土地所有权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不进行国有土地所有权登记,中国境内的一切未被确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1)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就是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他和权利行使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❹ 中国自古以来土地所有权究竟属于谁

·归真堂上市后的三重悖谬【财专题】文化新政:文化治国?文过去的三十年,中国创造了经济增长的奇迹,中国的财富... 耕织图 土地,无论古今中外,皆为国家的构成要素。春秋时,卫国与蔡国在盟会时争位次,卫国回忆了西周初期分封诸侯国的情景(《左传》定公四年)。天子授诸侯的东西,大约三类,一类是旗帜、兵器、乐器等具有标志性的器物;第二类是人口;第三即“土田陪敦”,或称“封畛土略”。可见土地在西周时,已被视为国家的重要象征。今天,政治学和公法理论认为,领土与人民是国家的构成要素,这和古人是一个意思。当然,土地不仅是公法关系,又是重要的私法关系,它是不动产的核心内容。如果说,没有土地就没有不动产,恐怕也不为过。 土地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它究竟应该归谁所有?今天的理论,习惯于把土地分成公法和私法两种关系。公法上,它是领土,是国家主权的象征,对外而言,领土不可分割,国家应保护其完整性;对内而言,海洋、河流(河床)、湖泊、重要的矿产等重要资源,国家可设定为国有,善加利用以造福于国民。然而,私人也可对土地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就形成土地的私法关系。当然,迄今为止,中国不承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仅为70年,其实质不过是一种长期租赁权。造成这样的情形,理由大约有二,一是因为要搞公有制;二是,据说如果允许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就会形成土地兼并的局面。 在我看来,还有第三个理由,即传统中国的土地观念。对于“土地应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或许可以换一种提问方式:土地一直是归谁所有?我们知道,制度和观念是一种复杂纠缠的关系。很多时候,制度不过是观念的体现,而观念又是因制度而强化或固化。当我们知道某一制度“是”或“一直是”如此那般的时候,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相关观念也可以通过这一制度加以表述。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土地制度及其观念,源远流长。由此形成的传统,浸润人心,不可谓不深。如果不能辨析其中曲折和利弊,就无法廓清某些流行观点的本来面目。而历代诸家谈土地观念,往往及其一端而不及其余。比如,有人断定古代中国长期适用土地私有制;相反的,又有人认为古代中国只有土地国有制。以单一的土地所有制或土地观念去理解中国传统土地观,不免偏颇。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的影响尤巨。兹辟短文,略展其绪。 土地王有与层级所有权 首先是土地王有的观念。要明白中国古人的土地观念,避不开《诗经·小雅·北山》中的著名诗句:“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段诗句,从前后文看,是诗人抱怨任事不均,却自然地流露出了当时人们关于土地的认识。如果结合其他文献,这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观念,在西周时期土地所有制现状的真实反映,是不容置疑的。怀疑者要说,如果西周的土地皆属天子,那么诸侯裂土分封就无法解释,也无法解释《诗经·小雅·大田》篇中的名句:“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其实,这些记载并不矛盾。西周封建是出于政治的考虑,目的是“以蕃屏周”。封建之后,土地并非完全地属于侯伯,只是由于世袭制,形成了事实的侯伯长期占有,但土地最高的权属仍是周王。理论上,周王可以收回这些封地。也就是说,在西周时,土地通过分封形成了二层的所有关系,这是认识西周土地关系的基础。诸侯之下,又有卿大夫,各领有采邑,这又再次形成一种分割的土地所有关系。《大田》中的“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其中的“公田”之“公”,又是“公侯”之“公”,卿大夫相对于公侯是私属;卿大夫之田,相对于公侯之田,即是“私田”。这种“私田”,仍是公侯所赐,它同样可以收回,这又是二层的所有关系。 这些事实都说明,在西周的疆域里,土地并非单一的归属关系。以某个卿大夫的采邑为例,它既是卿大夫的私家之田,也是国君的赐田,最后,还应归结为周天子的土田。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观念,在西周强盛时期是一种事实的存在,只是诸侯坐大后,慢慢就不这样看了。但是,这种多层的土地所有关系及其相关观念,是后世土地观念演变的基础。忽视这一观念,就无法解释中国政治史上的许多现象。比如中国古代税赋制度,基础就是土地王有观。土地既然在理论上是王有的,占有土地的人,就负有向天子纳贡的义务。“贡”,既表现了政治上的臣服,又是一种占有他人土地后应付的租金和劳役。所以,秦汉的土地税又称“租”。“租”的称谓延续到隋唐,“租庸调”之“租”,仍是土地税的正式称谓。从《说文》看:“税,租也。”这说明汉代“租”和“税”仍相通。后来,为了区分私人土地的田租和国家对土地的征税,租、税二字才渐渐分开。 从土地王有到土地国有的蜕变 入东周,土地国有观念开始盛行。这里所谓的“国有”,不是今天所谓的国家所有,而是诸侯国的国君所有。今天的国有制是不能完全对应春秋战国时的国有的,那时的“国有”,相当于“公有”。“公”不是“公共”的,而是“公侯”的“公”。这时,土地逐渐摆脱周王的控制,开始被视为某个诸侯国君的。这既是一种新的土地关系,又是由王有制中发展出来。说它是新的土地所有制,是因为从诸侯的角度看,疆域内的土地均可视为国君的,不再是周王的。土地脱离了周王的羁束,归属上少了一层关系,就国君而言,土地的私有性质更清晰了。所以,这种作为新事物的“国有”土地,其意义恰恰在于它具有一种新的私有属性。但从旧的意义上来说,国君的这种较为完整的土地所有关系,是从“王有”观念中发展而来的,它只是模拟周天子“莫非王土”的格局。事实上,直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并非都集中在国君手中,属于国君的“公田”,往往在国内土地面积中不占多数,土地归属的现实与国有土地的观念是分离的,土地上仍存在着二层或多层关系。 真正把国有制推到极端,从而让观念和现实统一起来的,是秦国商鞅变法之后的事。

❺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所有权经历了怎样的变化

新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四次重大变革.
第一次是土地改革(1949.9~1953年春).土地改革是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村土地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根据地“分田分地”探索在夺取政权条件下的一次充分的实现,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延续、扩展和深化.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出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1950年6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我国土地改革在全面展开.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7亿多亩土地,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实现了几代人“耕者有其田”的夙愿.从新中国初期的历史文献看出:“农民在分得土地以后,是作为小的私有主而存在的……”;农民私有土地可以买卖、租佃,但要受一定的限制.为保护农民土地私有财产权利,当时的县人民政府普遍给农民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在这份全国基本统一法律文本中规定:农民土地房产“为本户(本人)私有产业,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土地改革产生的深刻影响在随后几年的农业增长中已经表现得淋漓尽致.1952年与1949年相比,粮食总产量由11318万吨增加到16392万吨,年平均递增13.14%;棉花总产量由44.4万吨增加到130.4万吨,年平均递增43.15%;油料由256.4万吨增加到419.3万吨,年平均递增21.17%.
第二次是互助合作运动中的土地制度变革(1953~1957).互助合作运动大致上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从全国解放到1955年夏的互助组和初级社阶段;二是自1955年夏至1957年的高级社阶段.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等形式,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在保留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农户私有制的基础上,农户间通过人工互变、人工变畜工、搭庄稼 、并地种、伙种等形式,相互提供帮助,解决生产中的困难或者借此提高收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特点是,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必须交给初级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保留小块自留土地,年终的分配时,农民土地股份参加分红,因此,初级社有时也称土地合作社.高级社是在初级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它实行土地、耕畜和大型农具作价(股份)入社,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但仍允许农业合作社留下总耕地的5%由农户分散经营,自由种植蔬菜或其他园艺作物.自留地归集体所有,不征公粮,不交集体提留,规定经营者不得私自出卖、出租和非法转让.综上可以清楚看到,农户私人 所有的土地被改造为社区(高级社)集体公有土地的过程和路径.
第三次是公社体制下的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1958~1978).公社体制下实行农村土地三级所有.其做法是: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实行平均主义的“按劳分配”.但要指出,公社体制是在长达25年的运行过程中不断整顿和完善的,从“整顿和巩固公社的组织……”(1958.12),纠正“一平、二调、三收款”的错误(1959.2),到要求“各地人民公社在实行三级管理、三级核算……”(1959.4),再到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1962.9),标志着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关系,先后经历了人民公社所有、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大队所有为基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所有为基础等三个阶段,逐渐走向成熟和定型.人民公社60条最终将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四固定”到生产队,分配核算也以生产队为单位,形成分别以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社区性全员共同所有、共同经营的农村经济管理格局.
第四次是“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改革(1979~今).改革30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经历了两个大的阶段.第一阶段(1978-1999),恢复和拓展农业生产责任制,逐步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长期稳定承包权、鼓励合法流转”的新型农村土地制度.第二阶段(2000~2008),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沿两条主线展开:一是继续完善并用立法规范承包土地制度;二是探索和推进土地征用制度及农村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30年变迁采取了农民自发制度创新与国家强力推行相结合的方式,沿着“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放活使用权,保障收益权、尊重处分权”路径前行,至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和成型的新型土地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是充分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利益的同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这一制度的政策内容包括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长期不变,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长期不变,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拍卖荒山、荒地、荒坡、荒滩的经营权,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有偿转让集中土地的经营权来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这些精神和政策以法律形式载入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❻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有没有属于个人的

我国土地没有个人所有权,只有使用权。

❼ 自古至今,中国土地所有权的演变

1 井田制-西周开始,土地国有,分封给诸侯贵族,奴隶耕作
2 承认土地私有版--秦国商鞅变法,奴权隶变为农民
3 屯田制--曹操开始民屯、军屯,招流民在无主土地上耕作,收获分成,军队训练之余耕作
4 均田制--南北朝时期,西魏开始,重新分配土地给农民,
5 均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由于土地高度集中,重新分配,失败。
6 张居正改革--重新丈量全国土地重新分配,实行一条鞭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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