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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 2021-01-16 17:06:21

『壹』 根据国际惯例,世界名画的作者死了50年,画作不受版权法保护

死后50年内受版权保护。

『贰』 安装过程中显示受版权法和国际条约保护,什么意思

可以安装,只是警告你不要破解!
当然你安装的已经是破解版的了,就听之任之吧.

『叁』 著作权法属于国际法吗

不属于。来
国际法指适自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或者地区。
著作权法是调整作品创作、传播、使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以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民法部门。
国际私法方面对著作权等民事关系还是有所涉及,但国际私法并不同于国际法。
故著作权法并不属于国际法。
希望对你有帮助。

『肆』 国际法中对著作权的保护涉及几个方面

一、《伯尔尼公约》,1886年订立,保护著作权方面影响最大的国际公约,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1971年修改。保护客体范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计算机软件属于文学艺术作品的一种。

二、1955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达
三、1994年底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
1、计算机程序,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均应根据1971《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作而受到保护。
2、数据汇编或其他资料,无论机器可读还是其他形式,只要由于对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而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作为智力创作加以保护。该保护不得延伸至数据或资料本身,并不得损害存在于数据或资料本身的任何版权。
这一规定计算机程序将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意味着伯尔尼公约中所有关于文字作品的规定都将适用于计算机程序。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保护表达

『伍』 警告:本计算机程序受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保护。

这个是因为计算机程序里带有技术保护措施,必须有激活码才可以,否则无法绕开技术保护措施,无法使用该程序,技术保护措施是保护著作权的很重要的手段,它让计算机程序只能在一台电脑或者是特定的电脑上使用,你这是未经授权擅自复制程序,不能用。

『陆』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即实行国籍原则、互惠原则和地域原则来确定著作权法的适用范围。一、国籍原则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是根据著作权主体的所在国籍来确定给予著作权保护的一个原则。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创作了作品,不论其作品是否发表,从作品完成之日起,就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按照本法规定的标准保护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条规定的发表,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二、互惠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这体现了互惠原则。一个国家对本国著作权怎样实行保护,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它有严格的国界限制,国与国之间没有签订双边协议或没有共同参加某个国际公约,则不相互保护著作权。因此,当我国尚未同外国签订双边协议和参加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同样,外国对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也可以不经许可、无偿使用,互相都不受本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旦我国同外国签订了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了某国际公约,则应相互给予著作权保护,实行互惠原则。适用本款规定有三个条件:第一,外国人的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无国籍人的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了有关著作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了有关著作权的国际条约。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

『柒』 美国版权法的对美国有效的国际协定

对美国有效的国际协定包括以下:

  1. The Berne Convention(《伯尔尼公约》,由WIPO管理),美国于1988年11月16日加入,1989年3月1日公约对美国生效[1];

  2. The 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世界版权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UNESCO管理),美国于1971年7月24日签署,1972年9月18日批准 ,1974年7月10日 生效[2];

  3. 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美国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协定[3];

  4. 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美国于1999年9月14日批准了该条约,2002年3月6日该条约对美国生效[4]。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属于《伯尔尼公约》所称的特别协议,涉及数字环境中对作品和及其作者权利的保护。除了《伯尔尼公约》承认的权利之外,作品和作者还被授予某些经济权利。条约还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两个客体:(i)计算机程序,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和 (ii)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数据库”)。

『捌』 版权法在国际上的应用于国内有什么区别

国家在版权问题是一贯主张保护版权所有人的权利,并且签订了很多相关国际条约,但是台湾是国家的一部分,只要国内法保护版权,就无例外的适用台湾的版权受到国内法的保护!参考资料:<反分裂法>及国家对台相关政策

『玖』 魔术在国际上算不算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原创性和可复制性是其根本特征。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按照Trips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只是智力创作成果的表达形式,而不及于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本身。因此,大卫的魔术“发明”虽然具有原创性(自己独立创作),但很难满足作品的第二个要件,即可复制性。复制,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复制的前提是,除了口述作品外,某种智力创作成果必须存在具体的表达形式。作品之所以必须具备可复制性,主要是考虑到知识扩散与传播的需要。就魔术而言,其生命力在于某种不为公众知晓的神秘性,魔术师在创作魔术“作品”时,虽然也可能形成某种表达形式,比如对动作、表情、音乐以及表演过程等形成文字设计,但魔术师不可能将其“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告知于他人。否则,其表演将一文不值。这个特征决定了魔术“作品”基本上不具备“可复制性”,公众也不可能对其“作品”进行任何复制。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魔术很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魔术虽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完全可以构成商业秘密,从而享受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据此,某种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一是商业新颖性,二是价值性,三是保密性。魔术师创作的魔术完全符合这三个构成要件。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对于专利权,商业秘密权是一种权利效力十分微弱的权利,法律允许不同的人拥有完全相同的商业秘密,也允许通过反向工程破译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法律禁止的只是那种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而破解魔术的行为可以视为合法的反向工程行为,对于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自由处分的行为并不侵犯魔术师的权利。

将魔术作为商业秘密对待,还会引发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魔术师的表演,有人未经许可对其表演进行直播或是录音录像等行为是否侵犯了魔术师的权利?侵犯的是什么权利?

这三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即魔术师是否是邻接权的主体——表演者?从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表演者是指演员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Trips协议未能明确表演者的含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草案第2条则规定:“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亦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由此可见,表演者必须是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虽然在公众场合进行了“表演”,但如果表演的不是“文学、艺术作品”,不能称之为表演者。显然,我国著作权法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草案将魔术师、运动员等排除在了“表演者”的范围之外,所以魔术师不是著作权与邻接权意义上的表演者。

那么,未经魔术师许可现场直播或者对其表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是否侵权行为呢?当然是,但此种行为侵犯的不是魔术师作为一个“表演者”的权利,而是其肖像权或者隐私权,魔术师可以借助民法通则对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有关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拾』 请问,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未发表作品能否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版组织的作品,不论权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要想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有签订协议或者有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从作品完成时受法律保护。
2,如果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作者不存在以上第一种情况,其作品要想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必须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该作品。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 出版 的,或者在成员国 和 非成员国 同时 出版 的,受中国法律保护。

—— 纵横法律网 刘洪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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