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例评解
1.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第十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七条以前发布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
2. 知识产权案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哪个庭
就是属于知识产权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于1996年11月正式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共下设五个合议庭,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2、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3、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3. 知识产权的诉讼管辖法院一般是哪里
一般由被告所来在地或者自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专利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电子版在哪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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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解
没有构成犯罪因为未经许可涵未经烟草专卖许可证和未经烟草专卖许可专卖品,这是两个不同涵意因为第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是专营专卖品,经许可经营专卖品和未经许可经营的专卖品,经许可经营的专卖品法律规定允许买卖的物品,未经许可经营的专卖品法律规定限制买卖物品,第二,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指的是非法生产销售专卖品,经许可经营的物品经许可生产物品,与非法经营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第三,根据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渭,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应得的和违法所得的全部收入来定罪,但伪劣产品未销售不得定罪处刑,销售金额超出《形法》第140条法律规定、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刑,所以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品,限制买卖的物品,与经许可经营的物品没有任因果关系,第四根据非法经营罪与非罪的认定是否产品是未经许可经营物品,限制买卖物品。经许可经营物品丛事经营是合法经营所以经许可经营物品构不成犯罪。第五,公检法在模糊混淆中把经许可经营物品,混淆未许可经营物品对经营者和运输作出有罪判决,望公检法同志提高依法治国原则别徇私枉法了、
6. 最高人民法院何时建立知识产权庭
1993年8月5日,北京市高、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法院率先宣布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揭开了我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序幕。随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江苏等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南京等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上海浦东区等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对全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指导和监督,于1995年成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设在经济审判庭内。1996年11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共下设五个合议庭,现有法官25人(含庭领导4人),法官助理1人,书记员7人。
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理知识产权和竞争民事案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不服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包括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和再审审理)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有关前两项所列案件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但本庭裁判的案件除外)以及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请示、复议案件。
2、负责对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垄断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指导和监督工作。
3、负责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具体承担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7. (12分)近年来,网上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多。为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保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1)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2)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 (3)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上,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要切实做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认识。 8. 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九十三条、第 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贵局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贵局来函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第二条中拟要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似有不妥。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局即承担了协助执行的义务,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变更。在此前提下,贵局可以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自行决定中止有关专利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 一百零二 条规定,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四、贵局协助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可以续延。如到期末续延,该财产保全即自动解除。 以上意见供参考。 9.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法院具体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一、中级法院:(52个) 北京:(1个)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1个)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1.重庆:(1个)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安徽:(1个)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6.福建:(2个)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广东:(8个)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广西:(1个)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贵州:(1个)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河南:(1个)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4.黑龙江:(1个)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15.湖北:(2个)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16.湖南:(2个)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18.江苏:(11个)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19.江西:(2个)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辽宁:(2个)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1.内蒙古:(1个)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4.山东:(5个)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7.四川:(1个)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8.新疆:(2个) 兵团分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31.浙江:(9个)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10.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哪级法院管辖
1. (1)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热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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