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土地使用权
①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有何区别
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
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② 土地使用权人最多可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多少
土地使用权人将来土地承包源给他人的大小,不能超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③ 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区别
一般来说承包权和使用权是紧密联系的,也就是说承包权是基础,没有承包权就不能享有使用权,这是相辅相成的。也可以这样理解,承包权就是承包期间对于土地的拥有权。使用权就是承包期间对于土地的使用权
④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种。农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改革开放后,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逐渐确立起来。由此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使用权主要归农户经营使用的制度。
由于土地利用对社会经济有很强影响,因而土地使用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土地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要符合规划(规划制度)、土地利用要遵循可持续原则(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⑤ 土地承包权跟土地使用权有什么区别
土地归属原本是国家,集体的,现在分田到家的农户拥有的是土地使用权,再承包给别人又叫土地承包权
⑥ 土地使用权属不属于用益物权他到底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关系请详细说说,谢谢!
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必须符合益物权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
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
(6)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扩展阅读:
从各国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而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亦不尽相同。
在罗马法中,用益物权包括役权、永佃权、地上权。其中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人役权又包括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奴畜使用权;《法国民法典》规定了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地役权。
这种规定沿袭了罗马法中的用益物权的分类,即把役权分为人役权和地役权,前三种用益物权都属于人役权的范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役权。其中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和人的限制役权;
《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地上权、永佃权和地役权三种用益物权;《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了役权及土地负担,役权的具体种类包括地役权、用益权、居住权、建筑权、对泉水的权利。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认识:一是用益物权大多是以土地为标的的不动产物权,二是地役权、地上权、用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最基本形态。
⑦ 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对所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的权利。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使用国有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按其取得的方式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符合使用国有土地的条件,都可以成为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是指土地使用者可以借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或途径,除出让、划拨、出租外,还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取得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集团改制时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授权其经营,企业集团可将其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在其系统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进行作价出资(入股)或出租。其主要特点是受权主体范围特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并非是企业改制中普遍适用的一种土地资产处置政策,它是有条件限制的:一是企业的产业性质,即企业要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中需要加强的领域;二是企业属于国家确定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目前,经国务院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中国铝业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30多家单位。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享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它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农用地承包经营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非农业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乡村企业用地;农民建房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住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具备承包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方式用于农业的土地所获得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