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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所有权租赁房屋

发布时间: 2021-01-16 01:28:18

㈠ 出租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出租人应该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
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㈡ 没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权可否继承、使用权可否继承

房子是公房还是私抄房袭?
如果是私房,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与其共同居住的人可以继续在租赁期内居住。
如果是公房,你姥姥死亡后,你可以继续承租该房。由于房子的所有权不是你姥姥的,你的姨妈及舅舅不能继承该房产。
关于你老爷的遗嘱,要看其是什么内容,如果是对该房产的处分,则是无效的,因为你姥爷不具有房子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分,如果不是对房子所有权的处分,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遗嘱只要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公证不是必须的。

㈢ 出卖人对房屋无所有权买卖合同效力

卖房人对所卖的房屋没有所有权,那么与这个卖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只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这个卖房人有产权人的授权
因为只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才有权力对房屋做出转让、出租等合法的处置行为,其他人在未经房屋产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对这个房屋所做出一切经济行为都是无效的。

㈣ 房屋所有权经法院判决生效归张某所有,但是张某未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房租的所有权证还在李某手上。

一、所有权人为张某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此,本案中,自判决书生效时,张某即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二、张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因此,本案中,张某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三、未过户前,李某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且办理了过户手续。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因此,本案中,张某取得房屋确权的判决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则第三人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张某可以向李某要求损害赔偿。

如卖给第三方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因为李某属无权处分人,且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原则。

㈤ 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在"房屋租赁所"做过登记,但是未取得房产证,是否受法律保护

1、租赁合同不需要经过登记也有效力,但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2、出租方无所有权并内不妨碍出租,容只要其有权出租该房屋即可,比如经过房主同意的承租人也可以转租房屋。
3、装修补偿要看合同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不同情形,原则不同。

㈥ 无房产证明也无所有权的相关备案证书的写字楼可以出租吗

有购房合同可以证明产权资质的话也是可以出租的。其实产权证明并非出租的必要资料,只不过是为了保护承租人利益,应该尽量弄清楚出租物的产权信息而已,并不是说没有产权证明就不能出租。即使你去找一些二房东三房东租房子也是可以的,只要他们能证明他们有处分权,不会影响到你即可。但是还是推荐和房东本人直接签约。

㈦ 没有房产证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可以的,但是要避免产生纠纷

在房屋刚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要隔相当时间才能成为所有权证持有人。在此期间,如果不允许租赁,则不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违背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显然,所有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可以确定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就可以出租了。

从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登记发证是为了将物权进行公示,无证的物权只不过不能对抗有证的第三人,未办理产权证并不影响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而且,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与物的所有权没有联系。

(7)无所有权租赁房屋扩展阅读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租赁房屋合法主体。

而《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条文并未对出租人加以限定,应该说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即使你所租的房子房东并不是所有权人,你租房的情况也是可以被认可的。

㈧ 房子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不可以卖,能不能出租

需要征得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否则,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㈨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不是无权处分谢谢

不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

民法上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这两种:

1、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2、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9)无所有权租赁房屋扩展阅读: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1、关于处分行为,应适用所谓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至迟于其生效时,其标的物须属特定,并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一个准物权行为(即一物一权原则)。反之,负担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原则上凡财产权人,就其权利标的物皆有处分权,具有处分标的物的权能(处分能力)。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者,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

㈩ 法律实务中的房屋无所有权有使用权相关问题

小产权(宅基地、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公房,央产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涉诉时的判决、判例和博弈技巧是不同的。比如小产权你可以参考画家村李玉兰的案子,以无效为原则以有效为例外。而且类似案件有一个特点,就是有效与无效与否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变化,原告起诉时的房屋状态和原被告状态都要考虑进去,对律师来说有比较大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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