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使用权与物权
Ⅰ 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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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定限物权,二者的区别是:
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债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交换价值。
权利性质不同。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
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不然。
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不同,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对其并无影响。
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来,从设立的目的和性质、标的物影响等等方面来讲都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因为两个都是物权,所以比较容易混淆。
Ⅱ 房屋租赁是用益物权吗
国未来的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包括下列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用益权,而永佃权、承包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租赁权等,则不能成为中国未来的用益物权。
Ⅲ 借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特权,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借用权不是物权。因为物权必须是物权法明文规定的,也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法律直接规定了的权利类型才可为物权。所以借用权不是法律规定的物权。
借用权应该属于债权。租赁使用权体现在合同法中,合同这种类型在合同法中有规定,租赁是有偿的,借用可能是无偿的。
Ⅳ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属于债权
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是属于属于债权。
1、《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2、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物权法》第2条,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117条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普通的房屋租赁不属于用益物权范畴。
另,《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房屋租赁,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权仅限于房屋本身,而不是对其所依附的土地也有使用权。
(4)租赁使用权与物权扩展阅读: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1、权利的效力不同
债权与物权具有下列区别:1.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 2.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3.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2、时效性不同
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不能永久存续,它可因清偿等原因而消灭。债的当事人的死亡,也往往导致债的消灭。而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性质为支配权,只要标的物存在,权利就存在,法律上没有期限的限制。
3、权利的性质不同
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债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该第三人也不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构成侵害债权,债权人也只能依另一法律关系,向侵害债权之人请求损害赔偿。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他人,即一切他人均负有不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和不侵害物权人的物权的义务,因此物权能向一切他人主张。在此意义上,债权又可称为对人权,物权又可称为对事权。
Ⅳ 租赁设备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典型的用益物权
Ⅵ 请解释一下用益物权和租赁使用权的区别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照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租赁权并不是用益物权。租赁权存在的基础是租赁合同,因此从性质上说,租赁权是一种债权,只不过租赁权具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物权特征。
Ⅶ 租赁权为什么不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抄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Ⅷ 请问不动产租赁使用权是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为什么
《物权法》草案里面用益物权也没有包括房屋租赁权,物权是法定的,不是约定的,国家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创设。认为租赁权是物权的,只是学术界的争论,并没有为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采纳。 另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以登记为准,而房屋租赁权仅需要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即可取得,不需要另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 当然,租赁权现在越来越具有物权化的倾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如果物权化的倾向进一步强化的话,国家当然会将其纳入《物权法》的体系,作为一种新的物权种类来对待。
Ⅸ 借用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权,与租赁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借用权是复物权,属于用益制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借用权与租赁使用权的区别如下:
一、是否有偿不同。
租赁是有偿使用;借用是无偿使用。
二、合同性质不同。
借用合同应属实践合同,只有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间才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销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租赁合同属于诺诚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三、权利义务不同。
出借人的权利是于合同终止时得要求借用人归还借用物。
出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借人故意隐瞒借用物的瑕疵而致借用人受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借用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借用物,在合同终止后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违反义务的,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
租赁人的权利是要求出租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支付租金。
Ⅹ 民法高手:我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转移了使用权,此时我的物权不是完整的物权,这种不完整的物权叫什么
首先纠正:你把房抄子租给别人,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另外明确一点:所有权是物权的一种,而且是最主要的一种;
你的所有权,也就是你所谓的“不完整”的物权,这时可以叫做“带有负担的所有权”
纠正楼上:承租人这时候连永益物权也没有。租赁是债权行为并非物权行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拿到的只有债券性的使用权。
另永益物权属于“限制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等。意思是说相对于所有权,它的全能是有限制的。同属限制物权的还有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